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你踏入職場!但你知道試用期並非「試用」那麼簡單嗎?
「試用期」這三個字,對許多職場新人來說,既是充滿機會的開始,也可能隱藏著不安與挑戰。好不容易找到心儀的工作,卻又擔心在試用期間表現不佳,隨時可能被公司「請走」?
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來為你解密台灣試用期解僱的法律眉角,讓你清楚自己的權益,不再對試用期感到迷茫。
試用期解僱,法律怎麼說?
在台灣,雖然《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並沒有明確規定「試用期」制度,但實務上,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資雙方約定合理的試用期是普遍被承認的。這段期間,雇主會觀察你是否能勝任工作,而你也可以評估這份工作是否適合自己。
那麼,雇主在試用期想解僱你,需要符合什麼條件呢?
1. 核心原則:不能勝任工作
即使是試用期,雇主也不能隨意解僱你。最主要的依據是: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白話來說,就是雇主必須證明你「不能勝任工作」。這個「不能勝任」的標準在試用期間會比正式員工來得寬鬆,不僅包含客觀上能力不足(如學識、技術、經驗不夠),也包括主觀上不適任(如工作態度消極、不配合團隊、無法適應企業文化,甚至與同事相處不睦等)。
2. 預告期間:未滿三個月通常無須預告
被解僱時,雇主是否需要提前通知你呢?這點就和你的工作時間長度有關: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重點是:實務上普遍認為,如果你在試用期間工作未滿三個月就被解僱,雇主是無須給你預告期間的。 但如果你的試用期超過三個月,且你已工作超過三個月,那麼雇主就必須依上述條文規定,提前十天通知你。
3. 資遣費:可能爭取得到,但有爭議空間
被解僱後,最關心的莫過於資遣費了。勞基法對資遣費的規定是: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然而,關於試用期解僱是否適用資遣費,實務上存在不同見解。 有些法院認為試用期是正式聘用前的階段,原則上不適用資遣費規定;但也有判決認為,只要雇主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解僱,就應該給付資遣費。因此,如果你遇到這種情況,仍有機會爭取,建議可尋求勞工局協助。
4. 勞資爭議調解期間,雇主不得解僱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保護機制: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這表示,如果你已經就「試用期考核不通過」等爭議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那麼在調解期間,雇主就不能再以同樣的理由將你解僱,否則解僱行為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職場新人必看:試用期解僱實務案例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來看看這些法律規定在實際案例中如何應用:
情境一:小胡的社工試用期驚魂記
小胡滿懷熱情地進入一家社福機構擔任社工,試用期一個月。沒想到,才過幾週,他就被主管約談,說他工作績效不佳、專業技能不足,甚至與同事發生口角衝突,影響團隊氣氛,溝通後也未見改善。最終,機構以小胡「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決定終止他的試用期。
律點通解析: 在這個案例中,法院認定機構解僱合法。因為雇主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小胡不僅能力有問題,連工作態度和人際關係都出現狀況。這說明了試用期的「不能勝任」,是綜合評估能力、態度、與企業文化適應性等多方面因素的。即使試用期很短,只要雇主舉證充分且非權利濫用,解僱仍有其正當性。
情境二:阿顏的試用期爭議大反轉
阿顏在一家工廠擔任技工,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快滿時,他接到公司通知說試用不及格。阿顏覺得不公平,於是立刻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沒想到,公司在調解還沒開始前,就直接發函將他解僱。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最終最高法院判決,公司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解僱阿顏是違法的!因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明確規定,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雇主不得因該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阿顏在接到不及格通知後立即申請調解,此時就進入了保護期,公司不能再輕易解僱。這提醒我們,一旦感覺權益受損,及時啟動勞資爭議程序,是保護自己的重要一步。
職場新人,該如何保護自己?
- 仔細閱讀勞動契約: 了解試用期的長度、考核標準,以及不合格時的處理方式。有疑問務必在簽約前提出。
- 積極溝通與爭取: 如果主管對你的表現有疑慮,務必積極溝通,了解具體問題,並爭取改善機會。主動展現你的學習意願與解決問題的能力。
- 保留所有證據: 舉凡勞動契約、薪資單、工作內容說明、考核紀錄、與主管的溝通紀錄(電子郵件、訊息、會議紀錄等),都建議妥善保存。這些都是未來可能保護你權益的重要證據。
- 不確定時尋求協助: 如果你覺得被不合理對待,或對解僱理由有疑慮,不要害怕!可以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尋求諮詢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結論:知己知彼,安心闖蕩職場!
試用期雖然是職場的入門關卡,但絕非雇主可以隨意解僱的「空窗期」。身為職場新人,了解試用期解僱的法律規範,掌握自己的權益,並在必要時懂得如何自保,不僅能讓你更有底氣地面對挑戰,也能為自己的職涯發展奠定穩固的基礎。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安心度過試用期,自信地邁向職場新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試用期被解僱,雇主需要給我理由嗎?
A: 需要。即使是試用期,雇主解僱仍需有正當理由,通常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這個「不能勝任」的標準在試用期會較寬鬆,包括能力不足、態度不佳、不適應企業文化等。但雇主仍需提出具體事證證明你確實不適任,不能隨意解僱。
Q: 試用期解僱,雇主需要提前通知我嗎?
A: 這要看你的工作時間長度。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如果你工作未滿三個月,雇主解僱是不需要提前預告的。但如果你的試用期超過三個月,例如試用期是六個月,且你已工作超過三個月,那雇主就必須依規定提前預告(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需十日前預告)。
Q: 試用期被解僱,我可以拿到資遣費嗎?
A: 關於試用期是否適用資遣費,實務上有不同見解。部分法院認為試用期是正式契約前的觀察階段,原則上不適用資遣費規定;但也有判決認為,只要雇主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解僱,就應該給付資遣費。為避免爭議,建議你仍可爭取,並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讓專業人士協助判斷。
Q: 如果我認為雇主解僱我是不公平的,該怎麼辦?
A: 首先,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例如勞動契約、薪資單、工作內容說明、考核紀錄、與主管的溝通紀錄(電子郵件、訊息、會議紀錄等)。接著,你可以向公司的人資部門或主管提出申訴。如果問題仍無法解決,你可以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切記,一旦你提出勞資爭議調解,雇主在調解期間內,原則上不能再因同一爭議事件將你解僱,否則解僱行為可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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