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成員們,您是否曾思考過,當勞資協商陷入僵局時,我們手中的「罷工權」究竟有多大的力量?又該如何合法、有效地行使這項權利,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而不是反倒讓自己陷入法律風險?
罷工權,是憲法賦予勞工的重要基本權利,它代表著集體力量,是我們與雇主協商、改善勞動條件的最終武器。然而,這項權利的行使並非毫無限制。唯有深入了解其法律規範,才能讓您的罷工行動既有力量,又受到法律的保護。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拆解罷工權的法律要件、實務案例,並提供實用的行動建議。
罷工權:工會成員的強力武器
罷工權是勞工團結權的核心,讓工會能透過集體拒絕提供勞務,對雇主施加壓力,以爭取更好的薪資、工時或其他勞動條件。但要讓這項武器發揮作用且不傷及自身,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性要件」。
罷工前,你必須知道的法律規定
台灣關於罷工權的行使,主要規範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以下幾個關鍵條文,是每位工會成員都應了解的:
1. 前置程序與爭議性質:罷工目的要對、程序要走
首先,罷工並非隨時都能發動。法律規定,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調解」程序,而且調解不成立後,工會才能發動罷工。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 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 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兩個重點:
- 先調解,再罷工:除非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例如打壓工會、拒絕協商等),否則必須先經過勞資爭議調解,且調解不成立,才能合法罷工。
- 目的要明確:罷工只能針對「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也就是爭取或改變勞動條件(如加薪、縮短工時等)。如果是針對已經存在、有明確法律或契約規範的權利義務(例如公司沒給加班費、資遣費計算錯誤等「權利事項」爭議),則不能發動罷工。
2. 民主決議與特殊限制:工會投票是關鍵
罷工是集體行動,必須經過民主程序才能決定。此外,某些特定行業的罷工,還會有額外的限制。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下列勞工,不得罷工:一、教師。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一、自來水事業。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三、醫院。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這條法規的重點在於:
- 民主投票:工會要發動罷工或設置糾察線,必須經過全體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獲得過半數同意。這是確保罷工正當性的重要程序。
- 特定勞工不得罷工:例如教師以及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的勞工,依法是不能罷工的。
- 特殊事業有條件限制:對於影響大眾生命安全或國家利益的事業(如水電、醫院、金融清算、電信等),工會罷工前必須與雇主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確保基本服務不中斷,才能發動罷工。例如電信業罷工,仍需維持基本語音通訊服務。
3. 罷工的界線與免責:合法罷工受保護,逾越界線則不然
合法罷工期間,法律會給予工會及成員一定的保護,避免雇主追究責任。但這份保護並非無限上綱。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不負民事責任。但工會鎖廠或以暴力、脅迫、拘禁或其他不法方式,妨害雇主或非罷工會員之人身自由、營業自由或財產權者,不在此限。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以強暴、脅迫為之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非常重要,它闡明了:
- 誠實信用與權利不得濫用:罷工行為必須遵守這兩大原則。
- 合法罷工免責:只要罷工符合上述合法要件,工會和參與的成員原則上不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也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 逾越界線則不免責:如果罷工行為涉及鎖廠、暴力、脅迫、拘禁、妨害他人自由或財產權等不法行為,就不受免責保護,仍可能需要負擔民刑事責任。
4. 雇主不得秋後算帳
為了保障勞工參與爭議行為的權利,《工會法》也明確規定,雇主不能因為勞工參與合法的罷工,就對其進行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
《工會法》第37條:「在勞資爭議期間,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以工人參加勞資爭議為理由解僱之。」
5. 集會遊行規範
罷工期間常伴隨集會遊行,這部分則要遵守《集會遊行法》的規定,例如避免在國際機場、港口等「禁制區」內舉行,除非事先獲得主管機關核准。
真實案例告訴我們什麼?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看罷工的界線在哪裡:
案例一:和平罷工,權益獲保障
想像一下,某航空公司的空服員們,因為不滿公司長期以來的勞動條件,決定透過工會發動罷工。他們嚴格遵守工會內部投票程序,經過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後,在調解不成立的狀況下,於機場周邊和平設置糾察線,向旅客和社會大眾說明他們的訴求。他們沒有阻擋旅客進出,也沒有破壞任何設施,只是透過靜坐、舉牌和口號來表達意見。
