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罷工權益全攻略:工會談判法律保障與實務操作

罷工權益全攻略:工會談判法律保障與實務操作

律點通
2025-08-30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工會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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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參與者必讀:你的權益,法律為你撐腰!

身為罷工參與者,您是否曾擔心自己的權益不受保障?面對資方,我們的集體力量該如何有效發揮?別擔心!在台灣,法律為勞工的團結權、談判權和爭議權提供了堅實的後盾。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深入了解這些重要的法律武器,讓您在罷工行動中,更有底氣、更懂自保。

你的工會,你的力量:法律如何保障你的談判權?

工會不僅是勞工團結的象徵,更是法律賦予勞工集體談判的重要代表。我國的《團體協約法》、《工會法》和《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共同構築了保障勞工談判權的法律框架。

1. 雇主不能拒絕跟你談:誠實信用協商義務

當工會提出協商要求時,雇主可不是想談就談、不想談就不談的!《團體協約法》明確規定了雇主的「誠實信用協商義務」。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這條文的意思是,勞資雙方都必須抱持著真心誠意,努力達成協議。如果工會提出了合理的時間、地點、內容和方式,雇主卻「沒有正當理由」就拒絕協商,或是拖延不給回應、不提供必要資料,都可能被認定為違法。法律甚至明確列舉了三種「無正當理由」的情形:

  • 拒絕合理適當的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方式。
  • 未在60天內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 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的資料。

2. 雇主不能打壓工會:不當勞動行為的禁止

法律不僅要求雇主必須談,更禁止雇主對工會或參與協商的勞工進行打壓!這就是《工會法》中「不當勞動行為」的禁止規定。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簡單來說,雇主不能因為你加入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提出協商要求,甚至參與罷工,就對你解僱、降職、減薪,或給予其他不利的待遇。更重要的是,雇主也不能用各種手段干預、限制工會的運作。如果雇主違反這些規定而解僱、降調或減薪,法律會直接宣告這些行為「無效」!

3. 工會同意權:加班要不要,工會說了算!

這是一個常常被忽略,卻非常重要的權利!《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若要延長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必須經過工會同意。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這條文清楚說明,只要公司有工會,無論工會人數多寡,雇主都必須先取得工會的同意,才能讓員工加班。即使公司設有勞資會議,工會的同意權仍然優先於勞資會議的決議。這大大強化了工會在勞動條件協商上的地位!

實際案例看懂法律怎麼幫你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幾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來看看這些法律規定是如何保護勞工的。

案例一:談好的協約,雇主不能說不簽就不簽!

某家大型電信公司的工會,經過長達14次的協商會議,終於與公司就團體協約的內容達成共識,並擬定了草案。工會多次要求公司簽約,沒想到公司卻以制度變更、法令修改等理由,要求重新協商部分內容,拒絕簽署已談好的協約。工會憤而向勞動部申請裁決,主張公司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判決結果: 法院認定,勞資雙方既然已就協商內容達成合意,雇主卻以不具高度合理性的理由拒絕簽署,實質上就是拒絕簽訂書面協約,這將使過去的協商努力付諸東流,因此認定公司違反《團體協約法》的「誠實信用協商義務」,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給罷工參與者的啟示: 如果你們的工會已經和資方談到一個階段,甚至達成共識,資方卻想反悔或拖延簽約,這很可能就是違法的「不當勞動行為」!你們有權利要求資方履行義務。

案例二:工會人數再少,加班同意權也一樣大!

某大型量販店,因為未經企業工會同意,就讓員工延長工時,結果被主管機關裁罰。公司不服,主張他們的企業工會會員人數比例極低,根本不具代表性,所以應該以勞資會議的決議為準。公司認為,人數少的工會不應該有這麼大的權力。

判決結果: 法院明確指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稱的「工會」,並不需要達到一定的會員人數比例才算有代表性!法院強調,勞工團結權是勞動三權之首,如果要求工會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勞工加入才具代表性,恐怕會讓雇主無視力量薄弱的工會,進而損害勞工權益。因此,即使工會會員人數比例不高,只要是合法成立的工會,就擁有對延長工時的同意權。

給罷工參與者的啟示: 不要因為工會會員人數多寡而自我設限!即使你們工會的人數不多,只要是合法成立,你們在許多勞動條件的協商(例如加班)上,都擁有強大的法律賦予的同意權。這是你們集體力量的展現!

罷工參與者,你可以這樣做!

了解法律保障後,身為罷工參與者,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維護自身權益:

  • 積極參與工會事務: 了解工會的協商策略、進度,並提供您的意見。您的參與是工會力量的來源。
  • 妥善蒐集證據: 如果雇主有拒絕協商、打壓工會或參與罷工勞工的行為,請務必保留相關證據,例如:書面通知、會議紀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錄音錄影、公司公告等。這些都是未來申請裁決的重要依據。
  • 辨識不當勞動行為: 記住《工會法》第35條的內容。如果雇主因為您參與罷工或工會活動而對您不利,或單方面更改勞動條件,這都可能是違法行為。
  • 尋求專業協助: 在協商或爭議處理過程中,不要孤單奮戰。工會可以尋求勞動主管機關(如勞動部)、律師或工會聯合組織的專業諮詢與協助。
  • 善用爭議行為權: 如果雇主經勞動部裁決認定有不當勞動行為,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將有權合法發動爭議行為,這賦予了工會更強大的談判籌碼。

結論:團結就是力量,法律是後盾

罷工是一項嚴肅的集體行動,其背後有著堅實的法律保障。從雇主的誠實協商義務、禁止不當勞動行為,到工會對加班的同意權,這些都是法律賦予勞工的重要權利。身為罷工參與者,請務必了解並善用這些法律工具,積極參與、保留證據,並與工會夥伴們團結一心。您的每一步行動,都有法律作為最堅實的後盾,共同為更好的勞動條件而努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公司拒絕和我們工會談判怎麼辦?

A: 如果公司在工會提出合理適當的協商要求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或是在60天內不提出對應方案,甚至拒絕提供必要資料,就可能構成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的「不當勞動行為」。工會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要求雇主履行協商義務。一旦裁決認定雇主違法,工會甚至可以合法發動爭議行為。

Q: 我參加罷工會不會被公司解僱或降職?

A: 《工會法》第35條明確禁止雇主因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包括罷工)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給予其他不利待遇。如果雇主因此對您做出解僱、降調或減薪,這些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若發生此情況,請務必保留相關證據,並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尋求法律救濟。

Q: 我們工會的會員人數不多,這樣還有權利要求公司協商嗎?

A: 是的,絕對有權利!根據法院的實務見解,無論工會會員人數多寡,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工會,就具有法律賦予的集體協商權利。特別是對於《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的延長工時(加班)同意權,工會人數並不是影響其效力的要件。公司不能以工會人數少為由,拒絕協商或規避法律義務。

Q: 公司單方面更改我們的勞動條件,這是合法的嗎?

A: 如果這些勞動條件(例如優待機票、獎懲規定、員工酬勞辦法等)已經是與工會簽訂的團體協約內容,或屬於勞工集體權益的重大事項,公司未經與工會協商就單方面修改,很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禁止的「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的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應立即蒐證並提出異議,必要時申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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