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勞工資遣費計算指南:新舊制、平均工資與權益解析

勞工資遣費計算指南:新舊制、平均工資與權益解析

律點通
2025-08-25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爭議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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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收到資遣通知,心中的震驚與不安,我們完全理解。面對突如其來的失業,除了情緒上的調適,更重要的是要清楚自己的法律權益,特別是「資遣費」的計算方式。這筆錢不僅是您轉換跑道時的重要支撐,更是法律保障您勞動權益的體現。身為被解僱的勞工,您有權利了解資遣費如何計算、有哪些細節需要注意。本篇文章將帶您一步步解析台灣資遣費的新舊制規定、平均工資的計算眉角,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不再對資遣費一知半解,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

資遣費,你該知道的兩種計算方式:新制與舊制

什麼是資遣費?

資遣費是雇主依法給予被資遣勞工的經濟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工在非自願離職時,能有一筆費用來應對生活所需,並協助其在轉換跑道期間維持基本生活。

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退新制) 的計算方式

  • 適用對象: 民國94年7月1日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的勞工,或選擇適用新制的勞工。
  • 計算方式: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工作年資是適用勞退新制的,當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例如: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等)或第13條但書(職災勞工雇主終止契約)等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每做滿一年,雇主就要給您半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資遣費。就算您工作了很久,資遣費最多也只能領到六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一年的部分,會按比例計算,例如工作半年就領0.25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基準法 (勞退舊制) 的計算方式

  • 適用對象: 在民國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就已受僱,且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的勞工,或者其工作年資在94年7月1日之前的舊制年資。
  • 計算方式:

《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白話解釋: 如果您的年資適用勞退舊制,當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等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每做滿一年,雇主就要給您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跟新制不同的是,舊制並沒有最高六個月的上限,做多久就領多少。未滿一個月的年資,也會以一個月來計算。

我的工作年資,到底算新制還是舊制?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是從受僱當天開始計算。關鍵時間點是民國94年7月1日,這是《勞工退休金條例》上路的日子。

  • 94年7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資: 屬於舊制年資,依當時的法令(例如《勞動基準法》第17條)或事業單位自訂規定計算。
  • 94年7月1日之後的工作年資: 若您選擇適用勞退新制,這段年資就適用新制;若您未選擇新制,則這段年資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計算。

資遣費的關鍵:平均工資怎麼算?

資遣費的計算基礎是「平均工資」,但這個「平均工資」跟您想像中的可能不太一樣!

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就是把您被資遣前六個月內領到的所有「工資」加起來,再除以這六個月的總天數,得到的每日金額就是您的平均工資。如果這六個月內有特別長的病假、事假、留職停薪等情況,導致工資偏低,法律會排除這些期間來計算,以保障您的權益。

「工資」的眉角:什麼才算工資?

這裡的「工資」不只是您的底薪,還包括所有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例如:本薪、職務加給、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加班費等,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應該算進去。

  • 如何判斷「經常性給與」? 法院實務上會看這筆錢是不是您提供勞務的對價,而且是不是固定或定期發放,而非偶爾的恩惠。例如,全勤獎金通常會被算進去;但像差旅費、出差津貼這種是用來補償您開銷的費用,即使每月領取,通常也不會被計入平均工資。

不是個案!從真實案例看資遣費爭議

案例一:公司歇業,資遣費、加班費怎麼討?

  • 故事背景: 小陳等12位同事在一家旅行社工作多年,某天突然收到通知,公司因為經營不善被主管機關停止執業,他們全部都被資遣了。面對突如其來的變故,他們除了積欠的薪水、加班費,最關心的就是資遣費該怎麼辦。旅行社雖然對加班費的計算有意見,卻拿不出任何出勤紀錄。
  •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旅行社確實因為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理應給付資遣費和預告工資。由於旅行社無法提出員工的出勤紀錄和薪資證明,法院採信了小陳他們自己主張的加班時數。在資遣費部分,法院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的規定,計算小陳他們適用新制年資的資遣費(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並核准了他們的請求。
  •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公司因為經營問題資遣您,資遣費是跑不掉的。更重要的是,如果公司沒有妥善保存出勤紀錄或薪資清冊,勞工的主張在法院會更有機會被採信!所以,您自己保留的薪資單、打卡紀錄等資料都非常重要。

案例二:舊制勞工沒選新制,資遣費還是舊制算法嗎?

