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說無憑?口頭約定勞動契約,其實有法律效力!
在求職過程中,你是否曾遇到公司只用口頭跟你約定工作內容、薪水,甚至連離職條件都說得不清不楚?心裡不禁會想:「這樣口頭說說,真的算數嗎?萬一以後有爭議,我該怎麼辦?」
別擔心,律點通要告訴你一個重要觀念:在台灣,**口頭約定的勞動契約,只要符合特定條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這篇文章將帶你深入了解口頭勞動契約的奧秘,並提供實用的自保策略,讓你在職場上更有保障。
這些法條告訴你,口頭契約怎麼算數?
台灣的法律對於勞動契約的成立,並沒有強制要求一定要簽書面合約。這背後有幾個關鍵的法條依據:
契約成立的基礎:民法第153條第1項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這條法規是所有契約成立的基礎。它告訴我們,只要勞工和雇主雙方,對於提供勞務(工作)和給付報酬(薪水)等重要事項達成共識,無論是口頭明確說好(明示),還是透過實際行為表現(默示,例如你開始上班,公司也付你薪水),勞動契約就成立了。即使沒有簽字蓋章,契約依然有效。
口頭勞動契約的效力:司法院院字第115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55號解釋:「工廠法對於工作契約。既無必須以書面訂立之規定。自可以口頭訂立。如口頭契約未定期間。即當然適用工廠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非準用之謂。」
這份解釋是台灣司法實務上,確認口頭勞動契約合法性的重要依據。它明確指出,勞動契約(當時稱為工作契約)不強制書面形式,因此口頭約定同樣有效。這為你的口頭約定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後盾。
勞工終止契約的預告: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即使是口頭約定的勞動契約,當你決定離職時,仍需遵守勞動基準法關於預告期間的規定。這表示,你不能說走就走,必須按照工作年資提前告知雇主,而預告期間的長短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辦理。
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律非常重要。當口頭契約發生爭議時,主張契約存在或特定內容的一方,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這也是口頭契約最大的挑戰:口說無憑,很難證明。
真實案例解析:口頭約定,法院怎麼看?
口頭約定雖然有效,但一旦發生爭議,舉證就是關鍵。讓我們看看法院在實際案例中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口頭提離職,公司不能說不算!
小陳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因為對公司文化不滿,在一次與主管的談話中,他口頭表達了離職意願,並與主管確認了最後工作日。幾天後,小陳反悔了,覺得自己太衝動,想繼續上班。但公司卻告訴他,既然已經口頭說離職,契約就已經終止了。
小陳不服氣,認為自己沒有簽署任何離職文件,口頭說說不算數,於是告上法院。然而,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勞動契約的終止不強制書面形式,勞工的離職權是一種「形成權」,只要明確表達離職意願並讓雇主知悉,契約就終止了,不需要雇主同意。因此,小陳的口頭離職是有效的,他無法再要求回到公司上班。
給求職者的啟示:口頭表達離職意願,即便沒有書面文件,也可能被認定為有效的終止契約行為。因此,在做出任何離職決定前,務必三思而後行,並建議以書面方式提出,以免產生誤解。
案例二:口頭合意終止,事後反悔也難回頭!
小美因為家庭因素,向主管口頭提出離職,主管表示理解並同意,雙方也口頭約定了最後工作日和薪資結算方式。幾週後,小美的家庭狀況好轉,她向公司表示想撤回離職申請,但公司以雙方已「合意終止」為由拒絕。小美認為,沒有簽字的文件,怎麼能算合意終止呢?
法院審理後指出(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勞動契約屬於私法契約,勞雇雙方只要就終止契約的方式及條件達成共識,即使是口頭或默示的方式,也構成「合意終止」。一旦合意成立,事後反悔通常無法影響契約終止的效力。因此,小美無法撤回離職申請。
給求職者的啟示:無論是離職或轉職,任何關鍵的決定,最好都能有書面紀錄。口頭的「合意」可能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有效,事後想反悔會非常困難。
求職者必看!口頭契約的自保攻略
既然口頭約定有其法律效力,但同時也伴隨著舉證困難的風險,身為求職者,你該如何自保呢?
