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解僱了?別慌,先了解你的權益!
剛進入新公司,滿懷期待地想大展身手,卻在試用期間突然收到解僱通知,這無疑是個沉重的打擊。你可能會感到錯愕、不解,甚至憤怒,心想:「試用期不是雇主說了算嗎?他們可以隨便解僱我嗎?」
別擔心,律點通來為你解惑!雖然試用期賦予雇主較大的彈性,但這不代表雇主可以「任意」解僱。在台灣,即使是試用期,你的勞動權益仍然受到法律保障。本文將深入淺出地分析試用期解僱的法律要件、實務案例,並提供你最實用的自保策略,讓你了解如何評估解僱的合法性,並在必要時捍衛自己的權益。
試用期到底是什麼?雇主解僱的界線在哪?
現行《勞動基準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實務上普遍承認勞雇雙方約定試用期的效力。試用期就像是勞雇雙方的一段「磨合期」,讓彼此有機會觀察、評估是否適合長期合作。雇主可以觀察你的工作能力、態度、是否適應企業文化;你也可以藉此了解公司環境與工作內容。
雇主不能「任意」解僱!
雖然雇主在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的彈性較大,但這不代表可以毫無理由地解僱你。雇主行使終止權仍需具備正當性,且不得濫用權利。換句話說,雇主必須有「相當理由」才能解僱,而不是單憑一句「試用期不合格」就能打發你。
「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標準
雇主最常援引的解僱理由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對於試用期的勞工,法院實務上對「不能勝任」的認定標準會比較寬鬆,通常只要雇主能合理證明你 「大致不能勝任」 即可,不必要求達到「確不能勝任」的嚴格程度。但這個判斷仍需基於具體事實,對你的業務能力、操守、適應企業文化及應對態度等進行合理、具體與客觀的評價。
預告期間與資遣費
如果雇主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解僱你,且你的工作年資已滿三個月,雇主就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給予預告期間或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如果工作未滿三個月,則沒有預告期間的適用。
另外,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等規定,雇主有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的義務。如果你被違法解僱,導致勞動契約關係仍存在,雇主仍應為你提繳退休金。
從真實案例看,你的情況可能屬於哪一種?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的法院案例,來看看雇主在試用期解僱時,哪些情況會被認定合法,哪些又會被認定違法,幫助你判斷自己的處境。
案例一:雇主因員工多重不適任,解僱被認定合法
小張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試用期間主管發現他不僅程式能力不足,經常無法如期完成任務,還經常遲到早退。更糟糕的是,小張在會議中多次與同事發生口角,甚至用不當言語威脅他人。公司主管多次提醒溝通,但小張的狀況仍未改善。最終,公司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將其解僱。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張在試用期間確實存在多方面(能力、態度、行為)的客觀不適任情事,且經溝通仍未改善。因此,雇主在未濫用權利的情形下,終止勞動契約具有正當性,解僱行為合法。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雇主能提出具體、多方面的證據,證明你在能力、態度或行為上確實不適任,且有溝通紀錄,那麼解僱就較容易被認定為合法。
案例二:雇主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解僱被認定違法
小美在一家公司擔任人事行政職務,試用期間主管對她的初核評語是「試用合格,建請正式僱用」,且同事間也相處融洽。然而,總經理在覆核時卻突然批註「試用不合格」,但未說明具體理由。公司隨後僅以通訊軟體通知小美被資遣,也未提供任何具體的不適任事證。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雇主未能舉證證明小美有不適任工作或與同事互動溝通不良的情事。部門主管的正面評語更具客觀性,而總經理的負面評語不僅未敘明具體事由,甚至是在解僱後才補登載,其真實性令人存疑。因此,法院認定雇主僅憑空泛理由解僱,顯係權利濫用,不合法,確認小美與公司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非常重要!它強調雇主在試用期解僱時,必須提出具體、客觀且可驗證的事證來證明你不能勝任。單憑主觀臆測、含糊其詞的理由,或事後補強的理由,將難以獲得法院支持。這代表你的工作紀錄、主管評語、溝通內容等,都是判斷解僱合法性的關鍵。
試用期被解僱了,我該怎麼辦?
