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白紙黑字,應該就沒事吧?」許多雇主可能抱持這樣的想法。然而,在台灣的勞動法規中,即使只是口頭約定的勞動契約,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您與員工之間從面試到實際工作,即便沒有簽署任何書面文件,也可能已經建立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勞資關係。當勞資糾紛浮上檯面,特別是面臨被告時,口頭約定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讓雇主措手不及。
作為雇主,您必須了解口頭契約的法律效力、終止原則,以及如何在缺乏書面證據的情況下保護自身權益。這篇文章將為您拆解口頭約定勞動契約的潛在風險,並提供具體可行的應對策略,助您在勞資爭議中站穩腳跟。
口頭約定勞動契約,真的有效嗎?
答案是:有效! 台灣法律對於勞動契約的成立,並未強制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這就是所謂的「不要式契約」。只要勞資雙方就「提供勞務」與「給付報酬」等核心事項達成共識,無論是透過口頭、電話、訊息,甚至是默示的行為,勞動契約就已經成立。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這條法規是所有民事契約的基礎,也適用於勞動契約。這表示,只要您與員工之間有明確或不明確地表達了聘用與受聘的意願,並開始實際工作與支付薪資,契約就已經生效了。
勞動契約終止的眉角:雇主務必謹慎!
當勞動關係面臨結束,無論是員工離職或雇主資遣,都涉及契約終止。這裡面學問可大了!
員工口頭說離職,算數嗎?
是的,員工口頭表示離職,意思表示一旦傳達給您,契約終止的效力就可能發生。即使公司內部規定需要填寫書面離職單,那也多半是為了行政管理方便,而不是契約終止的生效要件。
雇主資遣或解僱,限制重重!
相較於員工,雇主想終止勞動契約,限制就嚴格許多。您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列的特定事由,例如: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因歇業、業務緊縮、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等原因,需預告終止契約。
-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勞工有重大違規行為(如嚴重違反工作規則、連續曠工等),雇主可不經預告即時終止契約。
若不符合這些法定事由,或未遵守預告期間等程序,您的終止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僱,將面臨支付資遣費、預告工資,甚至恢復僱傭關係等風險。
實務案例解析:口頭約定如何影響判決?
在勞資爭議中,口頭約定因缺乏書面證據,往往成為雙方攻防的關鍵。以下透過兩個實務案例,讓您了解法院如何認定口頭約定的效力:
案例一:員工口頭說離職,能否反悔?
小張是某公司的資深員工,有一天他口頭向主管表示想離職,並與主管確認了最後工作日。公司也隨後停止了他的工作安排。然而,小張事後反悔,認為自己沒有簽署書面離職單,因此僱傭關係仍存在,要求公司讓他回去工作。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勞動契約的終止不以書面為必要,員工口頭表示離職,只要意思表示已明確傳達給雇主,即發生終止契約的效力。公司內部要求書面離職,是為了明確化與避免糾紛,但並非契約終止的生效要件。因此,小張的口頭離職是有效的,公司無需讓他復職。
給雇主的啟示:當員工口頭表示離職時,即使沒有書面文件,您也應當將其視為有效的離職意思表示。但為避免爭議,最好能透過訊息、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員工確認其離職意願、最後工作日,並保留相關紀錄。
案例二:資遣後員工沒異議,算合意終止嗎?
王老闆因為業務調整,口頭告知員工小李將被資遣。小李當時沒有明確反對,之後也未再到公司提供勞務,王老闆也停止支付薪資和提撥勞退金。過了三個月,小李突然向法院提告,主張王老闆違法解僱,要求賠償。
法院怎麼說? 最高法院指出,勞動契約的終止,除了單方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外,勞資雙方也可以合意終止。即使雇主最初是基於資遣(單方終止)發動,但如果後續雙方的言行舉止(例如:員工未再提供勞務、雇主停止支付薪資、員工長時間未表示異議或請求復職)足以推斷雙方已就終止契約達成共識,那麼就可以認定為合意終止。本案中,小李長達三個月未表示異議或請求提供勞務,且雇主已停止給付薪資,這些行為可能足以推知雙方已默示合意終止僱傭契約。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給雇主的啟示:在勞資爭議中,舉證責任非常重要。雖然口頭約定有效,但當您主張有口頭約定或合意終止時,您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即便沒有書面協議,雙方的行為紀錄(如通訊紀錄、薪資轉帳、打卡紀錄、工作指示、甚至員工長期未上班的紀錄等)都可能成為證明「合意終止」的有力證據。
雇主自保術:預防勝於治療!
