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薪資被減?勞工權益自保指南:合法追討薪資與資遣費

薪資被減?勞工權益自保指南:合法追討薪資與資遣費

律點通
2025-08-29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爭議薪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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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你辛辛苦苦工作,卻突然收到公司通知:「從下個月開始,你的薪水要調降了。」晴天霹靂!這不僅影響你的生計,更讓你感到不被尊重。雇主真的有權利這麼做嗎?在台灣,當薪資發生爭議時,勞工該如何自保?律點通將帶你深入了解台灣勞動法令,教你如何捍衛自己的薪資權益。

什麼是「工資」?為什麼它這麼重要?

首先,我們要釐清「工資」的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來說,只要是你因為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給與」,不論名目是薪水、獎金或津貼,都屬於法律上保障的「工資」。工資是勞工維持生活的基本來源,因此法律對它的保障非常嚴格。

雇主可以隨意調降我的薪水嗎?法律怎麼說?

答案是:不行! 除非經過你的「同意」。 工資是勞動契約中最重要的條件之一。根據勞動基準法,工資的決定權在於勞雇雙方「議定」,而不是雇主單方面說了算。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這條文明確指出,工資必須是勞雇雙方協商後同意的結果。一旦議定,雇主就不能隨意更改。 更重要的是,工資必須「全額」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這裡的「另有約定」指的是勞工與雇主個別協商後,明確表示同意。實務上,法院對此認定非常嚴格,不會輕易認為勞工有「默示同意」。 因此,如果雇主未經你的同意就片面調降薪資,不僅違反了勞動契約,也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2條第2項規定,勞工可以依法主張權益。雇主還可能因此被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別讓「默許」變成「同意」:小心雇主的糖衣陷阱

許多雇主會利用勞工不敢反抗的心態,單方面減薪後,觀察勞工反應。如果勞工只是默默領取減薪後的薪水,長期下來,雇主可能會主張勞工「默示同意」了。 然而,法院對於「默示同意」的認定非常嚴格。單純的沉默、在會議中未表達反對,或是領取減薪後的薪資,通常不被視為默示同意。法院理解勞工可能因生計壓力,不敢明確反對。除非勞工有非常積極、明確的行為,例如親筆簽署減薪協議書,或在有能力表達意見的情況下長期(例如長達數年)且未曾異議地領取減薪後的薪資,才可能被認定為默示同意。

工作規則就能說減就減?

有些公司會聲稱,他們的工作規則或內部辦法有規定薪資調整機制,所以減薪是合法的。但這也是一個常見的迷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規定,工資的議定、調整是勞動契約應約定的事項。即使雇主的工作規則經過董事會決議或內部公告,這仍屬於雇主單方面的決定,不足以構成勞雇雙方「另有約定」 。工作規則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更不能取代勞工對重要勞動條件變更的個別同意權。

真實案例故事:他們這樣成功捍衛薪資權益

故事一:小陳的薪水被砍了,他怎麼辦?

小陳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多年,某天公司突然公告,因經營不善,全體員工薪資將調降10%。小陳雖然不滿,但擔心失業,一開始不敢吭聲。但經過律點通的分析,他了解到雇主未經他同意片面減薪是違法的。小陳隨即發出存證信函,明確表示不同意減薪,並要求公司依原契約給付薪資。公司拒絕後,小陳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及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規定,不經預告終止了勞動契約,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最終,法院判決小陳勝訴,公司必須支付他被減少的薪資差額以及資遣費。

律點通提醒: 雇主片面減薪,勞工有權利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但請注意,這個終止權有「30日除斥期間」,需自知悉減薪之日起30日內行使。

故事二:公司制度說減就減?小美不服氣!

小美在一家文化事業基金會任職。公司以小美連續兩年考績不佳為由,依其內部訂定的「職務晉升及轉調辦法」,將小美的職等調降,薪資也隨之減少,甚至追討之前多發放的職等津貼。小美認為公司這樣做不合理,向勞動局申訴。勞動局調查後認定基金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給付的規定,並處以罰鍰。基金會不服提起訴訟,但法院最終判決基金會敗訴。法院強調,即使公司有內部辦法,那也只是雇主單方的規定,不能取代勞工個別的同意。未經勞工同意就調降薪資,就是違法。

律點通提醒: 公司內部規章或工作規則,不能作為雇主片面減薪的合法依據。薪資的變更,仍需勞工個別的同意。

當薪水被減了,我該怎麼做?實用自保指南

  • 立即明確表示異議: 一旦發現薪資被片面調降,應立即以書面(如存證信函、電子郵件)向雇主表達不同意,並要求公司依原契約給付薪資。這能避免被認定為「默示同意」。
  • 保留所有證據: 妥善保存所有與薪資相關的文件,包括勞動契約、薪資單、公司公告、溝通紀錄(電子郵件、簡訊、對話錄音等),這些都是未來主張權利的關鍵證據。
  • 考慮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如果雇主堅持片面減薪,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請務必在知悉減薪事實之日起30日內行使此權利。
  • 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你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或進行勞動檢查。

結論:捍衛你的權益,從現在開始

薪資是勞工最核心的權益,不容雇主片面侵犯。當你面對薪資爭議時,請記住,你不是孤單一人,法律站在你這邊。勇敢地表達你的異議,蒐集證據,並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是捍衛自己權益的關鍵。不要讓沉默成為你權益受損的幫兇,從現在開始,為自己發聲!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說公司虧損嚴重,所以要減薪,這樣合法嗎?

A: 即使公司面臨經營困難或虧損,法律也只賦予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資遣)的權利,並未允許雇主單方減薪。減薪仍需勞雇雙方協商並取得你的同意才合法。雇主不能將經營風險完全轉嫁給勞工。

Q: 我已經領了幾個月減薪後的薪水,現在還能主張權利嗎?

A: 雖然你已經領取了減薪後的薪水,但如果期間你曾以書面、電子郵件或明確口頭方式表達過不同意,或沒有積極簽署減薪協議,法院通常會認定你並未「默示同意」。建議你立即以存證信函等書面形式明確表示不同意減薪的立場,並追討過去被短少的薪資。但若你打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務必注意30日的除斥期間,這30日是從你「知悉」雇主片面減薪的行為時起算。

Q: 公司有開會說要減薪,我沒說話,這樣算同意嗎?

A: 單純在會議中保持沉默,通常不被視為「默示同意」。法院對於勞工默示同意的認定非常嚴格,認為勞工可能因生計壓力或資訊不對等而不敢反對。然而,為避免爭議,你應在事後立即以書面(如電子郵件或存證信函)明確表達不同意減薪的立場,並要求公司依原契約給付薪資。

Q: 雇主片面減薪後,我除了離職拿資遣費,還有其他選擇嗎?

A: 除了離職並請求資遣費外,你也可以選擇繼續工作,但同時向雇主主張被短少的薪資差額。你可以先向公司發出存證信函要求補足薪資,若公司不理會,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雇主給付積欠的工資。同時,雇主片面減薪行為本身,也會面臨勞工主管機關的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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