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被減、職務被調?您的勞動權益,律點通來守護!
身為職場打拼的一份子,您是否曾遭遇過「薪水突然被砍」、「職務被調動卻導致薪資縮水」的困境?當雇主單方面改變您的勞動條件,讓您權益受損時,那種無助與憤怒,我們律點通都懂。別擔心,這篇文章將帶您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您的薪資與工作權益,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讓您不再是薪資爭議的「被害人」,而是懂得捍衛自身權益的「權益捍衛者」!
什麼是「勞動條件不利益變更」?
簡單來說,「勞動條件不利益變更」就是指雇主在未經您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改變了對您不利的工作條件。這可能包括:
- 減薪: 最直接的傷害,讓您的荷包縮水。
- 職務調降: 讓您的工作內容或職等降低,影響職涯發展。
- 工作內容變更: 導致職務貶損、工作負荷增加或專業無法發揮。
- 工作地點變更: 造成通勤不便、時間成本增加,甚至需要搬家。
- 工作時間變更: 例如從日班調到夜班,影響家庭生活與作息。
這些變更,都可能嚴重影響您的薪資收入、職涯規劃,甚至身心健康。根據台灣法律,工資、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都是勞動契約的核心要素,原則上必須經過勞雇雙方協商並達成合意才能變更。雇主是不能說變就變的!
您的權益,法律怎麼說?
當雇主片面變更勞動條件時,以下幾條《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您最重要的法律武器:
1. 工資,絕不能隨意被砍!
工資是您勞動付出的對價,法律對此有明確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律點通解析: 這兩條法規告訴我們,您的薪資是您與雇主「約定好」的,除非有法律規定或您個別同意,否則雇主不能擅自減少您的薪水,更不能低於基本工資。即使公司經營困難,也不能成為雇主片面減薪的理由。您在會議中沒有發言,或是默默收下被減薪後的薪水,不代表您就默示同意了! 法院對此的認定非常嚴格,除非您明確知悉變更內容,且長期持續依新條件工作並領取薪資,未提出異議,才可能被認定為默示同意。
2. 調動職務,雇主有「五原則」要遵守!
雇主雖然有權調動員工職務,但必須符合嚴格的條件: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律點通解析: 這就是著名的「調動五原則」。如果雇主調動您的職務,導致您的薪資減少、工作內容貶損、通勤困難,或沒有提供合理協助,甚至只是為了報復您,那麼這個調動就可能不合法。特別是其中第二款,明確指出不得對您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
3. 雇主違法,您可以主動解除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當雇主嚴重違反規定,損害您的權益時,您不是只能默默忍受: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律點通解析: 簡單來說,如果雇主片面減薪、違法調職等行為,已經嚴重侵害您的權益,您可以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動終止勞動契約,而且不用預告!更重要的是,此時雇主必須依照勞基法第17條規定,給付您資遣費。但請注意,這個權利必須在您知悉雇主違法情形之日起30日內行使。
此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也列舉了勞動契約應約定的重要事項,這些事項的變更都應遵循勞雇雙方合意原則,再次強調了契約變更的嚴謹性。
真實案例,給您借鏡!
讓我們透過幾個發生在台灣的真實故事,看看法院如何判斷這些薪資爭議:
故事一:公司虧損,就能隨意減薪嗎?
小陳在一家貿易公司工作多年,某天公司突然發布公告,聲稱因業務緊縮、經營虧損,將全面減薪40%。小陳雖然不滿,但在會議上沒有說話,之後也領了幾個月被減薪後的薪水。公司認為小陳沒有反對,就是默示同意了。然而,小陳後來決定向法院提告,要求公司支付短少的薪資並給予資遣費。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公司經營虧損是企業經營者應承擔的風險,不能以此為由單方面減薪。全面調降薪資必須經過勞雇雙方協商並取得所有員工的同意。小陳在會議中沒有表示意見,或是單純受領減薪後的薪資,並不等於他默示同意減薪。因此,公司片面減薪的行為不合法,小陳有權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獲得資遣費和短少的薪資。
律點通提醒: 雇主不能以「情勢變更原則」或「公司經營困難」為由,單方面減薪。您的沉默,不代表同意!
故事二:調動職務,薪水卻縮水了?