1. 務必爭取書面契約
這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保障方式。在確認錄取後,主動向公司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並仔細審閱契約內容,確保工作內容、職稱、工資、工時、休假、福利、契約期間、終止事由等重要事項都明確記載,並與口頭約定一致。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務必提出詢問。
2. 保留一切溝通紀錄
如果公司真的只願意口頭約定,那麼你必須成為一個「證據收集者」:
- 錄音存證:在與雇主討論工作條件、薪資待遇、工作指示等重要事項時,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考慮錄音存證。請注意,單方錄音在台灣是合法的,但錄音內容的取得方式仍應注意法律規範。
- 通訊軟體對話:使用LINE、Email、或其他通訊軟體與雇主或主管確認工作事項、請假、薪資發放等,並妥善保留對話紀錄。這些都是證明勞動關係和約定內容的重要證據。
- 人證:若有其他同事或第三方知悉你的工作內容或約定,未來在法律爭議中,他們可能成為你的證人。
- 間接證據:出勤打卡紀錄、薪資轉帳明細、工作成果、公司發放的制服或識別證、職稱名片等,都能間接證明你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3. 離職時務必書面化
無論你對公司有多不滿,或離職意願有多堅定,在終止勞動契約時,務必以書面方式(如:離職申請書、存證信函、Email)明確表達離職意願及離職日期,並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預告期間。這樣能避免日後雇主否認你已離職,或產生其他爭議。
口頭約定勞動契約,你該知道的風險與趨勢
最大的風險:舉證困難
口頭約定最大的問題,就是當雙方各執一詞時,很難證明誰說的是真的。這會讓你在爭議中處於不利地位。
法律趨勢:保護勞工
近年來,台灣的勞動法規和法院判決,越來越傾向於保護勞工權益。特別是雇主若要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定事由,甚至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代表雇主已盡力採取其他較輕微措施仍無效,才能解僱)。這意味著,即使是口頭契約,雇主在解僱時仍需符合這些嚴格要求,並且口頭解僱的合法性更容易受到挑戰。
結論:保障權益,從了解開始
口頭約定的勞動契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其伴隨的舉證困難性,對求職者來說是一大挑戰。因此,最好的做法是要求簽訂書面契約。如果無法避免口頭約定,請務必積極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並在關鍵時刻(如離職)將意思表示書面化。
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讓你更聰明地應對職場挑戰,保障自己的勞動權益。記住,職場上的每一步,都應該走得踏實且有依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口頭約定的勞動契約真的有效嗎?
A: 是的,根據《民法》和司法院的解釋,只要勞工和雇主雙方對工作內容、薪資等重要事項達成共識,即使是口頭約定,勞動契約也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勞動契約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
Q: 如果沒有書面契約,我該如何證明勞動關係或約定內容?
A: 你可以收集各種間接證據來證明:例如與雇主或主管的LINE、Email對話紀錄;工作指示、會議記錄;出勤打卡紀錄、薪資轉帳明細;公司發放的識別證、制服;同事的證詞;甚至在工作期間完成的專案或成果。這些都能幫助證明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及約定內容。
Q: 我口頭向主管說要離職,這樣就算數了嗎?
A: 是的,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是一種「形成權」,只要你明確表達離職意願並讓雇主知悉,即使是口頭告知,契約終止的效力就可能發生。不過,你仍需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預告期間。為避免爭議,強烈建議以書面方式(如離職申請書、Email)提出離職。
Q: 公司口頭叫我不用來了,我可以怎麼辦?
A: 如果公司在沒有合法理由下口頭終止你的勞動契約,這是違法的。你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書面解僱理由,並確認公司是否有支付資遣費、預告工資等。你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公司給付被違法解僱期間的薪資。此時,你收集的各種工作證據將非常關鍵。
Q: 口頭約定薪水或工時,如果實際領到的薪資或工作時數跟約定不符怎麼辦?
A: 首先,盡可能收集所有能證明原口頭約定內容的證據(例如錄音、對話紀錄)。其次,與雇主進行溝通,要求按照原約定執行。若溝通無效,你可以向勞工局申訴,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公司補足差額或調整工時。你的舉證將是成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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