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試用期解僱權益指南:勞工與家屬必知法律保障

試用期解僱權益指南:勞工與家屬必知法律保障

律點通
2025-08-25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合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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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解僱,家屬別慌!法律權益一次看懂

當家人在試用期間突然被公司解僱,想必心情一定非常焦急與不安。試用期解僱的規定,確實與正式員工有些不同,讓許多人感到困惑。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試用期解僱的法律要件,幫助您和家人了解自身權益,不再徬徨無助。

什麼是「試用期」?它合法嗎?

在台灣的《勞動基準法》中,並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這個制度。然而,實務上普遍承認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這是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白話解釋:這表示只要勞工和雇主雙方都同意,無論是口頭或書面,試用期的約定就合法成立。試用期的目的,是讓勞雇雙方在正式建立長期僱傭關係前,有一段時間互相觀察與適應。雇主可以評估勞工的工作能力、態度、是否適應公司文化;勞工也能藉此了解工作內容和環境。

試用期被解僱,跟正式員工有什麼不同?

這是許多家屬最關心的問題。相較於正式員工,雇主在試用期間解僱勞工的標準,確實會比較寬鬆。主要差異在於:

  1. 解僱理由的認定較為彈性: 雖然雇主解僱勞工,常會援引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白話解釋:這條規定了雇主除非勞工無法勝任工作,否則不能隨意解僱。但在試用期內,法院通常認為,雇主對「不能勝任」的認定標準會比正式員工來得寬鬆。雇主可以觀察求職者的工作能力、操守、適應公司文化及應對態度,判斷是否為適格員工。

  1. 通常不受「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限制: 對正式員工,雇主解僱前通常需要給予改善機會。但在試用期內,多數法院判決認為,雇主無須給予改善機會,也不受「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限制。這意味著雇主不一定要先嘗試調職、輔導等方式,才能解僱。

  2. 預告期間與資遣費: 如果勞工工作未滿三個月,實務上通常認為雇主解僱時無需給予預告期間,也不涉及資遣費的問題。但若工作期間超過三個月,則仍需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給予預告期間。

雇主可以隨便解僱嗎?「權利濫用」是關鍵!

儘管試用期解僱的標準較寬鬆,但這不代表雇主可以毫無理由、恣意妄為地解僱勞工。雇主行使終止權,仍不得濫用權利

雇主必須基於具體、合理且客觀的事實來評價勞工是否「不能勝任」。如果雇主無法提出充分證據,或其解僱理由是事後才編造、不具客觀性,那麼這種解僱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權利濫用」,進而導致解僱無效。

什麼是「不能勝任」?實務上常見的例子包括:

  • 工作績效不佳、專業技能不足。
  • 工作態度消極、不積極學習、不配合團隊工作。
  • 出勤不佳(如曠職、遲到早退)、非休息時間多次離崗。
  • 與企業文化或服務模式不符,甚至對主管或同事有不當言行。

如果解僱不合法,勞工可以怎麼主張權益?

若勞工認為雇主違法解僱,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白話解釋:這表示勞工如果想確認自己和公司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必須有法律上的實質利益才能提出訴訟。

如果法院認定解僱不合法,那麼僱傭關係就仍然存在,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解僱期間的薪資。此時,會適用到:

《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白話解釋:這條文指出,如果雇主違法不讓勞工提供勞務,勞工雖然沒有實際工作,仍然可以向雇主請求薪資。但是,勞工因為沒有工作而省下的開銷,或者在被解僱期間到其他地方工作賺到的錢,甚至是故意不去找工作賺錢的利益,雇主可以從應支付的薪資中扣除。

此外,雇主也有為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的義務: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每月負擔之勞退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白話解釋:雇主必須每月為勞工提繳至少工資6%的退休金。如果雇主未提繳或提繳不足,導致勞工受損害,勞工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

真實案例:他們的故事給我們的啟示

透過以下兩個匿名化的案例,您可以更清楚地了解法院如何判斷試用期解僱的合法性:

