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解僱,我該怎麼辦?別慌,先搞懂你的權益!
剛進入新公司,還在努力證明自己的試用期,卻突然收到解僱通知?這突如其來的消息,肯定讓你感到錯愕、不解,甚至憤怒。在台灣,即使是試用期間,雇主也不能隨意解僱勞工,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嚴格規定。身為「試用期被告」的你,別急著放棄,先來了解一下,雇主解僱你是否合法,以及你該如何自保!
什麼是「違法解僱」?
簡單來說,如果雇主終止你的勞動契約,卻沒有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合法理由或程序,那就是違法解僱。一旦被認定為違法解僱,你的勞動契約關係其實仍然存在,雇主就必須繼續支付你工資,甚至你還有權利要求補償。
雇主可以解僱你的兩種主要情況
《勞動基準法》對雇主解僱勞工設有嚴格的門檻,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1. 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這通常是雇主因經營困難或勞工能力不足時,需要提前預告才能解僱。對試用期的你來說,最常見的理由是「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裡的「不能勝任」不是雇主說了算!法院會審查雇主是否能證明你客觀上確實無法達成工作要求,而且雇主必須先採取過輔導、改善等措施,但你仍無法改善。這就是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解僱是萬不得已的最後一步。
2. 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2條)
這種情況下,雇主可以立即解僱你,通常是因為你犯了嚴重的過失或不法行為。其中,最常被雇主引用的理由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這裡的「情節重大」是個關鍵,它不是指任何小錯誤。法院會綜合考量你的行為性質、對公司造成的損失、你的年資、公司特性等,最重要的是判斷雇主是否真的已經無法期待繼續維持勞雇關係。此外,雇主必須在知悉你違規行為的30日內行使解僱權,否則就喪失了這個權利(這就是「除斥期間」)。
關鍵法律概念,你一定要懂!
- 「情節重大」的認定:這是一個模糊地帶,法院會非常嚴謹地審查。例如,你只是單一偶發的遲到或小失誤,通常很難被認定為「情節重大」而直接解僱。雇主必須證明你的行為已經嚴重到讓公司難以經營或管理。
-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這是保護勞工工作權的核心原則。雇主不能一有問題就解僱,必須先嘗試其他較輕的懲處方式,如口頭警告、書面申誡、調職、輔導改善等,只有在這些方法都無效後,才能考慮解僱。
- 「除斥期間」 :30日的期限非常重要!如果雇主明知你做了某件事,卻拖延超過30天才解僱你,那即使你的行為確實有問題,雇主的解僱也可能因為逾期而變成違法。
試用期被解僱?看看這些真實案例怎麼說!
案例一:雇主拖太久才解僱,還提不出證據!
小張在一家物流公司擔任司機,某次與同事發生口角,並在公司內抱怨主管。公司雖然知道這些事,卻拖了三個月才以「對同事有重大侮辱」、「違反工作規則」為由將他解僱。此外,公司還指控小張故意損壞公司物品,但拿不出具體證據。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公司在知悉小張的行為後,超過30天才解僱,已經過了《勞基法》規定的「除斥期間」,解僱權就失效了。至於其他指控,公司也無法提出確鑿證據。因此,法院認定公司解僱小張是違法的。小張不僅可以主張僱傭關係繼續存在,還能要求公司支付被違法解僱期間的工資。
給你的啟示: 雇主解僱你時,請務必確認解僱理由是否具體,以及雇主是否在知悉你「違規」後30天內就採取行動。如果雇主拖延,那就是你的籌碼!
案例二:單一小過失,不足以構成「情節重大」
小林是清潔隊員,有一天因為身體不適,沒有請假就提早離開工作崗位回家休息。這件事被媒體報導後,雇主(市政府環保局)認為他嚴重違反工作規則,直接將他解僱。但小林平時工作表現良好,考績也多是甲等,這是他第一次出現類似情況。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林這次未請假離隊雖然有錯,但只是一個單一、偶發事件,並沒有嚴重到讓雇主無法管理或維繫勞動關係。雇主沒有先給予其他懲處或輔導,就直接解僱,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不符合「情節重大」的要件。因此,法院認定雇主解僱小林是違法的。
給你的啟示: 如果你被解僱的理由只是單一、偶發的小錯誤,且未造成公司重大損失,雇主直接解僱你可能就不合法。雇主必須證明你的行為已嚴重到無法透過其他方式挽救勞動關係。
試用期被告,你該怎麼做?
當你收到解僱通知時,請務必冷靜,並採取以下步驟:
- 確認解僱理由: 雇主必須明確告知你解僱的具體理由。如果理由模糊不清,或與《勞基法》規定不符,就可能是違法解僱。
- 蒐集證據: 保留所有與工作相關的文件,包括:
-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 薪資單、出勤紀錄
- 解僱通知書、離職證明
- 與主管或同事的溝通紀錄(郵件、訊息)
- 任何證明你工作表現的文件(考核、獎勵、工作成果)
- 證明雇主違法或違約行為的證據(例如未按時發薪、職場霸凌等)
- 了解你的權益:
- 預告期間工資: 如果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解僱你,但沒有給你足夠的預告期間(依年資有不同規定),就應支付你預告期間的工資(《勞動基準法》第16條)。
- 資遣費: 如果雇主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解僱你,或你因雇主違法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雇主都應支付你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服務證明書: 雇主必須開立服務證明書給你(《勞動基準法》第19條)。
- 主張權利: 如果你認為雇主違法解僱,你的勞動契約關係仍存在。你可以向雇主主張繼續僱傭關係,並依《民法》第487條請求雇主支付你被違法解僱期間的工資。你也可以向各地方政府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協助。
結論:別讓權益睡著了!
試用期雖然是勞資雙方相互評估的階段,但並不代表雇主可以隨意解僱勞工。當你面對不合理的解僱時,請務必掌握《勞動基準法》賦予你的權利,積極蒐集證據,並尋求專業管道的協助。記住,你的工作權受法律保障,勇敢捍衛自己的權益,才能避免成為職場的冤大頭!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試用期被解僱,我能做的第一件事是什麼?
A: 首先,請務必確認雇主告知你的解僱理由。要求雇主提供書面解僱通知書,上面應清楚載明解僱原因。這份文件是後續判斷解僱是否合法的關鍵證據。如果雇主不提供,你可以自行發存證信函要求。
Q: 雇主說我『不適任』就解僱,這樣合法嗎?
A: 不一定合法。即使在試用期,雇主也不能單憑一句『不適任』就解僱。雇主必須證明你客觀上確實無法勝任工作,且已提供輔導、改善機會,但你仍無法達到要求。如果雇主沒有提供這些改善措施或相關證明,其解僱行為可能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而屬違法。
Q: 我該怎麼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A: 你可以蒐集以下證據: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薪資明細、出勤紀錄、工作成果(例如完成的專案、報告、客戶回饋)、與主管或同事的溝通紀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但請注意資料來源的合法性)、任何證明你表現良好的文件(如考績、獎勵)。這些都能證明你的工作能力或反駁雇主的指控。
Q: 如果雇主違法解僱,我的勞動契約還存在嗎?我可以要求什麼?
A: 是的,如果雇主違法解僱,法律上會認為該解僱行為不生效力,你的勞動契約關係仍然存在。此時,雇主構成受領勞務遲延,你仍有權利依《民法》第487條請求雇主支付你被違法解僱期間的工資。此外,你也可以選擇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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