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來的資遣通知:我該怎麼辦?
當您收到公司的人事通知,告知您將被資遣或解僱時,心中是否充滿了疑問與不安?「公司這樣做合法嗎?」「我能爭取什麼權益?」這些都是資遣糾紛當事人最常遇到的困境。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拆解台灣《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讓您清楚了解雇主解僱的合法性標準,並學會如何在關鍵時刻保護自己的權益。
解僱大不同:你是被「資遣」還是「懲戒解僱」?
首先,我們要釐清兩個關鍵概念:「資遣」與「懲戒解僱」。這兩者雖然都代表您將離開公司,但在法律上,其原因、程序與您可主張的權益卻大相逕庭。
1. 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資遣)
這通常是雇主因公司營運狀況(例如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或您在工作上「不能勝任」而終止契約。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必須符合下列五種情事之一,才能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其中,最常見的爭議點是第五款的「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這不僅限於您客觀能力不足,也包含您主觀上「能做卻不願做」或「可以做卻無意願做」的情況。但請注意,雇主必須證明他們已盡力採取輔導、改善措施,仍無法改善情況,才能終止契約,這就是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2. 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懲戒解僱)
這種情況通常是因為您有嚴重的違規行為,讓雇主可以立即解僱您,無需預告,也無需支付資遣費。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有六種情形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其中最常被引用的是第四款的「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判斷「情節重大」需要綜合考量許多因素,不是單純違反公司規定就能成立。此外,雇主行使懲戒解僱權有30日的除斥期間限制,也就是說,雇主必須在知悉您違規情事之日起30日內解僱,逾期就喪失了這個權利。
雇主說你「不能勝任」就合法嗎?談「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當雇主以您「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時,您可能會覺得不服氣。法院在判斷這種情況是否合法時,會嚴格檢視雇主是否遵守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個原則強調,解僱是雇主在窮盡所有其他合理手段後,仍無法維持勞動關係時,才得採取的最終手段。
這代表雇主不能隨意以一句「你能力不足」就將您解僱,他們必須證明:
- 已盡力輔導改善:例如提供績效改善計畫(PIP)、給予訓練、警告、甚至考慮調職等,並給予您足夠的改善時間。
- 您仍無法改善:儘管雇主已採取措施,您的表現或行為仍未達標。
- 難以期待繼續僱傭關係:您的情況已嚴重影響公司營運或信賴關係。
案例故事一:小李的「手機與睡覺」風波
小李在一家公司擔任業務,工作態度常被主管認為消極,甚至有幾次被同事看到上班時間玩手機、看書,甚至在銷售空屋時睡覺。後來,公司以小李「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他解僱。
小李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發現,雖然小李確實有這些行為,但公司從未針對他的表現不佳進行正式考核懲處,也沒有提供任何輔導或在職訓練,就直接解僱。法院認為,公司並未履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判決公司解僱不合法,小李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公司應補發薪資。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勞工有工作態度不佳的情形,雇主在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解僱前,仍需履行輔導、訓練、考核等義務,給予勞工改善機會。如果雇主沒有做到這些「最後手段」,解僱就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
犯了「大錯」才能被解僱?解析「情節重大」的判斷標準
如果雇主以您「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懲戒解僱,那情況就更為嚴峻,因為這通常意味著您無法領到資遣費。但「情節重大」的認定並非雇主說了算,法院會非常謹慎地審查。
判斷「情節重大」時,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行為性質與頻率:違規行為的嚴重性、是否是累犯。
- 主觀歸責性:您是故意還是過失?
- 對雇主影響:對公司業務、財產、聲譽、管理紀律造成了多大的實際或潛在損害?
- 懲處比例原則:解僱與您的違規行為是否相當?是否有其他較輕的懲處方式可選擇?
案例故事二:小吳的「辦公室衝突」疑雲
小吳在休息時間與同事小梁發生了肢體衝突。公司得知後,以小吳違反工作規則中「對其他員工實施暴行或鬥毆」為由,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將她解僱,並主張公司對職場暴力零容忍。
小吳不服,向法院主張解僱不合法。法院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發現,衝突是同事小梁先行拉扯引發,小吳的反擊行為是出於自衛,且衝突時間短暫,未造成重大危險或財產損害,雙方也已和解。法院認為,公司固守「零容忍」的僵化標準,未考量衝突的起因、小吳的過錯程度、對公司影響的輕重,且未採取較輕微的懲處方式,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及比例原則。因此,法院判決公司解僱不合法。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顯示,即使是工作場所的肢體衝突,法院在認定解僱合法性時,仍會深入審查衝突的來龍去脈、勞工的過錯程度、對雇主造成的實際影響,並嚴格適用「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和比例原則。雇主不能僅憑工作規則就僵化地執行解僱。
當雇主違法解僱,勞工的自保與反擊!
