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資遣,心慌慌?別怕,你的權益律點通來守護!
剛進入新公司,還在試用期就突然被告知要離開,是不是讓你感到措手不及又不知所措?許多人以為試用期可以隨意解雇,但其實不然!在台灣,即使是試用期,雇主資遣員工仍需遵守《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今天,律點通將帶你一次搞懂試用期被資遣時,你應有的「預告期間」、「預告工資」與「資遣費」等重要權益,讓你不再吃悶虧!
試用期解雇,老闆說了算?先看這兩條!
首先,雇主要資遣員工,無論是否在試用期,都必須有合法的理由。這通常會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終止契約的「正當理由」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告訴我們,除非公司遇到經營困難(像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業務變更導致減人),或是你真的無法勝任工作,否則雇主不能隨意解雇你。如果雇主提出的理由不符合這五點,那麼這次解雇就可能是不合法的。
關鍵權益:預告期間與預告工資
當雇主決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你時,法律規定他們必須提前通知你,這就是所謂的「預告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 十一條或第 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白話解釋: 根據你在公司工作的時間長短,雇主必須提前給你一定的時間通知:
- 工作3個月以上但未滿1年: 雇主應在10天前預告你。
- 工作1年以上但未滿3年: 雇主應在20天前預告你。
- 工作3年以上: 雇主應在30天前預告你。
重要提醒: 如果雇主沒有給你足夠的預告時間,例如你工作了4個月,依法應有10天預告期,但老闆只給你3天通知,那麼雇主就必須支付你不足7天的「預告期間工資」。這筆錢是為了彌補你因突然失業可能造成的損失。
還有資遣費?別讓權益睡著了!
除了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如果雇主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你,你還有權利領取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資遣費之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應依你的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計算方式為: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雇主必須在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
白話解釋: 資遣費是你因為非自願失業所獲得的經濟補償。即使你在試用期,只要符合資遣條件,且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就必須支付你這筆費用。
老闆沒預告就叫我走,契約就無效嗎?
這是許多人常有的疑問。根據司法院實務見解,如果雇主有合法的資遣理由(例如你真的不能勝任工作),即使他沒有給你足夠的預告期間就叫你走,這份解雇行為仍然是有效的。但是,雇主必須承擔未依法預告的責任,也就是要支付你「預告期間工資」,並且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白話解釋: 這表示你可能無法要求回到原職位,但你有權利要求雇主支付預告期間工資,這也是法律對你的保障。
真實案例分享:老闆沒預告,結果呢?
小陳在某公司擔任行政職務,工作了2年多。有一天,公司突然告知他因「業務調整」需要資遣他,並要求他立即離職,只給了3天時間收拾。小陳心裡很不是滋味,因為他知道依規定,他應該有20天的預告期間。
小陳向勞工局申訴後,勞工局調查發現,公司確實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給予小陳足夠的預告期間。儘管公司辯稱是基於業務考量,但法院最終認定公司違反了法定義務,不僅裁罰公司,也要求公司支付小陳不足預告期間的工資。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雇主不能隨意縮短預告期間。即使公司有合法的資遣理由,也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你遇到類似情況,務必了解自己的權益,並可向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給試用期被告的實用建議
如果你不幸在試用期被資遣,請務必冷靜應對,並採取以下步驟保障自己的權益:
- 確認解雇理由: 要求雇主明確告知資遣理由,最好是書面通知,並確認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合法事由。
- 計算應有權益: 根據你的實際工作年資,計算雇主應給予的預告期間、預告期間工資,以及資遣費。
- 保存證據: 留下所有與工作相關的文件,例如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工作證明、資遣通知書、與雇主溝通的訊息紀錄等,這些都是未來主張權益的重要證據。
結論:掌握資訊,不再徬徨
試用期被資遣確實令人沮喪,但了解自己的法律權益,就能讓你更有底氣地面對。記住,《勞動基準法》是保護勞工的最低標準,即使是試用期,你的權益依然受到保障。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在面對職場變動時,能夠沉著應對,為自己爭取應得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試用期被解雇,跟正職員工有差別嗎?
A: 在台灣的《勞動基準法》中,並沒有明確定義「試用期」或對試用期員工有特別的解雇規定。因此,無論是試用期還是正職員工,雇主如果要資遣,都必須遵守《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的合法事由,並且依據第16條給予預告期間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以及依第17條支付資遣費。唯一的差別可能在於,由於試用期員工通常工作年資較短,其預告期間和資遣費的計算會依據實際工作年資而定。
Q: 我工作不到三個月,老闆解雇我需要預告嗎?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預告期間的義務是針對「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的勞工。因此,如果你工作未滿三個月就被解雇,雇主並不需要給予預告期間。然而,雇主仍需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合法資遣事由,否則解雇行為可能仍屬違法。
Q: 預告期間內,我可以請假找工作嗎?薪水怎麼算?
A: 可以的!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在接到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預告後,為了另謀工作,可以在工作時間內請假外出。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的工作時間,而且請假期間的工資照給。這是法律給予被資遣勞工的權利,雇主應予配合。
Q: 老闆說我表現不好,直接叫我走,我能怎麼辦?
A: 如果老闆以「表現不好」為由資遣你,這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的範疇。但雇主必須舉證證明你確實不能勝任,例如有明確的績效考核紀錄、輔導改善紀錄等。如果雇主無法提出具體證據,或未給予你改善機會,那麼這個資遣理由可能不合法。你可以先要求雇主提供書面資遣理由,並計算自己應得的預告工資和資遣費。若權益受損,可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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