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工必看!試用期權益大解析:不再當職場小白
身為派遣勞工的你,是否曾對「試用期」感到不安?擔心試用期內被無故解雇、薪水權益受損,或是簽下不明不白的合約條款?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為你揭開試用期的神秘面紗,讓你清楚了解自己的權益,在職場上更有底氣!
台灣現行《勞動基準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司法實務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普遍承認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這段期間,雇主會觀察你的工作能力、操守,你也可以趁機了解公司文化和工作內容。這是一個雙向評估的過程,但這不代表你的權益可以隨意被犧牲!
試用期內被解雇,跟正式員工有什麼不同?
這是派遣勞工最關心的問題之一。一般來說,雇主在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契約的標準,會比對正式員工來得寬鬆。法院認為,試用期是初步的磨合與審查階段,如果勞工在試用期間表現不符期待,雇主可以終止契約,不需嚴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法定解雇事由,也不適用「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也就是雇主不一定要先輔導、調職等)。
然而,這份寬鬆並非毫無限制!雇主仍然不能濫用權利,例如:
- 不能因為性別、懷孕、種族等歧視性理由終止契約。
- 不能以勞工工作能力無關的理由終止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律點通解讀:雖然試用期內終止契約不需嚴格符合上述條文,但雇主仍需證明勞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才能避免被認定為違法解雇。
實務案例:試用期表現不佳,公司可以解雇嗎?
小陳透過派遣公司,被派到一家銀行擔任專員。合約約定有三個月試用期。試用期間,小陳因為業務不熟悉,屢次犯錯,還被客戶抱怨服務態度不佳。銀行主管多次口頭提醒後,仍未見改善,最後銀行決定在試用期結束前,終止與小陳的派遣契約。
小陳覺得很委屈,認為公司沒有給他足夠的改善機會,就直接解雇他。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試用期本來就是讓勞雇雙方相互評估的階段。銀行在試用期內觀察小陳的工作表現,發現他確實無法勝任職務,因此終止契約是合法的,並不需要像對正式員工那樣,適用「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試用期多久才合理?薪資、勞退權益會不會縮水?
試用期長度:沒有明文規定,但要「合理」
雖然沒有法律規定試用期的長度上限,但法院會審酌其合理性。一般來說,3個月的試用期較為常見。如果你的職務需要較高的專業技能或管理能力,約定6個月甚至1年的試用期,若有其必要性,也可能被法院接受。但如果是一般行政職務卻約定一年試用期,就可能被認為不合理,有規避法律保障的嫌疑。
薪資與勞退:試用期一樣有保障!
許多派遣勞工會擔心,試用期間的薪資、獎金、津貼是否會被「打折」或不算入勞退提繳。請記住,只要是「工資」就應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律點通解讀:這表示,只要你的報酬具有「勞務對價性」(因為工作而獲得)及「經常性給與」(固定或常態性發放)的性質,不論其名義是「薪資」、「獎金」或「津貼」,都應被視為工資。雇主必須根據這些工資,按月為你提繳至少6%的勞工退休金,儲存到你的個人專戶。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律點通提醒:所以,即使在試用期,你的工資權益和勞退提繳都應受到保障,雇主不得以試用期為由減少或不提繳。
最低服務年限:小心合約陷阱!
有些派遣契約會將「試用期」與「最低服務年限」混為一談,或在試用期約定中加入最低服務年限條款。這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 試用期:評估勞工是否適任,通常在初期。
- 最低服務年限:保障雇主因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或合理補償所投入的成本,要求勞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離職。
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受到《勞動基準法》第15-1條的嚴格規範。如果雇主沒有提供專業培訓費用或合理補償,或約定期間不合理,那麼這個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就是無效的!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律點通解讀:這條文明確了最低服務年限的合法要件,少了這些條件,約定就可能無效。
實務案例:最低服務年限的違約金可以隨便罰嗎?
小美透過派遣公司到一家航空公司實習,公司支付了她在實習期間的薪資,並提供了免費培訓。合約中約定實習期滿後,小美需服務滿3年,如果因個人因素提前離職,要賠償20萬元,且「不依服務年資遞減」。小美服務了2年多後,因為個人生涯規劃離職,公司向她請求20萬元違約金。
法院認為,公司有提供培訓及薪資,因此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是符合《勞基法》第15-1條規定的,是有效的。然而,法院也指出「不依服務年資遞減」的違約金約定對小美來說太過苛刻。最終,法院根據 《民法》第252條,將違約金酌減至4萬多元。(參考: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88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簽了最低服務年限,如果違約金過高,法院仍可能酌減。但最好的方式是簽約前就仔細審閱條款,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派遣勞工,這樣做保障你的試用期權益!
- 仔細閱讀契約:簽約前,務必逐字閱讀所有條款,特別是關於試用期、薪資、獎金、福利以及任何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有疑問立即詢問。
- 了解基本權益:確認試用期間的薪資、勞健保、勞退提繳是否符合法規。雇主依法都應該為你提繳勞工退休金。
- 積極溝通與表現:試用期間,積極配合考核,並與主管保持良好溝通,了解自身表現與改進方向。
- 保留證據:如果遇到不合理對待或契約終止,請保留相關證據,例如:勞動契約、考核紀錄、溝通紀錄、薪資單等。
總結: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試用期是職場的常態,但派遣勞工更需要對自己的權益有清楚的認識。了解試用期的法律性質、解雇界線、薪資與勞退的保障,以及最低服務年限的規範,能幫助你避免不必要的風險。記住,你的勞動權益不因「派遣」而打折,勇敢捍衛自己的權利,才能在職場上走得更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派遣勞工的試用期,最長可以約定多久才合理?
A: 台灣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的最長期限。一般職務常見3個月,但若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較長學習曲線或專業技能(如高階管理職、研發人員),約定6個月甚至1年,若有合理必要性,法院也可能接受。關鍵在於約定期間是否與職務需求相符,且未過度延長以規避《勞基法》保障。
Q: 試用期內被派遣公司或要派公司解雇,我可以拿到資遣費嗎?
A: 根據目前司法實務見解,試用期內終止契約,雇主通常不需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預告終止,因此也不需支付資遣費。這是因為試用期被視為勞雇雙方相互評估的階段,終止的門檻較低。然而,若雇主終止契約的理由與工作能力無關,而是出於歧視或其他不法目的,仍可能構成違法解雇。
Q: 試用期間,我的薪資和正式員工會有差別嗎?勞健保、勞退提繳是否有保障?
A: 理論上,試用期間的薪資待遇應與正式員工相同,除非契約有明確約定差異,且該差異合理。但無論如何,只要是因工作而獲得的「工資」(包含薪資、獎金、津貼等經常性給與),雇主都必須依法為你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提繳至少6%的勞工退休金。試用期不影響這些基本權益的保障。
Q: 如果我在試用期結束後沒有被轉為正式員工,我可以怎麼辦?
A: 如果試用期結束後,你的派遣契約被終止,通常無法要求轉正。但你可以要求派遣公司給予明確的終止理由。若你認為終止理由不合理,例如涉及歧視,或者你被要求在試用期內從事與契約不符的工作,導致無法轉正,可以收集證據,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法律救濟。
Q: 我簽的派遣合約裡有「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如果提前離職會怎樣?
A: 如果合約有合法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即雇主有提供專業培訓費用或合理補償),且你提前離職,可能需要依約支付違約金。但請注意,《勞動基準法》第15-1條對最低服務年限有嚴格規定,若不符合這些要件,約定可能無效。即使約定有效,若違約金數額過高,法院也可依《民法》第252條酌減。務必仔細審閱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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