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資遣費怎麼算?中年轉職必懂的權益保障

資遣費怎麼算?中年轉職必懂的權益保障

律點通
2025-08-25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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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轉職不慌張:資遣費計算,您的權益自己顧!

面對瞬息萬變的職場,中年轉職已是常態。然而,在追求新機會的同時,您是否曾擔心,萬一舊公司需要資遣您,您的資遣費到底該怎麼算?會不會少拿了?這些疑問,律點通都聽到了!這篇文章將為您完整解析台灣資遣費的法律規定、計算方式,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不再一頭霧水,精準掌握自己的權益。

釐清資遣費基礎:新舊制與兩大關鍵

台灣的資遣費計算主要依循兩大法規:《勞動基準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這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您適用的是「勞退舊制」還是「勞退新制」。不論新舊制,計算資遣費都離不開兩個核心要素: 「平均工資」「工作年資」

關鍵一:什麼是「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是資遣費計算的基石。它不是您每個月的「本薪」,而是更廣泛的定義。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工資」的定義是: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來說,只要是您因為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勞務對價性」(您付出勞力換來的)和「經常性給與」(固定或定期發放),不論名目是什麼,都應該算進「工資」裡。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則明確定義了「平均工資」的計算方式: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期間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這表示,當您被資遣時,您的「平均工資」會以資遣事由發生前 最近6個月內所領到的所有「工資」總額,除以這6個月的總日數 得出。所以,您的績效獎金、全勤獎金等,如果符合「經常性」的定義,都應該被納入計算!

關鍵二:您的「工作年資」怎麼算?

「工作年資」指的是您在同一雇主事業單位連續工作的期間。年資越長,資遣費的基數就越高。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的公司曾經歷改組、轉讓,或者您曾在同一企業集團內的不同公司間調動,您的年資有可能會被「併計」,也就是說,您在這些相關公司服務的年資都應該被算在一起,這對您的資遣費權益影響甚大!

資遣費新舊制,算給您看!

了解了平均工資和工作年資,接下來就看您適用哪個制度:

1. 勞退舊制(適用於2005年7月1日前到職,且選擇舊制或未選擇新制的勞工)

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計算方式: 每滿一年,發給 一個月 的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或剩餘月數,則按比例計算,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2. 勞退新制(適用於2005年7月1日後到職,或選擇新制的勞工)

依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 計算方式: 每滿一年,發給 二分之一個月(即半個月) 的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算。特別注意,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小提醒: 如果您的工作年資跨越2005年7月1日,則新舊制年資需分開計算,再加總。例如,舊制年資10年,新制年資5年,資遣費會分別計算後加總。

實務案例:別讓權益睡著了!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讓您更有感:

案例一:績效獎金算不算「平均工資」?

小陳是個資深業務經理,每月除了基本薪資,還有依業績發放的「績效獎金」。後來公司因業務調整資遣他,但在計算資遣費時,公司卻只以基本薪資來計算「平均工資」,認為績效獎金不屬於工資。小陳不服,認為這筆獎金是每月固定依他努力的業績而來,應該計入。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雖然名為「獎金」,但只要這筆錢是根據勞工的「勞務提供」(如業績表現)而定期、制度性地發放,具有「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給與」的特質,就應該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因此,法院判決公司應將小陳的績效獎金納入「平均工資」計算,補足資遣費差額。

指導意義: 不要只看獎金名稱,要看其發放的實質條件和頻率。許多與工作表現直接相關的獎金,若每月或每季固定發放,都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案例二:公司換老闆,我的年資還在嗎?

老王在A公司擔任工程師十多年,後來A公司因集團內部調整,將他調派到旗下關係企業B公司,工作內容沒變,只是換了公司名稱和打卡的地方。幾年後,B公司歇業資遣員工,老王發現公司只計算他在B公司的年資,而他在A公司的十多年年資卻不見了。老王覺得不合理,認為自己一直在同一個「集團」工作。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查後發現,A公司和B公司的負責人是同一位,且兩家公司在人事、業務上高度整合,老王當初調動時也未辦理離職或資遣手續。法院認為,這種情況下,勞工與原雇主(A公司)的勞動契約關係並未終止,僅是勞務提供地點和形式改變。因此,老王在A公司和B公司的工作年資應該「併計」,公司必須將他在A公司的年資也納入資遣費計算。

指導意義: 遇到公司改組、轉讓或集團內調動時,務必確認您的工作年資是否被連續計算。即使換了公司名稱,只要實質上是同一雇主或有高度關聯,您的年資就可能受到保障。

轉職前,給您的實用提醒:

  • 妥善保存薪資證明: 薪資單、轉帳紀錄、出勤紀錄等都是計算平均工資的關鍵證據。
  • 了解自身年資: 清楚自己在公司的實際工作年資,尤其是有跨公司調動或公司改組經驗者,更要留意年資是否被正確計算。
  • 確認適用制度: 搞清楚自己是適用勞退新制還是舊制,這會直接影響資遣費的計算方式。
  • 仔細核對資遣費金額: 收到資遣費時,請仔細核對計算明細。若有任何疑義,應及時向雇主提出。
  • 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 萬一不幸被資遣,務必向雇主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這對您後續申請失業給付非常重要。

結語

中年轉職是挑戰,也是機會。在迎接新旅程的同時,請務必了解並保護好自己的勞動權益。資遣費不僅是您過去辛勤工作的補償,更是您轉職期間重要的經濟支持。掌握這些法律知識,讓您在職場的轉換期,能夠更有底氣、更從容不迫!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資遣費的「平均工資」到底怎麼算才對?

A: 平均工資是計算事由發生(通常是資遣日)當日前六個月內,您所有「工資」的總額,除以這六個月的總日數。這裡的「工資」不只包含本薪,還包括所有具備「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給與」的項目,例如每月固定發放的職務津貼、伙食津貼,甚至一些每月依業績或出勤狀況發放的獎金都可能算在內。

Q: 我的年終獎金、績效獎金會被算進資遣費嗎?

A: 這要看獎金的性質。如果年終獎金是每年固定發放的恩惠性給與,通常不會計入。但如果績效獎金是每月或每季依您的工作表現固定發放,且與您的勞務提供有直接關係,具備「經常性」特質,那麼它很可能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應計入平均工資。建議您保存相關發放紀錄,以便證明其經常性。

Q: 我以前在集團內不同公司調動過,年資會被分開算嗎?

A: 不一定。如果新舊公司之間存在實質控制關係(例如負責人相同、業務高度整合),且您在調動時未辦理離職或資遣手續,那麼您的工作年資很可能被認定為連續,應予併計。這對您的資遣費計算非常有利,請務必確認您的實際服務年資是否被正確計算。

Q: 如果公司不給資遣費或給的金額不對,我該怎麼辦?

A: 首先,您可以向公司的人資部門提出異議,要求重新計算並說明理由。如果溝通無效,您可以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官方協助。調解不成,您也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務必保留所有薪資、出勤、勞動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Q: 我適用勞退新制還是舊制?這對資遣費有什麼影響?

A: 這取決於您是在2005年7月1日前到職且選擇舊制,還是之後到職或選擇新制。新舊制最大的影響是計算基數和上限:勞退舊制是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勞退新制則是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如果您的年資跨越2005年7月1日,則需分段計算再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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