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罷工權利與義務:勞資協商當事人必懂的法律界線

罷工權利與義務:勞資協商當事人必懂的法律界線

律點通
2025-08-30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爭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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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不是兒戲:認識您的權利與界線

在勞資協商的過程中,當雙方意見僵持不下,罷工往往成為勞工朋友爭取權益的最後手段。然而,罷工並非毫無限制,其背後有著嚴謹的法律規範。對於勞資協商的當事人來說,無論是勞方或資方,深入了解罷工的法律要件與界線,是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觸法風險的關鍵。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探究竟,讓您在面對爭議時,能夠做出明智的判斷。

什麼是罷工?憲法保障的爭議行為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罷工的法律定義。《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明確指出, 「爭議行為」 是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而 「罷工」 則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簡單來說,罷工是勞工集體暫時停止工作,以施壓雇主、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這項權利受到憲法保障,是勞工集體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的重要一環,旨在確保勞資雙方能有對等的協商力量。

合法罷工的四大關鍵要素

要發動一場合法的罷工,必須同時符合「主體」、「目的」、「程序」及「手段」的正當性。任何環節的疏漏,都可能讓罷工行為失去合法性,進而導致法律責任。

1. 主體要件:誰能發動罷工?

罷工必須由 工會 發動,而非個別勞工。這是因為罷工是集體行動,強調勞工的團結力量。個別勞工若自行停止提供勞務,可能被視為曠職或違反勞動契約,而非受法律保障的罷工行為。

2. 目的要件:為了什麼而罷工?

罷工的訴求必須是關於 「調整事項」 的勞資爭議,也就是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津貼、獎金、勞工參與企業經營等)的維持或變更所發生的爭議。例如,工會爭取提高年終獎金、增設勞工董事等,都屬於此範疇。

重要提醒: 罷工 不得 針對「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發動。權利事項是指基於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爭議,例如雇主未依約給付工資、資遣費等。這類爭議應透過司法途徑或勞資爭議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而非罷工。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1項便明確規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1項:「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3. 程序要件:罷工前的必經之路

發動罷工前,必須嚴格遵守以下程序:

  • 調解前置原則: 勞資爭議必須先向主管機關(如地方勞工局)申請調解。只有在調解不成立後,工會才能進一步發動罷工。

  • 民主投票: 這是罷工合法性的核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規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這代表工會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讓全體有投票權的會員以 直接、無記名 的方式進行投票,並且必須獲得 全體會員過半數 的同意,才能合法宣告罷工並設置糾察線。實務上,「全體」是指投票時有權參與集體意思表示形成的會員。工會內部程序上的小瑕疵,若非明顯且重大的,通常不會影響罷工的合法性。

4. 手段要件:罷工行為的界線在哪?

即使罷工程序合法,其行為手段也必須符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

  • 和平勸說: 罷工糾察線應以和平勸說、靜坐、標示等方式進行。不得使用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或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
  • 消極不提供勞務: 罷工原則上應限於勞工消極地停止提供勞務。不得藉機妨礙公共秩序、加害他人生命、財產、身體自由,或佔據雇主廠房、生產或營運設備,導致雇主無法正常營運。
  • 維持基本運作: 即使在罷工期間,勞資雙方仍應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的正常運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6條有明確規定。
  • 遵守禁制區: 雖然合法罷工及設置糾察線無需依《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但仍應遵守該法第6條關於禁制區的規定,例如不得在國際機場、港口等特定區域舉行,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罷工的眉角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幫助我們理解合法罷工與違法罷工的界線。

案例一:工會合法罷工,雇主求償遭駁回

某航空公司的空服員工會,因與公司團體協商破裂,經會員民主投票後合法發動罷工。罷工期間,工會成員以和平方式設置糾察線,雖導致公司部分航班取消並蒙受損失,但並未採取暴力、破壞設備或積極阻礙營運的行為。公司因此向工會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工會的罷工經過合法程序,訴求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調整事項」,且罷工手段未逾越和平勸說的範圍,不構成權利濫用。因此,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法院最終駁回了公司的求償,明確肯定了工會合法罷工的權利,以及雇主對合法罷工所致損害的免責原則。這也提醒雇主,必須尊重勞工合法的爭議行為。

案例二:逾越界線的罷工,工會成員需負賠償責任

某客運公司的工會成員,因不滿公司調整獎金與薪資而發動罷工。在罷工過程中,部分成員不僅停止提供勞務,還將公司車輛集中保管、對車輛輪胎放氣,甚至圍堵場站,導致公司營運嚴重受損。公司因此向工會理監事請求營業損失賠償。

