親愛的勞工組織家屬們,您好!
當您的家人為了更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積極參與工會或勞工組織時,您可能會好奇:他們簽訂的「團體協約」到底是什麼?它真的能保障他們的權益嗎?作為律點通,我將用最貼近您生活的語言,帶您一同探索團體協約的奧秘,讓您更了解這份文件如何成為家人工作上的重要保障!
團體協約:一份為勞工量身打造的「集體契約」
想像一下,團體協約就像一份由工會代表所有會員,與公司老闆共同簽訂的「集體契約」。它不是針對單一員工,而是針對一群勞工,約定好大家共同的工作條件、薪資福利等。
根據 《團體協約法》第2條的定義,團體協約是指:
「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簡單來說,它是一份白紙黑字的契約,由公司和合法工會簽訂,目的就是為了約定勞工的工作大小事。
誰能受到團體協約的保護?
團體協約的保護範圍很廣,主要包括:
- 簽約的雇主:就是直接跟工會簽約的公司老闆。
- 簽約時的工會會員:在協約簽訂當下,已經是工會成員的勞工。
- 簽約後才加入工會的會員:即使家人是協約簽訂後才加入工會,也一樣能受到保護!
這就是 《團體協約法》第17條所說的「團體協約關係人」,他們都必須遵守協約約定的勞動條件。更棒的是, 《團體協約法》第13條甚至規定,雇主不能隨意調整非會員的勞動條件,以免分化工會,這也間接保障了所有員工的權益!
團體協約的「魔力」:勞動契約的保護傘
團體協約最厲害的地方,就是它的「規範效力」。
《團體協約法》第19條明確指出:
「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效。」
這條文的意思非常重要:
- 自動生效:團體協約約定的薪資、工時、福利等,會自動成為您家人與公司簽訂的「個別勞動契約」內容,不需要另外簽名確認。
- 優於個別契約:如果家人與公司簽的個別契約內容,比團體協約還差,那麼較差的部分就會自動失效,改用團體協約中更好的條件!
這就像給您家人的個別勞動契約撐起了一把保護傘,確保他們的權益不被公司任意縮減。
生活情境劇:團體協約如何發揮作用?
為了讓您更了解團體協約的實際影響,我們來看看兩個可能發生在您家人身上的情境:
情境一:老闆想變更福利,卻被團體協約擋下!
小明的爸爸是某航空公司的機師,公司與工會簽訂了團體協約,其中明確約定了機師們的「機種加給」和「飛安獎金」。然而,有一次公司卻要求小明的爸爸和同事們簽署一份「個人約定書」,說簽了才能拿到這些加給和獎金,而且約定書裡還夾帶了一些與薪資無關,對機師不利的條款。
小明的爸爸覺得不對勁,因為這些福利本來就是團體協約裡就有的,為什麼還要簽新的東西?後來,法院判決公司必須補發差額給機師們。法院強調,團體協約約定的勞動條件,本來就自動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公司不能用額外簽署個人約定書的方式,來剝奪或限制勞工依團體協約應享有的權益。
給家屬的提醒:如果公司要求您的家人簽署任何新的個人文件,特別是內容與團體協約有出入,或感覺是額外條件時,務必提醒家人仔細看清楚,並向工會尋求協助!
情境二:公司組織調整,團體協約還能保障嗎?
阿華的媽媽在一家大型電信公司工作,她所屬的工會與公司簽訂了團體協約,約定工會理事長可以列席公司的人事考核會議。後來,公司進行了組織調整,將原本的「分公司」拆分成好幾個「營運處」。公司就以此為由,拒絕讓工會理事長列席各營運處的會議。
工會認為這違反了團體協約,提起了訴訟。雖然最終法院認為,根據當年協商的文字紀錄,原來的協約範圍可能不包含這些新成立的「營運處」,但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當公司組織變動時,團體協約的適用範圍會不會受影響,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給家屬的提醒:如果家人所屬的公司有組織調整,或工會章程有變動,要特別留意團體協約的適用範圍是否會因此產生爭議。工會通常會積極爭取,但了解這些潛在問題能讓您更好地支持家人。
結論:支持家人,從了解團體協約開始
團體協約是勞工集體力量的展現,也是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它不僅能為您的家人爭取更好的薪資福利,還能在工作條件上提供堅實的保障。作為勞工組織的家屬,您可以:
- 鼓勵家人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工會越團結,協商力量就越大。
- 了解團體協約的內容:知道協約約定了什麼,就能更好地判斷家人的權益是否受到侵犯。
- 留意公司是否有不合理的要求:特別是要求簽署與團體協約相牴觸的個別文件。
透過對團體協約的了解,您不僅能更安心地支持家人,也能成為他們在職場上最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團體協約跟我們平常簽的勞動契約有什麼不一樣?
A: 團體協約是由工會代表全體或部分勞工,與雇主集體協商簽訂的契約,它具有「規範效力」,會自動成為個別勞動契約的一部分,並且在內容上優於不利於勞工的個別約定。而個別勞動契約則是勞工與雇主一對一簽訂的,其內容不能低於團體協約的標準。
Q: 如果公司老闆說,只要不是工會會員,就不能享有團體協約的福利,是真的嗎?
A: 這不完全正確。雖然團體協約主要保障工會會員,但依據《團體協約法》第13條,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得對非團體協約關係人(例如非工會會員)就協約約定的勞動條件進行調整。這意味著公司通常不能隨意降低非會員的薪資福利,以避免分化工會。但如果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非會員支付一定費用給工會,也可以享有協約的保障。
Q: 團體協約簽了以後,公司可以隨便改內容嗎?
A: 不行。團體協約一旦簽訂,對簽約雙方(雇主和工會)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公司不能單方面隨意更改協約內容。如果需要變更,通常必須經過與工會的重新協商並達成合意。公司若單方逕行變更,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會面臨法律責任。
Q: 我們家人想加入工會,團體協約會保護到他嗎?
A: 會的!根據《團體協約法》第17條,即使您的家人是在團體協約簽訂後才加入工會,他也會成為團體協約的關係人,並從取得工會會員資格之日起,受到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的保護。所以,鼓勵家人加入工會,是保障他們權益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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