面對口頭約定的潛在風險,雇主該如何自保?以下提供您實用的操作建議:
1. 勞動契約,務必書面化!
這是最根本也最重要的保護措施。無論是正職員工、兼職員工或短期約聘,都應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並清楚載明:
- 工作內容與職務
- 工資、發薪方式
- 工時、休假制度
- 福利、獎懲規範
- 契約期間與終止條款
2. 工作規則,明確且公告!
依法訂立工作規則,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工作規則是規範勞資雙方行為的重要依據,應包含請假、離職、獎懲、申訴等程序。這能讓員工清楚知道公司的規章,也能作為您處理勞資問題的依據。
3. 重要溝通,留下紀錄!
所有涉及勞動條件變更、職務調動、獎懲、離職、資遣等重要事項,應盡量以書面形式(如公文、電子郵件、簡訊、LINE訊息)進行,或至少在口頭溝通後,立即以訊息或郵件確認溝通內容,並保留紀錄。例如,員工口頭請辭後,您可以發送訊息:「已收到您於X月X日口頭提出離職之意思表示,確認最後工作日為X月X日,感謝您的配合。」
4. 終止契約,程序嚴謹!
無論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終止契約,都應發出書面終止通知,明確載明終止事由、生效日期,並確保符合法定要件及程序。若與員工達成合意終止,務必簽署書面協議,載明終止日期、資遣費或其他相關權益的結算方式,並請員工簽名確認。
結論:謹慎應對,保護您的事業
口頭約定勞動契約的法律效力,是雇主在台灣經營事業時不可不知的重要法律常識。雖然口頭約定有效,但其最大的風險在於證明困難,這可能讓您在勞資爭議中處於不利地位。
透過本文的解析,您應該了解到:
- 口頭約定勞動契約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 勞資雙方皆可口頭終止契約,但雇主終止受《勞動基準法》嚴格限制。
- 在沒有書面證據時,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言行來判斷是否存在契約或合意終止。
- 書面化所有重要勞動條件與溝通紀錄,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最佳方式。
記住,預防勝於治療。及早建立完善的勞資管理制度,並在處理勞資關係時保持謹慎,將能有效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讓您的事業經營更加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口頭約定勞動契約真的有法律效力嗎?
A: 是的,根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勞動契約屬於不要式契約,只要勞資雙方就提供勞務與給付報酬等核心事項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即使是口頭約定,也具有法律效力。這表示即使沒有簽署書面文件,勞資關係也可能已經成立。
Q: 員工口頭說要離職,我該怎麼辦?
A: 員工口頭表示離職是有效的,一旦意思表示到達您,契約終止的效力就可能發生。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您立即以書面(如電子郵件、簡訊、LINE訊息)向員工確認其離職意願、最後工作日,並請其確認回覆。同時,您可以告知公司內部離職程序(如辦理交接、填寫離職單),但強調其為行政程序而非離職生效要件。
Q: 如果我資遣勞工,但勞工沒有書面回應,這樣算是合意終止嗎?
A: 不一定。雖然勞工沒有書面回應,但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的所有言詞、行為及事後反應來判斷。如果勞工在收到資遣通知後,長時間未表示異議、未再提供勞務,且您也停止支付薪資,這些行為可能被法院推斷為雙方已默示達成合意終止。但為確保權益,最好的方式是與勞工簽署書面合意終止協議。
Q: 勞工反悔說是被脅迫離職,我該如何自保?
A: 勞工主張因脅迫而離職的舉證難度極高,需提出具體客觀證據證明其意思表示非出於自由意願。作為雇主,您應保留所有與該員工溝通的紀錄,特別是關於離職過程的對話內容(如錄音、訊息),證明您並未施加不法脅迫。若有其他員工在場,其證詞也可能有助於釐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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