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工,你的憲法權利!但要合法!
親愛的罷工參與者們,當你決定站出來,為改善勞動條件而奮鬥時,你所行使的「罷工權」是受到台灣憲法高度保障的珍貴權利。這份權利,是勞工團結、集體協商的最後一道防線,旨在平衡勞資雙方的不對等力量。然而,權利的行使必須合乎法律規範,才能真正保障你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今天,律點通將帶你一步步拆解罷工的法律眉角,讓你清楚知道如何合法罷工,以及在罷工期間,你的權利如何受到保護。
1. 罷工合法性的關鍵要素:你的訴求是什麼?
首先,罷工的訴求必須是關於「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什麼是「調整事項」?簡單來說,就是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例如薪水、工時、福利、工作環境等)想要「改變」或「維持」的爭議。例如,要求加薪、縮短工時、增加特休、改善休息設施,甚至是增設勞工董事等,都屬於這類。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3款:「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如果你的訴求是基於現有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中已經明文規定的權利義務(例如:雇主未依約給付加班費),這就屬於「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對於這類爭議,法律規定是不能罷工的,因為你可以透過司法途徑(例如向法院提告)來解決。所以,在發動罷工前,務必確認你們的訴求是屬於「調整事項」!
2. 罷工前的準備:程序很重要!
罷工不是說發動就能發動,必須遵守嚴謹的法律程序,才能確保其合法性。這兩點是重中之重:
2.1 爭議調解,前置不可少
在發動任何爭議行為(包括罷工)之前,工會必須先向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只有在調解不成立之後,才能合法地採取罷工行動。這是法律規定的「前置程序」,目的在於給予勞資雙方一個和平解決爭議的機會。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1項:「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2.2 罷工投票,民主的展現
罷工是集體行動,必須反映大多數會員的意願。因此,工會必須透過民主程序來決定是否罷工。這項程序非常重要,也是雇主最常挑戰罷工合法性的環節: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這條文有幾個關鍵字:
- 直接、無記名投票:確保每位會員都能自由表達意願,不受壓力。
- 全體過半數同意:這是指「有權參與投票的會員總數」中,超過一半的人同意罷工。實務上,法院會認為那些因工會章程規定被合法停權而沒有投票權的會員,或非本次爭議範圍所及的會員,不應該被計入「全體」的總數中。所以,只要是符合資格且有投票權的會員,過半數同意即可。即使投票程序有些微瑕疵(例如極少數不符資格者參與,但對結果無影響),通常也不會影響罷工的合法性,法院會更看重工會內部民主的實質展現。
3. 罷工進行中:權利行使的界線
當罷工合法發動後,你們可以設置糾察線,進行和平勸說。但請記住,所有爭議行為都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
這意味著,糾察線應該以和平勸說為主,避免使用強暴、脅迫手段,更不能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的危險。如果只是和平地向其他員工或大眾說明罷工訴求,並未嚴重阻礙交通或侵入公司核心營業場所,通常會被認定為正當行使權利。但若行為過於偏激、影響公共安全,就可能被認定為權利濫用。
3.1 合法罷工的「免責金牌」:雇主不能隨便告你!
這是對罷工參與者最重要的保障之一!只要你們的罷工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是合法的爭議行為,雇主原則上不能因為罷工造成的損失,向工會或參與的會員要求賠償。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此外,即使合法且具正當性的爭議行為,可能觸犯刑法(例如輕微的妨害自由),原則上也不會被處罰。但請注意,如果涉及強暴脅迫,導致他人生命、身體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危險,那就另當別論了。
4. 雇主不能這樣對你!認識不當勞動行為
法律不僅保障你的罷工權,更禁止雇主對參與罷工的勞工進行「報復」。這些雇主違法行為,稱為「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這表示,雇主不能因為你參與或支持罷工,就解僱你、給你降職、減薪,或是給予其他任何「不利的待遇」。
4.1 小心雇主的「訴訟攻勢」:什麼是「顯不相當」的訴訟?
更進一步,即使雇主對你的罷工行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如果這個訴訟是「顯不相當」的,也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本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所稱其他不利之待遇,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並包括雇主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依工會決議所為之行為,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不利待遇。」
法院在判斷是否「顯不相當」時,會考量幾個點:
- 時間點:罷工剛開始或結束就馬上提告?
- 請求金額:要求的賠償金額是否過高,遠超過實際損失,或遠超過個人能負擔?
- 起訴對象:是針對工會本身或主要決策者,還是針對沒有決策權的一般會員?
- 訴訟目的:是真心想求償,還是想藉此施壓、打擊工會、製造寒蟬效應?
如果雇主的訴訟符合上述情況,就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你們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這會對雇主造成壓力。
5. 實務案例解析:從真實事件學經驗
讓我們透過幾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這些法律問題的。
案例故事一:空服員合法罷工,雇主求償碰壁!
