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專精於台灣法律與行銷領域。許多人在職場上,可能都遇過只憑「口頭約定」就開始工作的情況。沒有白紙黑字的契約,一旦發生勞資糾紛,心裡難免會想:「這樣口頭說好的,真的有法律效力嗎?我的權益還有保障嗎?」
別擔心!今天這篇文章就是要來為您解惑,並提供實用的自保之道,讓您在面對口頭約定勞動契約的爭議時,不再手足無措。
口頭約定勞動契約,法律上有效力嗎?
答案是:有效!
根據台灣的《民法》和《勞動基準法》,契約的成立不一定需要書面形式。即使只是口頭約定,只要勞資雙方就工作的內容、薪資等必要條件達成共識,這份勞動契約就已經成立,並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怎麼說?
《民法》第153條明確指出: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這表示,只要您和老闆就「提供勞務」與「給付報酬」這兩件最核心的事達成共識,即使沒有簽約,契約也算是成立了。過去司法院的解釋也曾明確表示:「工廠法對於工作契約。既無必須以書面訂立之規定。自可以口頭訂立。」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2條也定義了勞動契約的本質: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六款:「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這裡的「從屬性」是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的關鍵。簡單來說,就是您在工作上是否受到老闆的指揮監督、是否為老闆的目的而工作、是否融入公司的組織運作等。只要具備這些「從屬性」,即使契約名稱不是勞動契約,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勞動契約,進而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保障。
勞動契約終止爭議:口頭說好算數嗎?
當契約要終止時,口頭約定也常常引發爭議。無論是雇主資遣、員工離職,或是雙方「合意終止」,都可能因為沒有書面紀錄而變得複雜。
雇主終止契約的限制
即使是口頭約定的勞動契約,雇主也不能隨意終止。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法定事由,並依規定程序辦理。
例如,《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了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五種情況,其中一項是: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如果雇主想以「不能勝任」為由資遣您,即使是口頭約定,也必須依法定期間預告並給付資遣費。而《勞動基準法》第12條則列出雇主可以不經預告就終止契約的重大事由,例如曠工等。
「合意終止」的眉角:沉默不等於同意
除了單方終止,勞資雙方也可以透過「合意」來終止契約。但這裡有個重要的眉角: 「默示合意」不等於「沉默」 。
法院在實務上對此區分得很清楚:
- 默示合意: 是指透過您的行為舉止,足以間接推斷您有同意終止契約的意思。例如,老闆說要資遣您,您之後就沒有再去上班,也沒有要求提供勞務,且持續一段時間都沒有異議,這可能就會被認定為默示合意終止。
- 沉默: 則只是單純的「沒有說話」或「沒有任何作為」,原則上不產生法律效果。特別是在勞資關係中,由於勞工通常處於較弱勢的地位,法院對於勞工的「沉默」會採取更嚴格的審查標準,不會輕易認定您已同意變更勞動條件或終止契約。
實務案例一:老闆說「不來上班就當自動離職」,員工沒回應算數嗎?
小陳在某間公司工作,一直都是口頭約定。有一天,小陳跟老闆發生爭執,老闆在電話中對小陳說:「如果你明天再不來上班,就當作你自動離職!」小陳聽了沒回應,之後也確實沒去上班。後來老闆主張小陳自動離職,但小陳的家屬卻不認同。
法院認為,雖然老闆有說出這句話,但無法證明小陳本人當時是否確實聽到並同意。單憑老闆單方的說詞,且小陳家屬否認,就難以認定雙方已達成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口頭約定在舉證上非常困難,老闆必須有明確證據證明員工有同意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才能被採信。
實務案例二:從行為舉止推斷「合意終止」
王老闆的公司營運不佳,決定資遣員工小李。王老闆口頭告知小李資遣的消息後,就停止給付小李薪水,也沒再幫他提撥勞工退休金。而小李在得知資遣後,也一直沒有再到公司上班,沒有請求提供勞務,也沒有提出請假或聲請勞資調解。
最高法院認為,勞資雙方可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不限於明示。如果從雙方的一連串舉動和情事,足以推斷他們就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已經一致,那麼就可能被認定為合意終止。在這個案例中,小李後續的行為(沒上班、沒要求提供勞務等)可能就會被法院視為默示同意終止契約的重要依據。
這兩個案例都說明了,口頭約定在終止契約時的舉證難度。當事人的一舉一動,都可能成為法院判斷是否達成合意的關鍵。
薪水被扣、延遲發放:口頭約定能改變規定嗎?
