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解僱?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您是否正經歷試用期被突然解僱的困境?面對突如其來的失業,心中充滿了疑問與不安:「試用期不是還沒過嗎?這樣合法嗎?我該怎麼辦?」別擔心,律點通了解您的焦慮。在台灣,雖然《勞動基準法》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但法院實務上普遍承認其合法性。這不代表雇主可以為所欲為,您的權益依然受到法律保障!
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次搞懂試用期的法律眉角,讓您面對勞資爭議時,不再手足無措。
試用期,法律怎麼看?
許多人以為試用期就是「白做工」,雇主可以隨意解僱。事實上,試用期雖然給予雇主較大的彈性,但仍需符合一定的法律規定。過去,曾有《勞動契約法》第6條提及試用期,但該法已於1984年廢止,並由現行的《勞動基準法》取代。因此,現在的試用期約定,主要依據的是契約自由原則,並受到《勞動基準法》的規範。
試用期的目的,主要是讓勞資雙方有機會互相評估。雇主可以觀察員工的能力、態度是否符合職務需求;員工也能判斷這份工作是否適合自己。因此,試用期被視為一種附保留終止權之約定,也就是說,在試用期間,如果發現不適合,雙方都有終止契約的彈性。
關鍵法條解析:雇主解僱的依據
當雇主在試用期內要解僱員工時,最常援引的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讓我們來看看這條文怎麼說: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條文的意思是,雇主必須在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時,才能合法解僱。那麼,在試用期內,「不能勝任」的標準會比較寬鬆嗎?
法院實務認為,由於試用期本身就是一個評估階段,雇主對於「不能勝任」的判斷,會比正式員工來得有彈性。這包括:
- 客觀方面:您的學識、能力、體能、經驗等無法達到工作要求,或工作效率、品質不佳。
- 主觀方面:您有「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的消極態度,例如工作態度消極、不願配合團隊、不積極學習等。
但請注意,這不代表雇主可以隨意解僱!雇主仍需提出具體事實與證據,證明您確實不適任,而非惡意或歧視。
預告期間與資遣費:試用期內的差異
您可能會問,試用期被解僱,雇主需要給我預告期或資遣費嗎?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預告期間是針對「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的勞工。因此,如果您的試用期未滿三個月就被解僱,通常雇主不需要給予預告期間。同理,資遣費的發放也與工作年資有關,試用期未滿三個月的勞工,一般情況下也沒有資遣費。
實際案例分享:法院怎麼判?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讓您更有感!
案例一:工作態度消極,雇主解僱合法
陳先生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研發工程師,約定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間,主管多次發現陳先生工作態度消極,不積極學習新技術,也少與團隊成員互動。公司雖然有提供指導,但陳先生的表現仍未改善。最終,公司在試用期內以陳先生「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
陳先生不服,認為公司解僱不合法。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已提出具體證據(如考核紀錄、主管證詞),證明陳先生確實有工作態度消極、不適應企業文化等情況。由於試用期旨在評估職務適格性,法院最終認定雇主解僱合法,無須適用「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即雇主不一定要給予改善機會)。
給您的啟示:在試用期,雇主對您的工作態度、學習能力和團隊配合度會特別看重。若有明確證據顯示您不適任,雇主解僱的門檻會較低。
案例二:雇主舉證不足,解僱不合法
楊小姐在一家光電公司擔任助理管理師,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在試用期快結束時,公司突然通知她被解僱,理由是「不能勝任工作」。楊小姐感到莫名其妙,因為她自認工作認真,也未曾收到任何警告或改善通知。
楊小姐提起訴訟,主張公司違法解僱。法院審理後發現,公司雖然聲稱楊小姐不適任,卻未能提出任何具體證據,例如工作上犯了什麼錯誤、哪些任務未完成、或與同事溝通不良的紀錄等。法院認為,即使是試用期,雇主仍有舉證責任,必須證明員工確實不能勝任。由於公司無法舉證,法院最終判決公司解僱不合法,必須支付楊小姐被解僱期間的薪資。
給您的啟示:即使在試用期,雇主也必須有憑有據才能解僱!如果您認為自己被不合理對待,且雇主拿不出具體證據,您就有機會爭取自己的權益。
勞工自保:試用期被解僱的實用建議
面對試用期被解僱,您可以這樣做:
- 仔細審閱契約:務必了解勞動契約中關於試用期的長度、考核方式及終止條件。簽約前有疑問一定要問清楚。
- 保存工作紀錄:在試用期間,盡可能保存您的工作成果、主管交代事項、溝通紀錄(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以及任何工作表現的證明。這將是您維護權益的關鍵證據。
- 要求書面說明:如果雇主口頭通知解僱,務必要求雇主提供書面解僱通知,並明確載明解僱理由。這份文件是您後續爭議處理的重要依據。
- 尋求協助:如果您認為雇主解僱不合法,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結論:了解權益,勇敢發聲
試用期雖然是勞資雙方的磨合階段,但絕不是雇主可以任意剝奪勞工權益的「空白期」。了解《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知道自己的權益在哪裡,並在必要時勇敢地收集證據、尋求協助,是每位勞工都應該具備的能力。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面對試用期爭議時,更有底氣地捍衛自己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試用期到底有沒有法律明文規定?
A: 台灣現行的《勞動基準法》並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然而,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院實務上普遍承認勞資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並將其視為一種「附保留終止權之約定」。也就是說,雖然沒有專屬法條,但試用期的約定是合法的,只是其終止仍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的相關精神,例如不能濫用權利。
Q: 試用期被解僱,雇主需要給我資遣費或預告期嗎?
A: 這要看您的工作年資。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預告期間是針對「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的勞工。因此,如果您的試用期未滿三個月就被解僱,雇主通常不需要給予預告期間。同理,資遣費的發放也與工作年資相關,試用期未滿三個月的勞工,一般情況下也沒有資遣費的適用。
Q: 我怎麼知道雇主解僱我是否合法?
A: 判斷雇主解僱是否合法,關鍵在於雇主是否有具體且客觀的證據證明您「不能勝任工作」。這包括您工作上的錯誤、效率不佳、態度消極、不配合團隊、違反公司規定等。如果雇主只是口頭告知,或提出的理由模糊不清、沒有具體事證,那麼其解僱就可能不合法。您可以要求雇主提供書面解僱通知,並仔細審視其理由。
Q: 試用期內被解僱,我能做些什麼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A: 首先,務必保存所有與工作相關的紀錄,包括勞動契約、工作內容、主管指示、您的工作成果、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等。其次,要求雇主提供書面解僱通知,並明確載明解僱理由。如果認為解僱不合理,您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訴,或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這些證據和程序將是您爭取權益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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