如果您的雇主解僱行為不合法,您並非只能默默接受。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當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導致您的權益受損害時,您可以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並準用同法第17條請求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此外,若法院認定雇主違法解僱,雇主會構成 《民法》第487條所稱的「受領勞務遲延」。這表示您無須補服勞務,仍可向雇主請求原定報酬(工資),但雇主可扣除您因未服勞務所節省的費用,或轉向他處工作所獲得的收入。
保護自己:資遣糾紛當事人必知的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資遣糾紛,積極且有策略地應對至關重要:
- 了解自身權益:熟悉《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工法令,清楚雇主合法解僱的條件。
- 保留所有證據:
- 工作相關文件:勞動契約、薪資單、打卡紀錄、績效考核、工作成果、職務說明等。
- 溝通紀錄:與主管、人資部門的所有溝通(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會議紀錄、口頭溝通的錄音)都應妥善保存。
- 解僱通知書:務必確認解僱事由是否具體明確。
- 違法事證:若雇主有欠薪、職場霸凌、不合理調職等行為,應收集相關證據。
- 積極應對雇主的輔導與改善計畫:若雇主提出績效改善計畫或輔導,應積極參與並留下紀錄,證明您有改善意願。
- 注意除斥期間:若您要主張雇主違法解僱並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應在知悉雇主違法情事之日起30日內為之。
- 避免輕易簽署離職文件:在未釐清自身權益前,避免簽署任何可能放棄自身權利的離職文件,特別是「自願離職」或「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文件,以免影響後續權益主張。
結論:掌握權益,不再徬徨
資遣解僱是勞工職場生涯中可能遇到的重大挑戰。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對台灣的勞動法規有更清晰的認識,了解雇主解僱的合法性標準,以及當權益受損時,您能如何積極自保。記住,掌握法律知識並妥善保存證據,是您在資遣糾紛中保護自身權益的兩大關鍵。面對不合理的解僱,勇敢捍衛自己的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以我「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但從未給我任何輔導或警告,這樣合法嗎?
A: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雇主以「不能勝任工作」資遣勞工時,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意味著雇主應先提供必要的輔導、訓練、警告或調整職務等措施,給予勞工改善的機會。如果雇主未曾採取這些措施,就直接解僱,法院很可能會認定其解僱不合法。您應收集相關證據,證明雇主未盡輔導改善義務,例如沒有績效改善計畫(PIP)的紀錄、沒有具體警告信函等。
Q: 我因為跟同事發生口角,就被公司以「情節重大」解僱,這樣合理嗎?
A: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或第4款所稱的「實施暴行」或「情節重大」,並非單純的口角或輕微衝突就能成立。法院會深入審酌衝突的起因、您的過錯程度、對公司營運或職場秩序造成的實際影響,以及雇主是否已窮盡其他較輕微的懲處方式。若衝突並非由您主動引發,或情節輕微未造成重大損害,且公司未給予其他懲處選項,則解僱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請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如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和解紀錄等。
Q: 如果雇主違法解僱我,我可以要求什麼?
A: 若雇主違法解僱,您可以主張僱傭關係仍然存在,並請求雇主補發自被違法解僱之日起至復職日止的工資。根據《民法》第487條,此為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您無須補服勞務仍可請求報酬。此外,若您決定不回原公司,也可以主張雇主違法在先,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請注意,勞工行使此終止權亦有30日的除斥期間限制。
Q: 我被解僱後,公司要我簽署一份「自願離職同意書」,我該簽嗎?
A: 在未完全釐清自身權益前,切勿輕易簽署任何「自願離職」或「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文件。一旦簽署,可能被視為您主動放棄工作,將使您喪失向雇主主張違法解僱、請求資遣費或失業給付的權利。如果公司堅持要您簽署,您可以要求先帶回審閱,或明確表示您是被動解僱而非自願離職,並留下相關溝通紀錄。若有疑慮,應先尋求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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