《勞動基準法》對於工資的給付有嚴格的規定,旨在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這就是著名的「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原則」。也就是說,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勞資雙方有明確的「另有約定」 ,否則老闆不能任意扣減或延遲發放您的薪水。這裡的「另有約定」必須是雙方明確同意,且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
實務案例三:口頭說好延後發薪,但勞工沒明確同意
某公司老闆因為資金周轉困難,口頭跟員工說薪資要延後發放。員工雖然沒說什麼,但後來公司還是因為未依約給付工資而遭到勞動檢查裁罰。老闆不服氣,主張員工當時口頭同意了。
法院認為,工資給付方式或期限的變更,必須徵得勞工的同意。雖然口頭同意也有效,但「沉默」與「默示意思表示」是不同的。沉默只是單純不作為,除非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否則原則上不生法律效果。因此,法院認定老闆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裁罰是合法的。這個案例再次提醒我們,對於涉及勞工權益的重大事項,老闆必須取得勞工明確的同意,而不是將勞工的沉默視為同意。
實務操作建議:保護您的權益
面對口頭約定的勞動關係,無論您是員工還是老闆,都應該學會保護自己的權益。
給員工的建議
- 重要事項務必書面化: 即使老闆口頭答應,也盡量要求提供書面文件,如聘僱合約、薪資明細、職務說明等,並仔細審閱後簽署。
- 口頭約定留下紀錄: 如果只能口頭約定,試著透過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如Line)等方式,向老闆再次確認約定內容,留下文字紀錄。
- 了解自身權益: 熟悉《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特別是關於工資、工時、休假、契約終止等,以便在權益受損時能及時主張。
- 保存所有證據: 妥善保存與工作相關的所有文件、通訊紀錄、薪資單、出勤紀錄等,以備不時之需。
給老闆的建議
- 勞動契約書面化: 為避免爭議,所有勞動契約都應以書面形式訂立,詳細載明勞動條件。
- 變更勞動條件需明確合意: 任何勞動條件的變更,特別是涉及工資、職務、工作地點等重要事項,都應取得員工的明確同意,並建議以書面方式確認。切勿將員工的「沉默」視為同意。
- 合法終止契約: 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法定事由,並依規定程序辦理。務必詳實記錄終止事由及相關證據。
- 遵守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嚴格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不得任意扣減或延遲發放工資。若有特殊約定,必須是合法且經員工明確同意。
結語
口頭約定勞動契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最大的風險在於舉證困難。一旦發生爭議,沒有白紙黑字,雙方的主張往往各說各話,讓權益保障變得複雜。因此,無論是員工或老闆,都應該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並將重要的約定或變更以書面形式確認,或至少透過可留下紀錄的通訊方式進行確認,以降低未來發生爭議的風險。記住,多一分準備,就少一分糾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口頭約定的勞動契約,我該如何證明它的存在和內容?
A: 證明口頭約定最有效的方式是間接證據。您可以收集以下資料:薪資轉帳紀錄、出勤紀錄(打卡、簽到退)、工作群組對話紀錄(Line、Email、簡訊中提及工作內容、薪資、上下班時間等)、同事或客戶證詞、公司發放的制服或識別證、公司內部的組織架構圖中您的職位、您為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證明等。這些證據都能幫助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及約定內容。
Q: 如果老闆口頭說要資遣我,但我沒有同意,他就不讓我繼續上班,我該怎麼辦?
A: 首先,您可以發存證信函或透過通訊軟體明確告知老闆您不同意資遣,並表明您仍願意提供勞務。同時,持續保留您願意上班的證據,例如每天到公司打卡但被阻擋、或傳訊息告知老闆您已準備好上班。如果老闆仍拒絕您提供勞務,這可能構成違法解僱,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恢復僱傭關係或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等。
Q: 老闆口頭說好要給我的獎金或加班費,結果沒給,我能追討嗎?
A: 可以追討。只要您能證明這項獎金或加班費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例如過去有給付紀錄、公司內部規定、其他同事也有領取等),即使是口頭約定,老闆也應依約給付。您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同事證詞、公司公告等,然後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起訴訟要求給付。
Q: 沒有簽書面契約,我還能享有《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嗎?
A: 是的,只要您的勞務關係被認定為「勞動契約」,您就能享有《勞動基準法》的所有保障,不論是否有書面契約。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的關鍵在於「從屬性」,也就是您在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是否從屬於雇主。如果具備這些從屬性,即使沒有簽約,您仍是受《勞動基準法》保障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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