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加班費計算有爭議?一篇搞懂你的契約權益與自保之道

加班費計算有爭議?一篇搞懂你的契約權益與自保之道

律點通
2025-08-29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契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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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時說好的,加班費卻變了調?你的權益不能睡著!

您是否曾遇過這樣的情況:簽訂勞動契約時,對薪資結構與加班費計算方式以為瞭然於心,但實際工作後,卻發現公司給付的加班費與您預期的有落差?甚至,對於哪些項目應計入「工資」來計算加班費,雙方各執一詞,陷入了契約爭議的泥淖?

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們理解這份困惑與焦慮。加班費計算爭議是勞資關係中常見的課題,它不僅涉及法律條文的解讀,更關乎您實質的勞動報酬。今天,我們將帶您一步步釐清台灣法律對加班費的規範,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在面對這類簽約爭議時,能夠站穩腳步,捍衛自身權益。

釐清核心概念:你的「工資」到底包含什麼?

要計算加班費,首先必須搞清楚「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基礎,而這又回歸到《勞動基準法》對「工資」的定義。這可不是公司說了算,法律有明確的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來說,判斷一筆錢是不是「工資」,有兩個關鍵要素:

  • 勞務對價性:這筆錢是不是你因為「工作」而換來的?
  • 給與經常性:這筆錢是不是在一般情況下,你「經常」都能領到?

即使公司將某項給付命名為「津貼」或「獎金」,只要它符合上述兩點,例如每月固定發放的本薪、職級加給、伙食津貼、交通津貼等,都應該被視為工資,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反之,像年終獎金、婚喪喜慶賀禮等,因不具經常性或非勞務對價,就不會被計入(可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反面表列)。

加班費怎麼算?法定標準是最低底線!

當您搞清楚「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後,加班費的計算就有了依據。台灣《勞動基準法》明訂了延長工時(加班)的最低加給標準,任何勞雇雙方的約定都不能低於這個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這表示,當您在正常工時(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參見《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之外加班時,公司必須按照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法定倍數來給付加班費。如果約定低於這個標準,該約定是無效的!

你的權益有期限!別讓它睡著了

當您發現加班費有短少時,務必及早主張。因為法律對權利行使設有「時效」限制。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加班費屬於每月定期給付的債權,因此,您的加班費請求權時效是五年。這意味著,您只能向公司追討回溯至您提出請求(例如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前五年內的加班費。超過五年的部分,公司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

實際案例看分明:不再霧裡看花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案例,來理解這些規定如何影響您的權益。

案例一:小陳的薪資單之謎——工資範圍不能老闆說了算!

小陳在一家貿易公司擔任業務,每月薪資單上除了「本薪」,還有「職級津貼」、「伙食津貼」和「交通補助」。公司在計算加班費時,卻只以「本薪」作為基礎。小陳覺得不對勁,因為這些津貼每月都固定領取,而且是為了工作而發的。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像小陳這種每月固定發放、與提供勞務相關的「職級津貼」、「伙食津貼」和「交通補助」,即使公司名稱不同,本質上都屬於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的「工資」。因此,公司在計算加班費時,必須將這些項目都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中。此外,如果公司無法提出完整的出勤紀錄和薪資清冊,將會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

給你的啟示:仔細檢視你的薪資單!所有你因工作而獲得、且每月穩定領取的給付,都可能是加班費的計算基礎。不要輕易接受公司單方面的解釋。

案例二:阿美的「責任制」陷阱——約定再多,也不能低於法律底線!

阿美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主管職,公司與她約定適用「責任制」,並在契約中載明「月薪已包含所有加班費」。因此,無論阿美加班多久,公司都只給固定月薪,沒有額外計算加班費。阿美雖然覺得不合理,但想說都簽約了,也無可奈何。

法院怎麼看? 法院指出,即使勞雇雙方有簽訂契約,約定「月薪已包含加班費」或「責任制」,但若該約定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最低標準,除非公司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嚴格要件(特定職位、書面約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公司仍應依法定標準給付加班費。法院會實質審查約定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而非僅看契約形式。

給你的啟示:別以為簽了約就無法翻案!《勞動基準法》是保護勞工的最低標準,任何低於此標準的約定,在法律上都可能被認定無效。如果你屬於《勞基法》第84條之1所列的特定工作者,也要確認公司是否有依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爭議發生時,你可以這樣做!

面對加班費的簽約爭議,主動收集證據是關鍵。以下是給您的實用建議:

  • 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薪資單、打卡紀錄、簽到退表、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例如主管要求加班的訊息),以及任何可以證明您實際出勤時間和工作內容的文件。
  • 仔細核對薪資單:比對薪資單上的各項給付,判斷哪些項目應屬於工資,並計算出正確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盡早主張權利:記住加班費的五年時效。一旦發現權益受損,應盡快與公司溝通,或尋求勞資爭議調解,避免超過時效。

結論:掌握知識,勇敢主張你的權益!

加班費計算爭議,雖然可能讓人感到棘手,但只要您掌握了《勞動基準法》的關鍵規定,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據,就能在爭議中佔據有利地位。從現在起,仔細檢視您的薪資結構,了解您的工時與加班規範,並在必要時勇敢主張您的合法權益。記住,法律是保障您勞動成果的堅實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薪資單上有很多名目,哪些才算「工資」來計算加班費?

A: 判斷是否為「工資」的關鍵在於兩點:是否因提供勞務而獲得(勞務對價性),以及是否經常性給付。舉例來說,本薪、職級津貼、伙食津貼、交通津貼等每月固定發放的項目,即使名稱不同,通常都應計入工資。但像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婚喪喜慶賀禮等非經常性或非勞務對價的給付,則不計入。您可以仔細核對薪資單,確認這些項目是否符合「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的判斷標準。

Q: 如果公司說我的月薪已經包含加班費了,我還能要求加班費嗎?

A: 這要看具體情況。除非您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規範的特定工作者(如監督、管理人員等),且公司已依法與您書面約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否則勞雇雙方不得以約定方式排除或低於《勞動基準法》關於加班費的強制規定。如果您的約定低於法定標準,該約定是無效的,公司仍應依法計算並給付加班費。即使月薪總額高於基本工資,若加班費計算方式不符法定標準,仍可能違法。

Q: 我發現過去幾年的加班費都被少算了,現在還能追討嗎?可以追溯多久?

A: 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為五年。這表示您可以追討回溯至您主張權利(例如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前五年內的加班費。超過五年的部分,公司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因此,建議您一旦發現權益受損,應盡快採取行動。

Q: 我該準備哪些證據來證明我確實有加班?

A: 最重要的是出勤紀錄,例如打卡紀錄、簽到退表、門禁刷卡紀錄、電腦登入登出時間等,甚至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主管要求加班的訊息)、工作日誌、監視器畫面等,都能作為輔助證據。此外,您的勞動契約、薪資單、工作規則等文件,也能幫助釐清薪資結構與工時約定。越完整的證據,越有利於您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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