事後,航空公司認為罷工造成巨額損失,向工會及幹部提告求償。但法院審理後認為,這次罷工的程序合法、訴求正當,且手段僅限於和平勸說範圍,並沒有逾越法律界線。因此,法院駁回了航空公司的求償,認定工會及成員的罷工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不需負擔賠償責任。
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只要罷工程序合法、目的正當,且手段保持和平,不涉及暴力或積極妨礙他人權益,法律就會給予最堅實的保護。
案例二:逾越界線,反遭求償
另一個情境,某客運公司的司機們因為不滿薪資調整,工會發動罷工。然而,部分參與罷工的司機卻不只是停止提供勞務,他們更進一步佔據了公司的車廠,甚至將部分巴士的輪胎洩氣,導致整個公司的營運完全停擺,連想調度其他車輛都做不到。
公司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營運損失,並向工會及相關司機提告求償。法院最終認定,這些佔據車廠、對車輛洩氣的行為,已經超出了「消極不提供勞務」的範圍。這已經構成積極妨礙公司營運、侵害公司財產權的行為。因此,這些行為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免責規定,工會及相關成員最終必須為其行為造成的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啟示: 這個案例劃清了罷工的界線。罷工權的核心是「拒絕提供勞務」,而非「積極破壞或佔用雇主財產」。一旦逾越這個界線,法律的保護傘就會消失。
工會成員罷工行動指南
為了確保您的罷工行動合法有效,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要點:
- 確認工會決議程序:務必確認工會已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規定,經過全體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且過半數同意,才宣告罷工。這是您行動合法性的基礎。
- 了解罷工目的:確認罷工是針對「調整事項」(例如爭取加薪、改善福利),而非「權利事項」(例如要求公司履行已簽訂的契約)。
- 遵守和平原則:罷工期間,設置糾察線應以和平勸說為主,避免任何暴力、脅迫、鎖廠、佔據設施或妨礙他人人身自由、營業自由的行為。您的行動應是「消極不提供勞務」,而非「積極破壞或阻礙營運」。
- 注意特殊事業限制:如果您所屬的事業屬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所列的特殊行業(如水電、醫院、金融、電信),請務必確認工會已與雇主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並維持基本服務不中斷。
- 集會遊行勿闖禁區:罷工期間若有集會遊行活動,請避免在國際機場、港口等法律規定的「禁制區」內進行,或確保工會已事先申請核准。
結論:聰明罷工,保障權益
罷工權是勞工爭取權益的強大工具,但它的力量來自於法律的保障。作為工會成員,深入理解罷工的法律要件、程序和界線,不僅能讓您的集體行動更具正當性,也能有效保護您和工會免於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記住,合法、和平地行使罷工權,才能真正讓您的聲音被聽見,並為自己和所有勞工爭取到應有的權益。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罷工權,讓您在未來面對勞資爭議時,能夠更有底氣、更聰明地做出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罷工一定要先經過調解嗎?
A: 原則上是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勞資爭議必須先經過調解程序,且調解不成立後,工會才能合法發動爭議行為(包括罷工)。但如果雇主或雇主團體經裁決認定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或《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的不當勞動行為,工會則可以直接發動爭議行為,不受調解不成立的限制。
Q: 如果工會發動罷工,我身為會員一定要參與嗎?不參與會怎麼樣?
A: 工會發動罷工是集體行動,通常會期望會員共同參與以展現團結力量。理論上,工會章程可能會有對不參與罷工會員的處分規定(如罰鍰、停權甚至除名)。但工會行使這些處分權時,仍需符合「比例原則」,處分應與會員違反行為的情節輕重相當。例如,如果會員不參與罷工有特殊且正當的理由(如配合國家外交任務),工會若仍處以最重處分,該處分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建議您先了解工會章程的相關規定,並與工會幹部溝通您的情況。
Q: 罷工期間,我可以在公司門口靜坐或設置糾察線嗎?
A: 可以,但必須遵守法律界線。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工會經民主投票同意後可以設置糾察線。靜坐或設置糾察線應以「和平勸說」為原則,目的是向大眾說明訴求,而非積極阻礙他人進出或營業。任何涉及暴力、脅迫、拘禁、鎖廠或妨害雇主或非罷工會員之人身自由、營業自由或財產權的行為,都會逾越合法罷工的範圍,失去法律的免責保護,可能需要負擔民刑事責任。此外,也要注意《集會遊行法》關於禁制區的規定,避免在國際機場、港口等特定區域進行。
Q: 罷工期間,雇主可以找替代人力來維持營運嗎?
A: 在台灣,雇主在罷工期間尋找替代人力來維持營運,原則上是不被禁止的。然而,如果雇主是利用「不當勞動行為」來招募或利用替代人力,例如以威脅、利誘的方式破壞工會的罷工行動,則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工會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要求雇主停止此類行為。但單純尋找替代人力以減輕罷工影響,目前並無明確法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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