法院認定,工會為勞動條件調整而罷工本身並無不法。然而,將公司車輛放氣、圍堵場站等行為,已經逾越了「消極停止勞務」的範疇,構成對公司財產權的侵害及妨礙營運,屬於《民法》第184條所規範的侵權行為。因此,這些逾越合法界線的積極行為,導致工會及參與者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個案例清楚劃分了合法罷工與違法行為的界線:合法的罷工是「不工作」,而非「破壞或阻礙他人工作」 。任何積極的侵害行為,都可能讓罷工參與者承擔法律責任。

勞資雙方實用指引:如何應對罷工?

給工會或勞工朋友的建議

  • 嚴守程序: 在發動罷工前,務必確認已完成勞資爭議調解且不成立,並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全體過半數同意。所有投票紀錄應妥善保存。
  • 明確目的: 罷工訴求應聚焦於改善勞動條件的「調整事項」,避免涉及權利事項或其他不相關的議題。
  • 手段合法: 罷工糾察線應以和平勸說為主,避免任何強暴、脅迫、破壞設備或積極阻礙營運的行為。遵守《集會遊行法》的禁制區規定。
  • 了解風險: 若罷工行為被認定為不合法,工會及參與者可能需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給雇主朋友的建議

  • 尊重合法罷工: 對於符合法定要件的合法罷工,雇主應予尊重,不得以罷工所生損害為由請求賠償。
  • 避免不當勞動行為: 不得因勞工參與合法罷工而對其進行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待遇。對工會或其會員提起顯不相當的損害賠償訴訟,也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進而侵害工會的團結權。
  • 蒐證與應變: 若罷工行為有逾越合法範圍之虞(如積極侵害財產、暴力行為),應妥善蒐證,並可依法請求排除侵害或損害賠償。同時,制定緊急應變計畫以降低營運衝擊。
  • 誠信協商: 在勞資爭議調解階段,應本於誠信原則進行協商,避免拒絕實質討論,以展現解決問題的誠意。

結論:爭議行為,理性為上

罷工是勞工爭取權益的重要工具,但其行使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下。無論您是勞方或資方,理解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是確保爭議能和平解決、避免不必要法律風險的基石。理性溝通、合法行事,才能讓勞資關係在挑戰中找到平衡點,共創雙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罷工投票一定要全體會員都同意嗎?「全體過半數」究竟怎麼計算?

A: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罷工決議必須經工會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需獲得「全體過半數」同意。這裡的「全體」指的是在投票時,具備投票權的所有工會會員,而不是指實際出席投票的會員。舉例來說,如果工會有100名具投票權的會員,即使只有80人出席投票,也必須至少有51人(100人的一半再加1)同意,罷工決議才算通過。工會應確保投票程序公正透明,並妥善保存投票紀錄,以備日後查核。

Q: 如果罷工讓公司蒙受損失,雇主可以向工會或參與罷工的勞工求償嗎?

A: 這取決於罷工行為是否合法。如果罷工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目的、程序及手段要件,屬於合法的爭議行為,那麼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以罷工所生損害為由,向工會或其會員請求賠償。這是為了保障勞工的爭議權。然而,如果罷工行為逾越了合法界線,例如採取暴力、破壞公司財產、積極阻礙營運等行為,則這些逾越合法範圍的行為可能構成侵權,雇主便可依《民法》相關規定,向工會或實際參與違法行為的勞工請求損害賠償。

Q: 罷工時可以擋住公司大門,不讓其他員工或客戶進出嗎?

A: 罷工應限於「消極不提供勞務」,也就是勞工停止工作。設置糾察線的目的是和平勸說,而非強制阻礙。如果工會或勞工以強制力、威脅或破壞的方式阻擋其他員工、客戶或供應商進出,導致公司營運受阻或財產受損,這就可能被認定為逾越合法罷工的範圍,構成侵權行為,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如強制罪、妨害自由罪)。因此,設置糾察線應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進行,避免任何積極的侵害行為。

Q: 我們工會想爭取提高年終獎金,可以發動罷工嗎?

A: 是的,爭取提高年終獎金屬於「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也就是關於勞動條件變更的爭議。這類爭議是工會可以合法發動罷工的目的。只要工會依循《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的調解前置程序,且經會員民主投票通過,並在罷工過程中採取合法的手段(和平勸說,不積極侵害),理論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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