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團體糾紛的法律挑戰:您不是孤單一人!
當您身處團體糾紛,甚至因此成為被告時,心中難免充滿焦慮與不安。尤其在勞資爭議中,罷工作為勞工爭取權益的重要手段,其合法性與可能衍生的法律責任,更是許多人關心的焦點。身為「律點通」,我將引導您,從法律角度深入剖析罷工權的行使要件與法律保障,讓您對自己的處境有更清晰的認識,並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釐清罷工合法性:保障您的第一道防線
在台灣,罷工權主要受到《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工會法》的規範。並非所有的罷工行為都能獲得法律的保護,只有符合特定要件的「合法罷工」,才能享有法律上的免責權。以下是判斷罷工是否合法的重要關鍵點:
1. 嚴格的程序要件:工會會員投票是關鍵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明確規定了罷工宣告及設置糾察線的程序: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這表示,工會必須經過全體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且獲得過半數同意,才能合法發動罷工。這裡的「全體」指的是在投票時有權參與集體意思表示的會員。這個程序是保障罷工行動代表廣大會員意願的重要基礎。
2. 主體與行業限制:不是所有勞工都能罷工
法律也對某些特定職業或行業設有限制:
- 不得罷工的主體: 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的勞工,依法不得罷工。
- 需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的行業: 自來水、電力、醫院、金融資訊服務等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工會在罷工前必須與資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確保基本服務不中斷,並送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類電信事業則需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
- 災害期間的特別限制: 當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政府在災害防救期間有權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3. 正當的罷工目的:爭取勞動條件是核心
合法罷工的目的必須具有正當性,通常與改善勞動條件、爭取經濟利益或團體協約事項相關。例如,爭取設置勞工董事、限制外籍組員服勤人數等,都被法院認定為合法目的。
4. 合法的罷工手段:和平勸說,避免逾越界線
罷工手段應以「消極停止勞務提供」為原則,並遵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這意味著:
- 和平勸說: 設置糾察線是允許的,但應以和平勸說為主,不能使用暴力、脅迫或阻礙他人人身自由。
- 避免侵權行為: 嚴禁佔據雇主廠房、設備、破壞財物或以其他方式積極妨礙雇主營運。 這些行為將讓您失去法律的保護。
- 遵守禁制區規定: 罷工糾察線即使合法,仍須遵守《集會遊行法》關於國際機場、港口等「禁制區」的規定,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得在這些區域舉行。
合法罷工的免責保護:讓您安心行使權利
如果您的罷工行為符合上述所有合法要件,那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將提供重要的保護: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3項:「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這代表,只要是合法的罷工行為,雇主就不能以罷工造成的營運損失為由,向工會或參與的會員請求民事賠償。同時,合法罷工行為也不會追究刑事責任。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工的罷工權,避免雇主濫用訴訟來壓制合法的勞工行動。
案例解析:合法與非法的界線
案例一:某航空公司空服員罷工案
情境: 某航空公司空服員工會因不滿勞動條件,經會員投票通過後發動罷工。公司認為罷工造成巨大損失,向工會及幹部提出數千萬元的損害賠償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定,該工會的罷工行為符合所有合法要件:投票程序透明且合法、罷工目的(如爭取勞工董事、限制外籍組員)也屬團體協約事項,且罷工糾察線僅止於和平勸說,並無暴力或逾越界線的行為。因此,法院駁回了航空公司的損害賠償請求,認定合法罷工應受免責保護。
啟示: 這個案例說明,只要罷工程序、目的、手段都合法,即使對公司造成損失,參與者也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二:某客運公司員工罷工佔據廠房案
情境: 某客運公司員工因薪資爭議發動罷工,但在罷工過程中,部分員工佔據了公司站區、看管營運車輛,甚至對車輛放氣,導致公司營運完全停擺。公司因此向參與的工會幹部求償。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罷工應限於「消極停止勞務提供」,而佔據公司財產、積極妨礙營運等行為,已經逾越了合法罷工的範疇,構成侵權行為。因此,這些逾越界線的行為不能獲得免責保護,工會及相關參與者最終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啟示: 本案清楚劃分了合法與非法的界線。即使罷工目的正當,但若手段過激,涉及積極破壞或佔用雇主財產,將會失去法律的保障。
團體糾紛被告的實用建議
如果您正因團體糾紛成為被告,請務必了解以下幾點:
- 檢視罷工的合法性: 回想您所參與的罷工行動,是否符合上述的程序、主體、目的及手段要件?特別是工會是否經過「直接、無記名投票且全體過半數同意」?這是判斷您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基礎。
- 釐清個人行為是否逾越界線: 您的個人行為是否僅止於和平的停止勞務、勸說?有沒有涉及佔據、破壞、暴力脅迫等積極妨礙雇主營運的行為?這將直接影響您是否能享有免責權。
- 雇主提告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如果雇主對合法罷工的參與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且缺乏正當合理的事實與法律基礎,有可能被認定為《工會法》第35條所禁止的「不當勞動行為」,意圖壓制工會活動。這點在訴訟中可以作為抗辯理由。
- 注意勞動契約終止的限制: 在勞資爭議調解或仲裁期間,雇主不得以勞工參與爭議為由終止勞動契約。若您因罷工被解僱,應檢視雇主終止契約的理由是否合法。
結論:知法守法,保障權益
面對團體糾紛,了解法律是您最強大的武器。合法罷工是勞工受到憲法保障的重要權利,只要依循法定程序、目的正當、手段合法,您就能享有民事與刑事的免責保護。然而,一旦逾越了法律劃定的界線,就可能失去這層保護。因此,作為團體糾紛的被告,仔細檢視罷工的合法性,並回顧自身行為是否合乎規範,是您保護自己、爭取權益的關鍵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罷工投票時,「全體過半數同意」中的「全體」到底是指誰?
A: 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全體」是指「投票時有權參與集體意思表示形成之會員」。這不一定是工會所有登記會員,而是指那些在投票當下具有投票資格的會員。所以,若您參與的罷工投票,是依照這個標準計算過半數,程序上就符合合法要件。
Q: 如果罷工目的是為了爭取「勞工董事」或「限制外籍組員服勤人數」,這算合法目的嗎?
A: 是的,法院實務上已認定,爭取設置勞工董事、限制外籍組員服勤人數等訴求,都屬於《團體協約法》所定的協商事項,具備合法目的。只要這些訴求與改善勞動條件、爭取經濟利益或團體協約相關,通常會被認定為正當目的。
Q: 罷工時設置糾察線,會不會違反《集會遊行法》?
A: 工會依法宣告罷工並設置糾察線,屬於依法令規定舉行的集會,通常無需申請許可。然而,您仍需遵守《集會遊行法》關於「禁制區」的規定,例如國際機場、港口及其周邊範圍,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得在這些區域設置糾察線。此外,糾察線應以和平勸說為主,不得使用暴力或阻礙他人人身自由。
Q: 雇主對我們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會不會被認定是「不當勞動行為」?
A: 有可能。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判斷標準在於雇主行使訴訟權的「合理性與其對工會團結權保障之侵害」的權衡。如果工會的行為明顯合法,雇主卻濫用經濟優勢提起訴訟,意圖壓制工會活動,就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所禁止的「不當勞動行為」。但如果雇主提告有「正當合理之事實及法律基礎」,則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這需要具體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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