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資遣,我該怎麼辦?保障權益看這篇!
剛進入新公司,還在努力適應,卻突然收到資遣通知,尤其是在「試用期」內,這份震驚與不安,相信許多人都曾有過。您可能會想:試用期不是公司說了算嗎?是不是就沒有任何權益可言?
別擔心!即使在試用期間,勞工的權益依然受到法律保障。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了解試用期資遣的法律規定、常見爭議,以及當您不幸遇到時,該如何聰明應對,維護自己的權益。
了解試用期解僱的法律基礎
台灣法律雖未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在實務上,勞資雙方約定合理的試用期是普遍被接受的。試用期的目的,是讓雇主評估新進員工是否適任,同時也讓員工了解公司文化與工作內容。然而,這並不代表雇主可以毫無限制地隨意解僱。
1. 雇主資遣的「正當理由」:不能勝任工作
即使是試用期,雇主若要資遣員工,仍須有正當理由。最常見的理由就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所稱的「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規定,除非員工真的無法勝任工作,否則雇主不能隨意解僱。在試用期間,法院對於「不能勝任」的認定標準會比較寬鬆,也就是說,只要您的表現達到「大致不能勝任」或「明顯不適當」的程度,雇主就有可能合法終止契約。這可能包括工作績效不佳、技能不足、工作態度不佳、無法配合企業文化等。
2. 資遣的程序與費用:預告期間與資遣費
如果雇主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資遣您,那麼就必須遵守相關的程序與費用規定:
- 預告期間: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若您工作滿三個月未滿一年,雇主需在十天前預告您。如果工作未滿三個月,則沒有預告期間的適用。若雇主未依法預告,則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 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若雇主是依第11條規定資遣,即使是試用期,也應依法發給資遣費。計算方式是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則按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3. 特別保護:勞資爭議調解期間的限制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保護機制!如果您已經因為與公司的爭議(例如對考核結果不滿)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那麼在調解期間,雇主是不能因為該爭議事件而資遣您的。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就像一道保護傘,確保您在尋求調解時,不會因為提出爭議而立即被公司報復性資遣。如果公司在調解期間資遣您,該解僱行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4. 禁止歧視:性別工作平等法
雇主不能因為您的性別、性傾向或懷孕等因素而資遣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白話解釋: 如果您覺得資遣理由與您的性別、性傾向或懷孕有關,這就是違法的,您可以提出申訴。
真實案例剖析:從故事看懂法律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改編的故事,來看看這些法律規定是如何運用的。
案例一:小林的困境——不只能力,態度也重要
小林在一家社福機構擔任社工,進入試用期後,主管陸續發現他的工作效率不佳,專業技能有待加強,更嚴重的是,他經常對同事說出不恰當的威脅性言語,即使經過主管多次提醒與溝通,情況仍未改善。最終,機構以小林「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了他。
小林不服氣,認為自己只是還在適應,不該被這樣解僱。但法院審理後認為,試用期不僅評估工作能力,也包含工作態度、與同事的相處、是否符合企業文化等綜合面向。小林不僅績效不佳,言行舉止也明顯不符工作要求,且經輔導仍未改善,因此法院認定機構的資遣是合法的。
給您的啟示: 試用期解僱的「不能勝任」範圍很廣,不只看硬實力,軟實力(如溝通、態度、團隊合作)也同樣重要。如果公司有明確的考核紀錄和溝通證明,您將面臨較大的挑戰。
案例二:阿華的轉機——調解期間的保護傘
阿華在試用期間被公司考核不及格,公司準備資遣他。阿華認為考核不公,隨即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了勞資爭議調解。沒想到,就在調解程序進行期間,公司還是發出了資遣通知。
阿華感到非常憤怒,他認為公司這是報復。最終,法院判決認定公司的資遣行為無效!因為公司在阿華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且資遣理由與調解的爭議事項相關的情況下,仍執意資遣,這就違反了《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的規定。即使公司可能真的有資遣的實質理由,但只要程序違法,解僱就無效。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對資遣有任何疑慮,務必盡快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這將為您爭取到一個重要的「保護期」,讓公司在調解期間無法輕易資遣您,為您爭取更多協商的空間與時間。
當你遭遇試用期資遣,該怎麼辦?
面對突如其來的資遣,保持冷靜並採取以下行動,能有效保障您的權益:
1. 收集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仔細閱讀其中關於試用期的約定、考核標準等。
- 工作紀錄: 如工作內容、完成的專案、績效報告、出勤紀錄等,證明您有努力工作。
- 溝通紀錄: 與主管或人資的所有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截圖),特別是關於工作表現、輔導、改善建議等內容。
- 資遣通知書: 務必取得書面資遣通知,確認資遣理由。
2. 仔細審視資遣理由
- 是否客觀具體? 雇主提出的「不能勝任」理由是否明確,有無具體事實支持?
- 有無歧視? 判斷資遣是否與您的性別、懷孕、性傾向等受保護特徵有關。
- 是否為權利濫用? 例如,資遣理由與工作適格性無關,或公司惡意刁難。
3. 確認應得的費用與權益
- 預告期間工資: 若您工作滿三個月但未滿一年,雇主未提前十天預告,應給付您十天的預告工資。
- 資遣費: 即使是試用期,只要是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就應依法給付資遣費。
- 非自願離職證明: 這是您申請失業給付的重要文件,務必向公司索取。
4. 考慮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如果您認為資遣不合法或權益受損,立即向工作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前述案例二,這能為您提供重要的程序性保護,讓您在調解期間暫時免於被資遣,爭取更多協商的籌碼。
結論:積極應對,保障您的職場權益
試用期被資遣,確實是一個令人沮喪的經歷。但請記住,您並非孤單無助。台灣的勞動法令為勞工提供了基本的保障。透過了解法律規定、積極收集證據、並善用勞資爭議調解機制,您將更有能力維護自己的權益,為自己爭取一個公平的結果。面對資遣,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發聲!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試用期內被資遣,公司是否一定要支付資遣費和預告工資?
A: 是的,如果雇主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您,即使在試用期內,也應依法支付資遣費。至於預告工資,若您工作已滿三個月但未滿一年,雇主未在十天前預告,則應支付十天的預告工資。若未滿三個月,則無預告期間的適用。
Q: 公司說我「不適任」,但我認為自己表現很好,該怎麼辦?
A: 您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具體的「不適任」理由和相關證據(如考核紀錄、溝通紀錄)。同時,您也應收集自己工作表現良好的證據,例如完成的專案、主管的肯定信件、出勤紀錄等。如果雙方仍有爭議,建議您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第三方協助釐清事實。
Q: 如果我在試用期內發現公司有違法行為,例如薪資不符,然後被資遣,這合法嗎?
A: 若您發現公司有違法行為並提出申訴或要求改善,隨後被公司資遣,這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1條以外的「懲戒性解僱」,或涉嫌對您行使權利的不利待遇。特別是如果您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公司在調解期間資遣您,則該資遣行為可能因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而無效。
Q: 我認為公司是因為我懷孕而資遣我,我該怎麼做?
A: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包括資遣。如果您有證據(例如主管曾提及懷孕影響工作、其他懷孕同事也有類似遭遇等),應立即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這種情況下的資遣是違法的,雇主可能面臨罰款,且資遣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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