故事一:小雅的行政職務疑雲

小雅在一家公司擔任人事行政職務,試用期即將屆滿。她的直屬主管對她的工作表現給予高度肯定,評分高達88分,並建議公司將她轉為正式員工。然而,總經理卻在小雅被解僱後才覆核,並以「個性不適合、對人事法規不甚專精」為由,通知小雅資遣,但沒有提供具體的說明或證據。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公司的總經理未能提出小雅不適任的具體事證,且其覆核意見有諸多疑點,難以採信。公司僅透過通訊軟體通知資遣,被認定為權利濫用,因此解僱不合法,小雅與公司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

給我們的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試用期解僱,雇主也必須負起舉證責任,提出具體、客觀的證據來證明勞工不適任。如果考核程序不嚴謹、解僱理由空泛或有事後補強的嫌疑,解僱就可能被判定為無效。

故事二:阿明的消極工作態度

阿明在試用期間,被雇主觀察到工作表現消極,不積極學習新事物,也不太願意配合團隊工作,甚至在非休息時間多次離開工作崗位。雇主曾多次提醒並記錄下這些情況,最終依據這些事證,終止了阿明的勞動契約。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試用期的目的就是評估勞工是否適任職務,以及其能力與公司文化的契合度。雇主已合理證明阿明存在工作態度消極、不敬業且不適應企業文化等不能勝任的情事。由於試用期解僱不受「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限制,雇主無須給予改善機會,因此認定雇主終止契約合法。

給我們的啟示:這個案例顯示,如果雇主能充分記錄並證明勞工確實存在多方面的不適任情事,即使沒有給予改善機會,其試用期解僱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合法。因此,勞工在試用期間的表現,以及雇主是否有詳細的紀錄,都是判斷解僱是否合法的關鍵。

面對試用期解僱,家屬能做什麼?

作為被解僱勞工的家屬,您可以協助家人採取以下行動:

  • 仔細檢視勞動契約:確認契約中是否有關於試用期的明確約定、期間長度及相關權利義務。
  • 協助蒐集證據:鼓勵家人妥善保存所有與工作相關的資料,例如工作成果、考核紀錄、與主管或同事的溝通紀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出勤紀錄等。這些都是證明工作表現或反駁雇主說詞的關鍵。
  • 了解解僱事由:確認雇主告知的解僱理由是否具體明確?是否有書面通知?如果雇主僅口頭告知,應盡量請家人要求書面說明。
  • 尋求勞資爭議調解:若認為解僱不合法,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公正第三方協助處理。

結論:不再徬徨,掌握關鍵保障權益

試用期解僱雖然讓雇主擁有較大的彈性,但絕非可以隨意為之。法律依然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特別是雇主不得濫用其解僱權利。作為家屬,您的支持與協助至關重要。透過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協助家人蒐集並保留關鍵證據,您就能更好地為家人爭取應有的權益,讓他們在面對職場挑戰時,不再感到孤單無助。記住,掌握資訊就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試用期被解僱,可以要求資遣費嗎?

A: 如果勞工在試用期間工作未滿三個月,實務上通常認為雇主解僱時無需給予預告期間,也不會產生資遣費的問題。但若工作期間超過三個月,雇主仍需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給予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並依規定計算資遣費。

Q: 雇主說「不適任」就解僱,我能怎麼反駁?

A: 雇主雖然有較大的彈性,但仍需提出具體、客觀的事實來證明勞工「不能勝任」。您可以協助家人回想並蒐集所有能證明其工作表現良好、積極學習、配合度高的證據,例如主管的正面評價、完成的專案、同事的證詞、工作紀錄、電子郵件溝通內容等。如果雇主無法提出具體事證,或其理由不合理,就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Q: 試用期多長才合理?如果約定很長怎麼辦?

A: 《勞動基準法》沒有規定試用期的長度,但實務上普遍接受3個月為合理期間。如果雇主約定過長的試用期(例如6個月或更長),法院會審酌該職務性質是否有長期試用之必要性。若無必要,過長的試用期可能被認定為不合理,甚至可能挑戰其合法性,但具體仍需個案判斷。

Q: 如果雇主解僱理由是假的,我該怎麼辦?

A: 如果雇主提出的解僱理由與實際情況不符,甚至有捏造之嫌,這就屬於「權利濫用」。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在調解過程中提出證據反駁雇主的說詞。若調解不成,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要求雇主恢復僱傭關係並補發積欠薪資。關鍵在於蒐集能夠證明雇主理由不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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