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突遭調降?技術人必懂的勞基法自保指南
您是否曾經面臨公司以經營困難、業務調整為由,突然通知要調降薪資?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您可能專注於專業技術的精進,但對於勞動法規的了解,卻是保障自身權益不可或缺的一環。薪資,不僅是您辛勞付出的報酬,更是維持生計的基石。在台灣,雇主若想調整您的薪資,絕非單方面說了算。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相關法律規範,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
勞動契約核心:薪資議定與全額給付原則
首先,我們必須明確一個核心概念:薪資是勞動契約的重要內容。任何對薪資的調整,都視同勞動契約的變更,必須經過勞雇雙方的合意。這並非單純的「公司規定」或「內部公告」就能改變的。
《勞動基準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這條文清楚指出,工資的議定(包括調整)必須是勞雇雙方共同協商決定的結果,雇主不能單方面決定。同時,薪資也絕不能低於政府公告的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此條文進一步強調,工資應當全額支付。這裡的「另有約定」絕非雇主單方意思表示,而是必須經過勞雇雙方合意。因此,雇主片面減薪,即是違反了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雇主片面減薪的法律後果:勞工的權利與雇主的責任
當雇主未經您同意片面調降薪資時,這不僅是違反勞動契約,也可能觸犯勞工法令。此時,您擁有多項法律保障:
- 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若雇主片面減薪,您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這兩款條文分別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一旦您合法終止契約,雇主就必須支付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請注意,此權利需自知悉雇主違法情形之日起30日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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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短少薪資 即使您選擇不終止勞動契約而繼續工作,您仍可向雇主請求補發被片面扣減的薪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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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面臨行政罰鍰 雇主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或第22條第2項等規定,片面調降薪資,將面臨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這在《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中有明確規定。
法院怎麼看?實務案例解析
在實務上,雇主常主張勞工在減薪後繼續工作就代表「默示同意」,或公司經營困難可依「情事變更原則」減薪。然而,法院對此採取非常嚴格的態度。
案例一:長期領減薪不代表默示同意
某科技公司因經營不善,片面公告將員工薪資減去一成。許多員工雖然不滿,但考量生計壓力,仍繼續工作並領取減薪後的薪資長達數年。事後,有員工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補發短少的薪資差額。公司主張員工已默示同意減薪,且權利已失效。
法院見解: 法院認為,工資的變動必須得到勞工的明示同意。勞工在雇主片面減薪後,僅是「單純沉默」、繼續提供勞務或受領減薪後的薪資,通常不足以認定勞工已默示同意減薪。這是因為勞基法對工資的規定屬於強制性法規,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即使公司經營虧損,也無權片面減薪,且「情事變更原則」通常不適用於此類情況,因為經營風險應由雇主承擔。
案例二:公司虧損不能是片面減薪的理由
一家軟體開發公司因業務緊縮,召開會議宣布全面減薪30%,各員工減薪幅度不一。部分員工在會議中未明確表示反對,但事後認為減薪幅度過大,嚴重影響生活,便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短少薪資。公司主張員工在會議中未表示異議,應視為默示同意。
法院見解: 法院再次強調,雇主經營虧損或業務緊縮,僅取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資遣)的權利,而非單方減薪的權利。全面調降薪資必須勞工與雇主共同協商並取得同意。對於不確定的減薪變更,員工難以表示明確承諾,因此在場員工的「沉默」不能推定為默示同意。雇主片面減薪顯然損害勞工權益,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是合法的。
實務應對策略:保障您的職場權益
面對薪資調降,專業技術人員應如何自保?以下提供您實用的應對策略:
情況 | 雇主應採取的合法程序 | 勞工應採取的應對措施 |
---|---|---|
薪資調降 | 必須與個別勞工協商,並取得明示書面同意。 | 拒絕片面調降,並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公告、信件、對話紀錄等)。 |
公司經營困難 | 應優先考慮《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資遣程序,並依法給付資遣費。 | 了解自身權益,考慮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工作規則或公告 | 不具備片面減薪的法律效力,需個別合意。 | 不視為同意,即使簽署但非出於自由意願,仍可主張無效。 |
已受領減薪 | 不代表勞工默示同意,仍有補發差額的義務。 | 仍可追討短少薪資,並注意30日的權利行使期間。 |
結論:主動捍衛您的勞動權益
薪資調降是嚴肅的勞動條件變更,絕非雇主可以輕易片面決定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您應當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了解《勞動基準法》賦予您的權利。當面臨薪資被調降時,切記不要輕易簽署任何同意書,並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主動了解、積極應對,才能有效捍衛您的勞動權益,確保您的專業價值得到應有的尊重與回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公司用「共體時艱」為由要求減薪,我該怎麼辦?
A: 公司以「共體時艱」為由,並不能作為片面減薪的合法依據。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調整必須由勞雇雙方議定。您可以明確表達不同意,並要求公司提出具體的協商方案,而非單方面要求。若公司堅持片面減薪,您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或繼續工作並保留證據,日後追討短少薪資。
Q: 公司發布公告說要調降全體員工薪資,這有法律效力嗎?
A: 公司內部公告或工作規則,即使經過主管機關核備,也不能作為片面調降薪資的合法依據。工資調整屬於勞動契約的重要變更,必須經過您個人的明確同意。如果公司僅透過公告就實施減薪,這是違法的行為,您可以拒絕接受,並保留公告作為證據。
Q: 我已經簽了同意減薪的文件,但現在後悔了,還有辦法嗎?
A: 如果您是在公司壓力下,非出於自由意願而簽署同意減薪的文件,仍有主張其效力的空間。但這需要舉證證明您簽署時存在脅迫、錯誤或詐欺等情形。實務上,法院對於勞工權益保障較為嚴格,會審視簽署過程是否符合公平原則。建議您保存所有相關溝通記錄,並評估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徑可循。
Q: 公司片面減薪後,我已經領了幾個月的減薪薪水,這樣是不是代表我已經默示同意了?
A: 不一定。法院實務對「默示同意」的認定非常嚴格。僅僅是您在減薪後繼續工作並領取減薪後的薪資,通常不足以被認定為已默示同意減薪。因為《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工資的規定是強制性的,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除非有您明確且積極的同意表示,否則您仍有權利追討被片面扣減的薪資差額。但請注意,追討短少薪資的請求權有時效限制。
Q: 如果公司只是將我的部分獎金或津貼取消,這也算是片面減薪嗎?
A: 這取決於該獎金或津貼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定義的「工資」。如果該獎金或津貼具有「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是「經常性給與」的性質(例如每月固定發放的職務津貼),則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取消這類獎金或津貼,就等同於片面減薪,同樣需要您的同意。但如果是非經常性、依績效或特殊條件發放的獎金(如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則可能不被認定為工資,其調整可能就不需要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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