  • 故事背景: 阿儒和庭萱從民國92、93年就開始在某科技公司上班,到了94年勞退新制上路時,他們都沒有選擇轉換成新制。十多年後,公司在108年資遣了他們。公司主張他們94年7月1日後的年資應該適用勞退新制來計算資遣費,但阿儒和庭萱認為他們一直適用舊制,資遣費應該全數按舊制計算。
  • 法院怎麼說: 法院明確指出,像阿儒和庭萱這樣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就受僱,並且後來也沒有選擇適用新制的勞工,他們所有的工作年資,包括94年7月1日以後的年資,資遣費都應該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7條的規定計算(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而不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的新制算法。
  •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釐清了一個常見的迷思:如果您是舊制勞工,而且沒有選擇轉換新制,那麼即使是94年7月1日以後的工作年資,您的資遣費也還是會依照對勞工較有利的《勞動基準法》舊制來計算,不會被強制套用新制。

收到資遣費前,這些事你一定要做!

  • 確認資遣事由: 了解公司資遣您的原因,確認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等法定事由。如果資遣事由不合法,您可能不只可以領資遣費,還可以主張資遣無效。
  • 核對工作年資: 從您受僱的第一天起算,確認您的總工作年資,並區分出新制與舊制年資(以民國94年7月1日為界)。
  • 收集薪資證明: 準備好您被資遣前六個月的薪資單、轉帳紀錄、勞保投保紀錄等,以便核算「平均工資」。
  • 自行估算資遣費: 根據您的工作年資、平均工資,以及適用新制或舊制的規定,初步估算您應得的資遣費金額。您可以製作一個簡單的表格來計算。
  • 留意發給期限: 無論新制或舊制,資遣費都必須在勞動契約終止後30天內發給。如果公司延遲給付,您可以主張遲延利息。
  • 妥善保存所有文件: 任何與您勞動契約相關的文件,例如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資遣通知書、離職證明等,都要妥善保存,這些都是未來爭取權益的重要證據。

結論:為自己的權益站出來!

被資遣雖然令人沮喪,但了解並爭取自己的權益,是您重新出發的第一步。資遣費的計算涉及年資、平均工資和新舊制等多重因素,看似複雜,但只要掌握核心原則,就能為自己爭取到應得的補償。請務必仔細核對所有資訊,並在必要時主動提出您的疑問。記住,您的勞動權益不容忽視,積極捍衛才能確保您的努力獲得應有的回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資遣了,公司一定會給資遣費嗎?

A: 不一定。資遣費的給付前提是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例如: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等)或第13條但書(職災勞工雇主終止契約)、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等法定事由終止您的勞動契約。如果是您自己主動辭職,或是因為您的重大過失被解僱(例如《勞基法》第12條規定),則雇主不需要給付資遣費。務必確認資遣通知書上的原因。

Q: 如果我算出來的資遣費跟公司給的不一樣,該怎麼辦?

A: 首先,您可以禮貌地向公司提出疑問,要求公司提供詳細的資遣費計算明細。如果公司拒絕提供或計算方式仍有爭議,您可以向您所在地的勞工局(或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官方的協助。調解不成,也可以考慮提起訴訟。

Q: 我同時有舊制和新制的工作年資,資遣費怎麼算?

A: 您的資遣費會分段計算。民國94年7月1日以前的舊制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無上限。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若您有選擇適用勞退新制,這段年資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如果94年7月1日後您未選擇新制,則這段年資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計算。

Q: 公司說會延後發給資遣費,這樣合法嗎?

A: 不合法。根據法律規定,無論新制或舊制,資遣費都必須在勞動契約終止後30天內發給。如果公司逾期未給付,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訴,並主張遲延利息。

Q: 我的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加班費等,會被算進「平均工資」嗎?

A: 這要看這些款項是否屬於「經常性給與」。加班費通常會被計入。年終獎金和三節獎金則要看其發放性質。如果這些獎金是固定發放,且與您的工作表現或勞務提供有直接關聯,而非單純的恩惠或偶發性給與,那麼就有機會被認定為「經常性給與」而計入平均工資。建議收集薪資明細,並諮詢勞工局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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