如果你不幸在試用期被解僱,請不要慌張,以下是你可以採取的實用步驟:
1. 要求雇主提供書面解僱事由
無論如何,第一步都是要求雇主提供書面且具體的解僱事由。這份文件是判斷解僱合法性的重要依據。如果雇主給的理由含糊不清,或與事實不符,這將有利於你後續爭取權益。
2. 保留所有工作相關紀錄
務必保留你在試用期間的所有工作紀錄,例如:
- 工作成果: 完成的專案、報告、文件、程式碼等。
- 績效證明: 任何來自主管或同事的正面評價、獎勵或肯定。
- 溝通紀錄: 與主管、同事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例如Line、Slack),特別是關於工作內容、指導、回饋的內容。
- 打卡紀錄、出勤紀錄: 證明你正常出勤。
- 勞動契約、報到通知書: 確認試用期約定內容。
這些紀錄都是證明你工作表現的客觀證據,有助於反駁雇主「不能勝任」的主張。
3. 評估解僱的合法性
仔細檢視雇主提出的解僱事由,並對照你保留的工作紀錄,思考以下問題:
- 雇主提出的理由是否具體?是否有客觀證據支持?
- 雇主是否有給你改善的機會?
- 解僱理由是否涉及歧視(例如性別、懷孕、身心障礙)或不法動機(例如打壓工會、吹哨者)?
如果雇主無法提出具體證據,或解僱理由顯不合理,那麼這次解僱就可能不合法。
4.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如果你認為解僱不合法,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例如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是一個相對快速且成本較低的解決方式,由公正的調解委員協助勞雇雙方溝通,尋求共識。在調解過程中,你可以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給付被解僱期間的工資、要求雇主補提勞工退休金等訴求。
5. 考慮提起訴訟
如果調解不成立,或者爭議金額較大、情況複雜,你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在訴訟中,雇主必須就你「不能勝任工作」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如果法院判決解僱不合法,你將有權要求回到原職位,並請求雇主給付自解僱日起至復職日止的薪資,以及補提勞工退休金。
結論:勇敢捍衛你的勞動權益!
試用期被解僱固然令人沮喪,但請記住,台灣的勞動法令仍為你提供保障。重點在於,你必須積極了解自己的權益,並妥善保留相關證據。當你面對不合理的解僱時,不再是孤立無援。透過上述的步驟,你可以更有策略地應對,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公平與正義。
記住,你的權益值得被捍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試用期被解僱,我能要求資遣費嗎?
A: 試用期被解僱,如果雇主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例如你不能勝任工作),那麼你是有權要求資遣費的。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是依據你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則按比例計算。然而,如果你的工作年資未滿三個月,則通常沒有預告期間,但資遣費的權利仍存在。
Q: 雇主說我「不適任」,但我認為我表現很好,怎麼辦?
A: 如果你認為自己表現良好,但雇主卻以「不適任」為由解僱,這時你必須主動要求雇主提供具體的書面解僱事由。同時,務必整理並保留所有能證明你工作表現的證據,例如完成的專案、主管或同事的正面回饋、溝通紀錄、績效考核表等。這些證據將是你在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中,反駁雇主主張的有力武器,並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Q: 試用期被解僱,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
A: 可以的。只要雇主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例如不能勝任工作)或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且你符合《就業保險法》的其他條件(如非自願離職、有工作能力及意願、參加就業保險滿一年等),就可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記得向雇主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以利申請。
Q: 雇主沒有給我預告期,合法嗎?
A: 這要看你的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如果你繼續工作未滿三個月,雇主解僱時確實不需要給予預告期間。但如果你的工作年資已滿三個月但未滿一年,雇主應於10日前預告;滿一年但未滿三年,應於20日前預告;滿三年以上,應於30日前預告。如果雇主未依規定給予預告期間就解僱,則必須給付你預告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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