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試用期被解僱合法嗎?勞資糾紛權益全攻略

試用期被解僱合法嗎?勞資糾紛權益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8-29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契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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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解僱,我該怎麼辦?契約糾紛當事人必看!

您剛進入新公司,還在努力適應環境、展現能力,卻突然收到雇主通知,表示您在試用期內或試用期滿後「不適任」而要終止勞動契約?面對這樣的情況,許多人會感到錯愕、不解,甚至擔心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在台灣,關於試用期的法律規定確實有些模糊,但法院實務已累積許多判例,為我們指引了方向。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試用期約定的法律限制,幫助您在面對契約糾紛時,能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試用期約定:勞資雙方的「觀察期」

首先,您必須知道,我國《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並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 。這讓許多人誤以為試用期是「無法可管」的。然而,法院實務普遍認為,試用期約定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允許勞資雙方在正式建立長期勞動關係前,有一段相互觀察、評估與適應的期間

  • 對雇主來說: 這是評估您專業能力、工作態度、操守,以及是否能融入企業文化的機會。
  • 對勞工來說: 這是實際了解工作內容、環境與企業文化的機會。

只要試用期約定符合一般情理,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法律上是承認其合法有效的。因此,試用期並非「空窗期」,勞動契約關係從您開始工作的第一天就已經成立了。

雇主在試用期內外終止契約的法律界線

雖然試用期約定合法,但雇主並不能隨意解僱勞工。法院實務將試用期約定視為一種「附保留終止權之約定」,這代表在試用期間內,勞雇雙方原則上都可以較為彈性地終止契約。但這個「彈性」並非毫無限制,雇主仍不得「權利濫用」。

1. 試用期內被解僱:雇主彈性較大,但不能濫用權利

在試用期內,雇主若要終止契約,法院通常會給予雇主較大的彈性。這意味著,雇主不一定需要完全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所列的嚴格法定終止事由,只要能證明勞工確實「不適格」,且終止事由與職務需求相關,沒有權利濫用,就有可能被認定合法。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雖然試用期內終止不必然適用此條,但雇主若能證明您在客觀上無法完成工作,或主觀上工作態度消極、不配合,導致無法達成工作目標,且經輔導仍無改善,仍是其終止契約的有力依據。法院對於「不能勝任」的認定會較為寬鬆。

2. 試用期滿後才被告知不適任:仍需符合「不能勝任」要件

有一種情況是,您已經過了試用期,但雇主卻在試用期「屆滿後」才告知您不適任,決定不予正式僱用。這時,法院實務認為,雇主終止契約的標準會相對提高,仍必須以您「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要件,也就是要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規定。

不過,法院在認定是否「不能勝任」時,仍會將試用期間的考核結果納入考量。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若您在試用期內有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如實施暴行、重大侮辱、洩漏秘密、無故曠工等)的情事,雇主仍可依《勞基法》第12條不經預告立即終止契約,這點在試用期內外都適用。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遙遠

為了讓您更了解這些法律概念,我們將兩個實務案例改寫成生活化的情境故事:

案例一:小陳的物流試用期風波

小陳在一家大型物流公司擔任外勤人員,約定有六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間,公司發現小陳在送貨時常有延遲,對路線規劃也不熟悉,甚至有幾次與客戶發生摩擦。公司主管多次口頭輔導,並提供地圖與流程說明,但小陳的表現仍未見顯著改善。試用期滿後,公司以小陳「工作不能勝任」為由,決定不予正式僱用並終止契約。小陳認為自己很努力,不服氣而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物流外勤工作對效率和客戶服務有一定要求,公司在試用期間已觀察到小陳的表現不足,且曾給予輔導。基於試用期是評估職務適格性的目的,公司終止契約並非權利濫用,因此認定公司終止契約合法。

案例二:張小姐的金融研究員困境

張小姐受聘於一家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擔任金融研究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在試用期間,張小姐雖然完成了部分研究報告,但主管認為她的分析深度不足,報告結構不夠嚴謹,且與團隊成員的溝通協調能力有待加強。公司在試用期滿後,正式通知張小姐因「不能勝任」該職位而資遣她。張小姐認為公司沒有給她足夠的改善機會,且不符《勞基法》資遣規定。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雖然試用期內雇主終止契約彈性較大,但若是在試用期滿後才決定不續聘,雇主仍需證明張小姐確實達到《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的程度。本案中,公司提出了張小姐在專業能力、工作態度及團隊協作上的具體不足,且有考核紀錄佐證。法院最終認定,公司終止契約符合「不能勝任」的要件,資遣合法。

終止契約後的權益:預告期間與資遣費

這是一個在實務上較有爭議的問題。當雇主終止試用契約時,是否需要給予預告期間或支付預告工資?是否需要支付資遣費?