某年,一家航空公司的空服員職業工會因為勞動條件爭議,在與公司調解不成立後,依法發動了罷工。公司認為工會的罷工投票程序有瑕疵,且罷工訴求不合法,對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於是向工會及相關幹部提告,要求數千萬元的損害賠償。
法院怎麼說?
法院仔細審查後認為:
- 罷工投票程序:雖然投票時有少數非工會組織區域內的會員參與,但這些票數並不足以影響最終投票結果,且投票過程並無重大瑕疵,因此認定罷工投票有效。
- 罷工訴求:工會提出的增設勞工董事、限制外籍組員服勤人數、日支費調整等,都被認定為與勞動條件相關的「調整事項」,屬於合法訴求。
- 糾察線設置:罷工初期糾察線雖曾短暫阻礙車輛進出,但並未使用強暴手段,且後續經協商後已讓道,並未構成不法侵害。
判決結果:法院最終駁回了航空公司的求償,判決工會勝訴。法院明確指出,工會的罷工行為是合法的,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就合法罷工造成的損害請求賠償。
給你的啟示:只要工會依法行事,即使雇主提出鉅額求償,法院也會站在法律保障勞工權益的立場,維護合法罷工的免責權。
案例故事二:雇主提告求償,反被認定「不當勞動行為」!
同樣是這家航空公司,在空服員罷工結束的隔天,立即向工會及部分幹部提起高達3,400萬元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公司主張工會的罷工行為不合法,要求賠償損失。
勞動部及法院怎麼說?
工會向勞動部申請裁決,主張公司的提告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裁決委員會認定公司的提告確實是「不當勞動行為」,因為:
- 時間點:在罷工剛結束就立即提告。
- 請求金額:高達3,400萬元,且請求內容概括不明確,與實際損失顯不相當。
- 起訴對象:除了工會,還包括不具決策權的會務人員。
- 訴訟目的:明顯是為了對工會、會員及會務人員施加壓力,打擊工會,而非真心填補損害。
航空公司不服裁決結果,向行政法院提告。行政法院最終也維持了勞動部的裁決,認定航空公司的提告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法院強調,即使罷工合法性可能存在爭議,但雇主提起「顯不相當」的訴訟,其目的若為打壓工會,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給你的啟示:雇主不能利用司法程序來打壓工會。如果雇主提出的訴訟明顯是為了報復或施壓,而非合理求償,這本身就是違法的「不當勞動行為」,工會可以向勞動部申請裁決,反制雇主的打壓。
6. 給罷工參與者的實用建議
- 了解工會決策:積極參與工會會議,了解罷工訴求、投票程序、調解進度等,確保自己清楚所有資訊。
- 遵守糾察線規範:在糾察線上務必保持和平理性,以勸說為主,避免任何可能被認定為強暴脅迫或妨礙公共安全的行為。
- 保存相關證據:如果雇主有任何不利待遇(例如威脅、降職、減薪),請務必保存對話紀錄、文件、錄音等證據,以便日後維護權益。
- 保持團結:團結是勞工最大的力量。在罷工期間,與工會保持密切聯繫,共同面對挑戰。
結論:團結與法律,你的堅實後盾
罷工是一場艱辛的戰役,但你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為你的罷工權提供了堅實的保障,特別是在合法性、民刑事免責以及反制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方面。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讓你更有信心、更有力量地參與罷工,為自己與所有勞工爭取一個更公平、更好的未來。記住,你的權利,需要你我共同守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罷工期間,雇主可以解僱我或對我進行懲罰嗎?
A: 如果你的罷工行為是合法的,雇主不得因為你參與或支持罷工而對你進行解僱、降職、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這是《工會法》第35條明確禁止的「不當勞動行為」。如果你遇到這種情況,應立即向工會反映,並可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Q: 罷工期間,我的薪水會怎麼計算?
A: 罷工期間,由於你停止提供勞務,原則上雇主可以依據「不工作即不給薪」的原則,不支付罷工期間的薪資。這屬於合法罷工的自然結果。然而,雇主不能因此而對你進行額外的懲罰性扣款,或將此視為曠職而解僱你(如果罷工合法)。
Q: 罷工投票時,如果工會章程有規定停權會員不能投票,這些會員會被計入「全體」的總數嗎?
A: 不會。法院實務上對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全體過半數同意」的解釋,是指「投票時有權參與集體意思表示形成之會員」。因此,如果會員因工會章程規定被合法停權而沒有投票權,或非本次爭議範圍所及的會員,通常不會被計入「全體」的母數中。這使得罷工投票更能精確反映有權決策會員的真實意願。
Q: 如果雇主在罷工後對工會或我個人提起鉅額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保持冷靜,並立即向工會求助。如果你的罷工行為是合法的,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原則上不得請求賠償。此外,如果雇主提起的訴訟在時間點、請求金額、起訴對象等方面「顯不相當」,其目的可能是為了打壓工會,這本身就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所禁止的「不當勞動行為」。工會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這能有效地反制雇主的訴訟攻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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