阿美原本在工廠擔任領班,負責夜班工作,領有夜班津貼和領班津貼。某天,雇主突然公告將阿美調動到日班,並取消了她的領班職務。雖然工作內容沒有太大改變,但阿美每個月的薪水卻因此減少了8000元。阿美認為公司違反了當初的勞動契約,也違背了公司內部「調動職務不得減少員工所得」的規定,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說: 法院判決阿美勝訴。法院認為,雇主調動阿美班別及職務,已導致她的薪資實質減少,這明顯是對勞動條件的不利變更,違反了勞動契約約定。即使公司有內部管理辦法,但該辦法也規定調動前提是「不減少同仁原有所得」,因此雇主的行為既不符自身規定,也違反了勞基法調動職務的原則。阿美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是合法的,公司必須支付資遣費。
律點通提醒: 職務調動若導致實質薪資或津貼減少,就構成不利變更。雇主內部規定若與勞基法或勞動契約相牴觸,或未遵守自身規定,其調動行為仍屬違法。
遇到薪資爭議,您該怎麼做?
面對雇主的不利變更,請務必採取行動保護自己:
1. 立即書面表達不同意:
收到任何不利變更通知時,務必立即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等)明確告知雇主您不同意,並說明理由。切勿只用口頭表達,或因沉默而被誤認為默示同意。
2. 妥善保留所有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一步!任何與勞動條件變更相關的文件都請保留下來,例如:
- 勞動契約、聘僱合約
- 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 (變更前與變更後)
- 公司的公告、公文、內部信件 (關於減薪、調職等)
- 與雇主或主管的對話紀錄 (書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截圖,清楚標明日期與對話內容)
- 工作規則、員工手冊
- 出勤紀錄、打卡紀錄
這些都是您日後主張權益的關鍵證據。
3. 尋求協助與解決途徑:
- 內部協商: 嘗試與雇主或人資部門進行溝通協商,表達您的立場。
- 勞資爭議調解: 若協商不成,可向您所在地的**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是免費且相對快速的解決方式。
- 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如果雇主違法情節重大,且您已無法繼續忍受,可在知悉違法情形之日起30日內,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以書面通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這是一個強而有力的自保方式。
- 提起訴訟: 若調解不成,或情況複雜,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勞動事件法》的施行,也讓勞工在訴訟過程中獲得更多保障。
結語: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面對不公平的薪資爭議,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為勞工提供了堅實的保障,關鍵在於您是否了解並懂得運用這些權利。請記住,您的沉默不代表同意,您的忍讓不代表放棄。及時表達異議、妥善蒐集證據、尋求專業協助,是捍衛您勞動權益的黃金三步驟。
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正遭受薪資爭議困擾的您帶來方向與力量。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公平與正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該如何判斷雇主提出的「調動」是否合法?
A: 雇主調動您的職務,必須同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調動五原則」:1. 基於企業經營必要性;2. 對您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無不利變更;3. 調動後工作為您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提供必要協助;5. 考量您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只要其中一項原則不符合,該調動就可能不合法。請特別留意第二項,若調動導致薪資減少或職務貶損,即屬不利變更。
Q: 如果我已經領了幾個月被減薪後的薪水,還能追討短少的薪資嗎?
A: 是的,您仍然有權利追討。法院實務上認為,勞工單純受領減薪後的薪資,通常不被視為默示同意。除非您明確知悉變更內容,且長期持續依新條件工作並領取薪資,未提出異議,才可能被認定為默示同意。但只要您能證明雇主是片面減薪,且您未明確同意,您就可向雇主追討短少的薪資,並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Q: 雇主說公司虧損嚴重,依「情事變更原則」減薪是合法的,是真的嗎?
A: 這不是真的。法院實務上普遍認為,企業經營的盈虧屬於企業經營者應承擔的風險,並非難以預見的「情事變更」。《勞動基準法》第11條已賦予雇主在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而非單方減薪的權利。因此,情事變更原則在勞動契約中通常不被採納作為雇主單方減薪的合法依據。
Q: 我發現雇主違法減薪或調職,但還想繼續工作,有什麼辦法可以維護權益?
A: 即使您想繼續工作,也應立即採取行動。首先,務必以書面方式明確表達不同意雇主的減薪或調職決定,並保留證據。接著,您可以向公司內部提出申訴,或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恢復原薪或原職位。在調解過程中,您可以提出您的訴求,並要求雇主改正違法行為。切記,您的書面異議是未來主張權益的重要依據。
※ 網站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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