  • 預告期間與預告工資: 《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終止契約時,應給予預告期間。由於多數法院見解認為試用期終止契約不必然適用《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終止事由,因此對於預告期間的適用,實務上存在爭議。然而,為避免爭議,許多雇主仍會參照《勞基法》第16條給予預告期間或支付預告工資。

  • 資遣費: 《勞基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了資遣費的發給。部分判決明確指出,試用期終止契約因無須具備《勞基法》法定終止事由,故「亦無資遣費相關規定之適用」。這表示在某些情況下,您可能無法獲得資遣費。但這部分仍有爭議,有些雇主為避免後續糾紛,仍會考量給付。

重要提醒: 儘管法律見解可能傾向免除,但若您已工作一段時間(例如超過三個月),或雇主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契約,您仍有機會主張預告工資甚至資遣費。具體情況仍需個案判斷。

契約糾紛當事人,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試用期終止契約的爭議,無論您是勞工或雇主,都應仔細審視以下幾點:

如果您是勞工:

  • 仔細審閱契約: 回頭檢視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或聘僱通知書,是否有明確約定試用期間、考核標準及終止條件。
  • 保留溝通紀錄: 若雇主曾對您的工作表現提出意見、輔導或要求改善,請務必保留相關的書面或電子郵件紀錄。
  • 了解終止理由: 要求雇主明確說明終止契約的具體理由,並評估該理由是否與您的職務適格性相關,或是否有權利濫用之嫌(例如:因性別、種族歧視,或報復性解僱)。

如果您是雇主(理解雇主應盡義務,有助您判斷自身權益):

  • 明確約定與考核: 確保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試用期,並建立客觀的考核標準與流程,保留所有考核及輔導紀錄。
  • 終止理由具正當性: 終止契約的理由必須與勞工的職務適格性、能力或工作態度相關,避免任何歧視或不法目的。

結論:知己知彼,才能保障權益

試用期是勞資雙方相互評估的階段,但並非「任意解僱期」。了解試用期約定的法律性質、雇主終止契約的限制,以及相關權益,是您在面對勞資糾紛時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無論您是勞工或雇主,都應以誠信原則為基礎,合法、合理地處理試用期相關事宜。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認識試用期約定,並在必要時,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試用期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雇主可以隨意訂定試用期嗎?

A: 我國《勞動基準法》並未明文規定「試用期」,但法院實務普遍承認試用期約定是合法有效的,這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勞雇雙方合意,且約定內容符合一般情理,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試用期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雇主可以訂定試用期,但其長度仍應合理,並與職務性質及評估所需時間相符,避免過長而引發爭議。

Q: 雇主在試用期內解僱我,需要給我改善機會嗎?

A: 在試用期內,法院實務多數認為,雇主終止契約的彈性較大,無須完全受「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限制,也就是說,雇主不一定需要給予改善機會。然而,若雇主有提供轉調機會或輔導改善計畫,並有紀錄佐證,將更有利於證明其終止契約的合理性,而非權利濫用。因此,即使法律上非強制,實務上仍建議雇主進行輔導,以降低爭議。

Q: 試用期被解僱,我能拿到資遣費和預告工資嗎?

A: 這在實務上存在爭議。部分法院判決認為,試用期終止契約因無須完全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終止事由,故「亦無資遣費相關規定之適用」。同理,預告期間和預告工資的規定也可能不適用。然而,為避免勞資爭議,許多雇主仍會參照《勞基法》第16條給予預告期間或支付預告工資,甚至考量給付資遣費,特別是當勞工年資已達一定期間(如3個月以上)或接近試用期滿時。具體情況仍需個案判斷。

Q: 如果我覺得雇主終止試用契約是權利濫用,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認為雇主終止試用契約的理由不當,例如:並非基於您工作不適任,而是出於歧視、報復或其他不法目的,您可以主張雇主「權利濫用」。首先,您應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例如:工作表現紀錄、溝通訊息、公司內部規章等。您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雇主給付薪資及其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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