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僱,尤其是在試用期間,想必讓您感到錯愕與不安。您可能會疑惑:「試用期不是還在觀察嗎?怎麼說解僱就解僱了?這樣合法嗎?我能爭取什麼權益嗎?」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此刻的心情。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上關於「試用期解僱」的眉眉角角,幫助您釐清權益,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走。
試用期解僱,法律怎麼說?
台灣的《勞動基準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制度,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資雙方合意約定試用期,且工作性質確實需要觀察時,法院實務上普遍承認其合法性。試用期的本意,就是給予雇主一個觀察期,評估勞工的工作能力、態度、與團隊的契合度等,而勞工也能藉此了解公司文化與職務內容,雙方互相磨合。
正因為試用期帶有「試驗」的性質,法院實務大多認為,在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享有較大的彈性。但這不代表雇主可以隨意解僱,仍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且不能濫用權利。
雇主可以合法解僱你的常見情況
即使在試用期,雇主解僱勞工也並非毫無限制。最常見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或在極端情況下適用第12條。
不能勝任工作: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這是試用期解僱最常被援引的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白話來說,如果雇主能證明您在試用期間確實無法勝任工作,就可能依此條款解僱。這裡的「不能勝任」範圍很廣,不只指專業技能不足,也包含:
- 客觀能力不足:例如學識、技術、經驗無法達到職務要求,工作績效不佳,無法獨立完成任務等。
- 主觀態度不佳:例如工作態度消極、不積極學習、不願配合團隊、不適應企業文化、與同事溝通困難、不服從合理指示等。
雖然在一般解僱中,雇主通常需要先提供指導或改善機會,但在試用期,法院實務普遍認為,雇主不一定需要給予多次改善機會,即可依考核結果判斷是否繼續僱用。這就是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在試用期會較為寬鬆,甚至不適用。
嚴重違規:勞基法第12條
如果勞工在試用期間有非常嚴重的違規行為,例如重大侮辱行為、嚴重損害公司財物、無故曠工等,雇主也可以不經預告直接解僱。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這個條款的適用門檻非常高,必須是「情節重大」的違規,且雇主必須在知悉違規情況的30天內行使解僱權。
試用期被解僱,還有資遣費或預告期嗎?
這是許多被解僱勞工最關心的問題。根據目前多數的法院實務見解:
- 資遣費:在試用期間內,若雇主以您「不適格」為由終止契約,原則上無須給付資遣費。
- 預告期間:
- 如果您工作未滿三個月,雇主終止契約無須給予預告期間。
- 如果您工作已滿三個月,即便仍在試用期內,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終止契約,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給予預告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試用期超過三個月,且工作也滿三個月時被解僱,雇主仍應給予十天的預告期,或者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真實案例分享:他們是怎麼被判斷的?
讓我們看看幾個實際的法院判決,了解雇主在什麼情況下解僱會被認定合法:
案例一:行銷主管的溝通難題
小陳是一位資深行銷副處長,剛到新公司試用期間,雖然專業能力不錯,但公司認為他在專案時程、預算規劃及計畫執行上表現不如預期,更重要的是,他與跨部門同事的溝通經常出現問題,無法有效協調。公司評估後,決定在試用期內終止他的勞動契約。小陳認為解僱不合法,但法院最終駁回了他的主張。法院認為,試用期就是讓雇主評估勞工是否適合,只要不是濫用權利,雇主有較大彈性,因此公司的解僱是合法的。
案例二:研發工程師的工作態度
小李是一名研發工程師,在試用期間,主管發現他工作態度較為消極,不積極學習新技術,也不太願意配合團隊協作,甚至有多次在非休息時間擅自離崗的情形。公司認為小李不適應企業文化,也無法勝任研發團隊的工作,因此決定解僱。小李主張公司沒有給予他改善機會,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然而,法院最終認定,試用期解僱的目的就是評估,雇主不需嚴格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公司的解僱是合法的。
這些案例都說明了,在試用期內,雇主判斷「不能勝任」的標準不僅限於專業技能,工作態度、配合度、溝通能力等軟實力,也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何判斷雇主是否「濫用權利」?
儘管雇主在試用期解僱上有較大彈性,但絕不能濫用權利。如果雇主的解僱行為有以下情形,就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
- 解僱事由不真實或不客觀:雇主提出的解僱理由是捏造的,或沒有具體客觀的事實支持。
- 出於歧視或其他不法目的:例如因為您的性別、懷孕、種族、宗教、性傾向等因素而解僱,或是為了規避資遣費而惡意解僱。
- 解僱與勞工表現無關:解僱理由與您在試用期間的表現完全不相關,或僅是雇主恣意為之。
結論:被解僱了,你可以怎麼做?
試用期被解僱,雖然可能讓您感到沮喪,但請先冷靜下來,釐清您的權益。
- 了解解僱理由:務必向雇主問清楚解僱的具體原因。
- 檢視勞動契約:回顧您當初簽署的勞動契約或公司工作規則,確認是否有關於試用期的特別約定。
- 保留相關證據:收集您在職期間的任何工作紀錄、考核文件、與主管或人資的溝通紀錄(例如信件、訊息),這些都可能成為日後爭議的證據。
- 計算工作期間:確認您實際工作了多久,這關係到是否有預告期間的權益。
記住,即使是試用期,您的勞動權益依然受到法律保障。了解這些基本知識,能幫助您更有底氣地面對下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試用期被解僱,我能要求資遣費嗎?
A: 根據目前台灣法院的實務見解,如果雇主在試用期間以您「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原則上不需要給付資遣費。這是因為試用期被視為一個互相評估的階段,尚未完全建立正式勞動契約的保障。
Q: 雇主說我不能勝任,但我不同意,該怎麼辦?
A: 如果您認為雇主提出的「不能勝任」理由不客觀或不真實,您可以先要求雇主提供具體事證。同時,您應收集自己在職期間的相關工作成果、考核紀錄、與主管的溝通紀錄等,證明您有能力勝任。如果爭議無法解決,您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或尋求律師的專業協助,評估是否提起訴訟。
Q: 試用期通常多長才算合理?如果我的試用期很長,會有影響嗎?
A: 雖然《勞動基準法》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的長度,但實務上普遍認為3個月是合理的期間。如果雇主約定超過3個月的試用期,且無法證明該職務性質確有較長試用期的必要性(例如高階主管或特殊專業職位),法院可能會認定過長的試用期不合理,此時雇主解僱就可能需要更嚴格地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
Q: 如果我覺得雇主解僱我是因為歧視,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懷疑雇主解僱您的真正原因,是基於性別、懷孕、種族、宗教、性傾向等受到《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就業服務法》保障的歧視事由,而非真正的「不能勝任」,這就屬於權利濫用或違法解僱。您應該立即收集所有能證明歧視的證據,例如相關對話紀錄、同事證詞、薪資福利差異等,並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尋求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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