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科技業離職必看:競業禁止條款的法律效力與你的工作權益

科技業離職必看:競業禁止條款的法律效力與你的工作權益

律點通
2025-08-29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合約糾紛
LINE

科技業勞工注意!離職後,你的「工作權」還受保障嗎?

在快速變動的科技產業中,轉換工作是常有的事。然而,許多科技業勞工在簽署勞動契約時,常會遇到一份讓人心生疑慮的條款——「競業禁止條款」。這份條款可能限制你在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不能到競爭對手公司任職,甚至不能從事相關業務。這不禁讓人困惑:簽了這份條款,我的工作權益真的會被綁死嗎?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帶你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規範競業禁止條款,釐清它的有效要件,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你掌握自己的工作權益。

競業禁止條款,法律說了算!

競業禁止條款並非雇主說了算!它必須符合法律的嚴格規定才能有效。其中,最核心的依據就是《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這條法規明確保障了勞工的工作權,避免雇主濫用契約優勢。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競業禁止條款的「生死符」

這條法規就像是競業禁止條款的「照妖鏡」,只要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項,條款就無效!它規定了四個關鍵要件: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白話來說,一份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 雇主有「寶藏」要保護:你的老東家必須證明他們有真正的「營業秘密」(例如獨家技術、客戶名單、研發程式碼等),而且這些秘密已經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不能只是單純怕你跳槽。
  2. 你的職位能接觸到「寶藏」 :你的工作職務必須是能接觸、知悉或利用到這些營業秘密的,例如高階主管、研發工程師、關鍵業務人員等。如果你只是基層員工,很難符合這點。
  3. 限制範圍要「合理」
  • 時間:最長不能超過兩年!超過兩年會自動縮短為兩年。
  • 區域:必須限於雇主實際營業活動的範圍,例如「台灣地區」或「大台北地區」。如果寫「全球」或「國內外」,通常會被認定太廣而無效。
  • 職務內容與對象:必須具體說明禁止的業務類型或競爭對手公司,不能籠統地限制你從事所有相關工作,讓你無法發揮專長。
  1. 雇主必須提供「合理補償」 :這是最關鍵的一點!雇主必須在競業禁止期間,給你一筆額外的補償金,讓你即使不工作也能維持合理生活。這筆錢不能算在你的月薪或獎金裡面,更不能用你離職後的其他收入來抵銷!

除了《勞動基準法》,如果競業禁止條款的限制極端不合理,法院也可能依《民法》第72條「違反公序良俗」或《民法》第247條之1「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來認定其無效。而關於「營業秘密」的定義,則會參考《營業秘密法》第2條的規定。

實際案例解析:別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我們來看看實際的法院判決,了解這些規定如何影響科技業勞工的權益。

案例一:補償金不合理,競業禁止條款直接「作廢」!

工程師阿華在一家軟體公司擔任重要職位,離職時,公司要求他簽署競業禁止條款,約定離職後兩年內不能到競爭對手公司。條款中雖然提到會給予一筆「離職後競業補償金」,但金額只有幾萬元,遠低於他離職前的平均月薪。更糟的是,公司還主張這筆錢是從他過去的薪資中「挪用」出來的,並非額外給付。

後來,阿華到了一家新創公司,原公司認為他違反了競業禁止約定,向法院提告,要求他賠償高額違約金。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份競業禁止條款不僅限制阿華在「國內外地區」從事競爭業務,範圍過於廣泛,而且公司所提供的補償金,既不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要求的「合理補償」標準,也無法證明是額外給付。因此,法院判決這份競業禁止條款無效,阿華無須賠償違約金。

律點通提醒:補償金的「金額」和「來源」都非常重要!必須是足以維持生活的額外給付,否則條款無效。

案例二:補償金「看得到吃不到」,最高法院判無效!

資深經理小林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總經理,離職後,公司聲請法院禁止他到新公司任職,理由是他簽了競業禁止條款。這份條款約定,公司會支付他離職前平均月薪50%作為補償,看起來很合理。但魔鬼藏在細節裡:條款又加註「小林在競業禁止期間內,如果自己創業、受僱或有其他收入,這些收入都將從公司應支付的補償金中扣除」。

法院怎麼說?

最高法院指出,這種約定等於是用小林自己努力工作賺來的錢,來抵銷公司本來應該給的補償金。如果小林找到的新工作薪水更高,公司甚至一毛錢都不用給,但他卻仍要遵守競業禁止的義務,這對勞工顯然非常不公平。因此,最高法院認定公司實質上並未提供合理補償,這份競業禁止條款當然無效

律點通提醒:這是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非常重要!它明確告訴我們,競業禁止的補償金必須是「實質且獨立」的,不能用勞工的其他收入來抵銷。如果你的競業禁止條款有類似的「抵銷條款」,那麼它很可能就是無效的!

科技業勞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前,請這樣做!

面對競業禁止條款,你不是孤單的。掌握以下幾點,保護自己的工作權益:

  • 仔細審閱條款:簽約前,務必仔細閱讀條款內容,特別是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限制的職務和公司,以及最重要的「補償金」條款。
  • 評估自身影響:思考這份條款對你未來職涯發展和經濟生活的影響。限制是否過於嚴苛,補償是否足夠?
  • 爭取合理條件:如果條款內容過於嚴苛,例如限制時間太長、範圍太廣,或者補償金過低,你可以嘗試與雇主協商,爭取更合理的條件。
  • 保留相關證據:如果公司承諾會給予補償金,務必確認有明確的書面約定和未來的支付紀錄。一旦發生爭議,這些都是你維護權益的關鍵證據。

結論:你的工作權,由你來捍衛!

競業禁止條款的目的是保護雇主的營業利益,但絕不能犧牲勞工的基本工作權。作為科技業勞工,你擁有寶貴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了解並善用法律賦予你的權利,才能在職涯發展的道路上走得更穩健、更自由。記住,《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是你最有力的後盾,只要條款不符合法律要件,它就無法束縛你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簽了競業禁止條款,但公司從來沒提到要給我補償金,這樣條款還有效嗎?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項第4款,雇主必須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且這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的給付。如果雇主沒有提供任何合理補償,那麼這份競業禁止條款將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無效,你無須遵守。

Q: 競業禁止條款說我離職後五年內不能去同產業任何公司,這合理嗎?

A: 不合理。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3項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的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如果約定超過二年,法律會自動將其縮短為二年。此外,限制「任何公司」也可能因範圍過廣,不符合「未逾合理範疇」的要件而無效。

Q: 公司說競業禁止期間給我的補償金,會從我離職後找到新工作的薪水中扣除,這樣合法嗎?

A: 不合法。根據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這種約定形同以勞工其他勞力支出取代雇主之補償義務,使雇主實質上未提供合理補償,對勞工顯失公平。因此,含有此類「抵銷條款」的競業禁止約定,通常會被認定為無效。

Q: 如果我違反了無效的競業禁止條款,會被罰錢嗎?

A: 如果競業禁止條款因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的任一要件而被認定為「無效」,那麼該條款自始不生效力。既然條款無效,你就不存在「違反」的問題,雇主也無法依據該條款向你請求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