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科技人必看:加班費這樣算,你的血汗錢才不吃虧!

科技人必看:加班費這樣算,你的血汗錢才不吃虧!

律點通
2025-08-29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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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你的加班費真的算對了嗎?

身為科技業的一員,你是否也常感覺工作時間無限延伸,但薪資單上的加班費卻總是不如預期?或是公司一句「你是責任制」,就讓你對加班費望而卻步?別讓模糊的薪資計算方式,模糊了你的權益!律點通將帶你一次搞懂加班費的眉眉角角,確保你的每一分血汗錢都算得清清楚楚。

你的「工資」到底怎麼算?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要計算加班費,首先要釐清什麼是「工資」。很多人以為工資只有底薪,但其實,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工資的範圍比你想像的更廣!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這條法規的核心在於「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和「經常性給與」。白話來說,只要是公司因為你提供勞務而固定給付的,不論名目是伙食津貼、交通補助、全勤獎金、專業加給,甚至是夜點費或危險津貼,只要它具有「勞務對價性」(你工作才給)和「經常性」(不是偶爾才給),都應該被計入「工資」來計算加班費!

加班費的黃金比例:法定計算標準

搞懂了「工資」,接下來就是加班費的計算比例。這可是《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公司不能用任何理由少給喔!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簡單來說,平日加班前兩小時,每小時要多給1/3(1.33倍);接下來兩小時要多給2/3(1.66倍)。如果是休息日加班,前兩小時要多給1又1/3(1.33倍),之後則要多給1又2/3(1.66倍)。這些都是強制性的最低標準,任何低於這個標準的約定,都是無效的!

「責任制」不是萬靈丹:看清真相!

科技業常聽到「責任制」,但它並非雇主的免死金牌。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只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如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且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才不受部分工時規定的限制。如果你的職位不符合這些嚴格條件,公司卻聲稱你是責任制而不給加班費,那很可能已經違法!

這些「隱形工時」也算加班!你的時間值錢

除了辦公室的打卡時間,有些「隱形工時」也應該被計入工作時間,例如:

  • 勤前準備/勤後整理: 上班前必須提早到進行設備檢查、測試,或下班後必須整理資料、完成交接等。
  • 待命時間: 雖然沒有實際操作,但必須在公司或特定地點待命,無法自由運用時間。
  • 遠端待命/緊急處理: 下班後仍需隨時待命處理系統異常、回覆工作訊息等。
  • 強制性會議/訓練: 非上班時間被要求參加的會議或教育訓練。

根據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只要出勤紀錄有記載的時間,就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如果雇主認為這些時間不應計入工時,則必須提出反證。這大大減輕了勞工在爭議中證明工時的舉證責任!

實務案例:別讓你的加班費被「統包」或「忽略」

案例一:薪資「統包」陷阱

情境故事: 軟體工程師小陳,月薪高達8萬元,公司聲稱這已包含所有加班費,所以薪資單上沒有額外的加班費項目。小陳雖然常加班,但也覺得月薪不錯便不以為意。

法律解析: 這種「統包式」薪資是常見的陷阱。法院實務(如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認為,勞雇雙方約定之「統包式」薪資,若未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明確區分並另行計算給付平日延時加班工資、休息日、例假日、休假日工作之加倍工資,則此約定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也就是說,公司不能用一個「高薪」來模糊加班費的計算,加班費必須單獨計算並符合法定最低標準。

案例二:隱形工時的認定

情境故事: 系統維護工程師小李,每天上班前必須提早半小時到公司檢查伺服器狀態,下班後也常因為系統更新或緊急狀況,遠端連線處理到深夜。公司只計算他打卡的時間,認為這些都非正式工時。

法律解析: 根據法院實務(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橋勞簡字第19號民事判決),類似公車駕駛員的勤前檢查、車輛充電時間等,若勞工在此期間無法自由運用,仍受雇主指揮監督,都應計入工作時間。套用到小李的案例,如果他提早到公司檢查伺服器、遠端處理緊急狀況時,是受公司指揮監督且無法自由活動,這些時間就應該被計入工時,並計算加班費。雇主若無法提出合理的理由證明這些時間非工時,就必須承擔不利的舉證後果。

律點通給你的實用建議

  1. 保存所有出勤紀錄: 打卡紀錄、簽到表、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證明工作)、GPS紀錄等,都是證明你工作時間的關鍵證據。
  2. 仔細核對薪資明細: 檢查你的薪資單,確認哪些項目被計入「工資」,哪些沒有。如果有疑慮,可以向公司人資詢問。
  3. 了解你的工作時間: 哪些時間你雖然沒有「打卡」,但實質上仍在為公司提供勞務或受指揮監督?這些都可能是你的「隱形工時」。
  4. 及時主張權利: 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是五年。若發現公司有短付情況,請務必在時效內提出!

結論:掌握權益,不再做白工

科技業的勞工們,你的專業與付出值得被公平對待。了解加班費的計算基準、工資的真實定義,以及如何認定工作時間,是你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別再讓「責任制」或「統包式薪資」成為模糊你權益的藉口。掌握這些法律知識,讓你不再做白工,為自己的勞動價值發聲!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公司發放的「績效獎金」或「年終獎金」算不算在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工資」裡面?

A: 這要看獎金的「性質」和「發放頻率」。如果績效獎金是每月或每季固定發放,且只要你提供勞務就能獲得,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那麼就應該計入工資。但如果是發放不固定、金額浮動大,或屬於恩惠性、偶發性的獎金(如純粹看公司年度獲利發放的年終獎金,非保證給予),則可能不會被認定為工資。建議檢視公司發放辦法或與人資確認。

Q: 公司要求我下班後或假日待命,隨時處理緊急狀況,這算加班嗎?

A: 是的,這很可能算加班。如果待命期間你無法自由運用時間,需要隨時準備提供勞務,且受到雇主指揮監督,即使沒有實際處理業務,也應計入工時。若有實際處理業務,更應明確記錄並申請加班費。建議保留所有待命或處理緊急狀況的紀錄,如通訊軟體對話、郵件時間戳記等。

Q: 公司說我是「責任制」員工,所以沒有加班費,這是真的嗎?

A: 不完全是。台灣《勞動基準法》的「責任制」適用非常嚴格,只有特定職務(如監督、管理人員或經核定的專業人員),且需經過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才生效。如果你的職位不符合這些條件,或公司沒有完成合法的核備程序,那麼你仍然適用一般勞基法的工時規定,公司就不能以「責任制」為由拒絕給付加班費。

Q: 如果發現公司加班費算錯,但我已經離職了,還能追討嗎?

A: 可以的。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是五年。即使你已經離職,只要在離職後的五年內,你仍然可以向公司主張並追討短少的加班費。建議你先收集好相關證據(如薪資單、出勤紀錄、工作證明),然後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或直接向勞工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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