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突然收到解僱通知,心中是否充滿錯愕、憤怒與不安?在台灣,勞工的權益受到《勞動基準法》的嚴格保障。雇主並非可以隨意解僱員工,其解僱行為必須符合法定事由及程序。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步步了解,當您面臨解僱時,如何判斷雇主是否合法,以及您可以採取哪些行動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別擔心,律點通將與您一同釐清,讓您在職場變故中不再孤單無助!
什麼是「不當解僱」?您的權益在哪裡?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不當解僱。簡單來說,就是雇主終止您的勞動契約,但其解僱理由不合法、程序不正確,或是濫用權利。一旦被認定為不當解僱,原則上該解僱行為是無效的,您與雇主之間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
台灣的《勞動基準法》明確規定了雇主可以合法解僱勞工的幾種情況:
1. 雇主「資遣」勞工的法定事由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當公司面臨經營困難(如虧損、業務緊縮),或您確實無法勝任工作時,雇主可以預告您後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表示,如果雇主沒有這些法定理由,就不能隨意資遣您。
2. 雇主「懲戒解僱」勞工的嚴格條件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如果勞工有嚴重違規行為,雇主才能不經預告就解僱。但這必須是非常嚴重的情況,例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營業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這裡最關鍵的是「情節重大」和「最後手段性原則」。情節重大是指行為嚴重到難以期待雇主繼續僱用;最後手段性原則則要求雇主在解僱前,應窮盡其他較輕微的懲處手段。
3. 勞工可以主動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的情況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當雇主有違法或不當行為時,您也可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這條文給予勞工反擊的權利,特別是第6款,涵蓋了雇主各種違法行為。
實際案例分享:看看法院怎麼說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能體會這些法律概念如何應用:
案例一:公司未給申訴機會就解僱?程序不合法就無效!
小王因工作疏失遭公司免職,但公司未給予他申訴機會。小王主張公司解僱程序不合法,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法院認為,公司未給予小王申訴機會即免職,其懲處不合法,解僱不生效力。小王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合法,可請求資遣費。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您可能有過失,但如果雇主解僱的程序不合法,解僱仍然可能被認定無效!
案例二:經理未立即配合交接,就構成「情節重大」可以解僱嗎?
黃經理因未立即提供公司要求的帳密,後被指控不配合交接,遭公司以「情節重大」為由解僱。黃經理主張解僱不合法。法院審理後認為,黃經理的行為未達「情節重大」程度,且公司未先嘗試其他懲戒手段,直接解僱不符「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法院判決公司解僱不合法,黃經理可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並獲得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說明雇主不能輕易以「情節重大」為由解僱,需嚴格檢視並給予勞工改進機會。
我該怎麼做?被解僱後的自保清單
當您面臨解僱時,請務必按照以下步驟保護自己:
- 保留所有證據:這是最重要的!舉凡勞動契約、薪資單、打卡紀錄、與主管的溝通紀錄、解僱通知等,都請妥善保存。
- 了解解僱理由:務必清楚雇主解僱您的具體理由,並比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 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如果您是因為雇主違法解僱,或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您有權利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申請失業給付。
- 確認資遣費與預告期間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符合資遣條件者可請求資遣費;若未給予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可請求預告期間工資。
- 尋求協助:您可以向各地方政府的勞工局或勞動檢查機構提出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勞工有申訴權益。
結論:您的權益,您來捍衛!
面對解僱,情緒上難免受到衝擊,但請記住,您並非孤立無援。台灣的法律為勞工提供了堅實的保障。仔細檢視雇主的解僱理由與程序,妥善蒐集證據,並積極尋求外部協助,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關鍵。了解您的權利,勇敢地採取行動,才能確保您的勞動權益不被侵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解僱後,第一時間應該做什麼?
A: 首先,請務必要求雇主提供書面解僱通知,並確認上面載明的解僱理由與生效日期。同時,立即開始蒐集與工作相關的所有文件,包括勞動契約、薪資單、打卡紀錄、工作規則、與主管或同事的溝通紀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甚至工作成果等,這些都是未來維護權益的關鍵證據。
Q: 我怎麼判斷雇主解僱我是否「不當」或「不合法」?
A: 您可以從兩方面判斷: 1. 事由不合法:雇主解僱您的理由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或第12條(懲戒解僱)的法定要件?例如,公司並無虧損,卻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或您只是輕微過失,卻被以「情節重大」為由解僱。 2. 程序不合法:雇主是否給予您法定的預告期間?懲戒解僱前是否給予您解釋或申訴的機會?是否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如果雇主未遵守這些程序,解僱也可能不合法。
Q: 如果我認為被不當解僱,可以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嗎?
A: 是的,如果您是因為雇主違法解僱,或您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例如雇主積欠工資、對您施暴等)合法終止勞動契約,您都有權利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份文件對於您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就業保險權益非常重要。如果雇主拒絕開立,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Q: 除了資遣費,我還可以向雇主請求什麼?
A: 除了資遣費,您可能還可以請求: 預告期間工資:如果雇主未依規定給予您預告期間就終止契約,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確認離職前是否有未結清的工資、加班費或特休假未休而應折算的工資。 損害賠償:如果雇主的不當行為導致您精神受損或求職困難,您可以請求相關的損害賠償。 回復原職及薪資:如果法院認定解僱無效,理論上您與雇主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您可以要求回復原職並補發被解僱期間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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