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職後轉職必看:競業禁止條款如何保障工作權益?

離職後轉職必看:競業禁止條款如何保障工作權益?

律點通
2025-08-29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合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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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家人離職後被綁住?搞懂「競業禁止條款」不再怕!

當您的家人正考慮轉換工作,或是已經離職,卻突然想起曾經簽過一份「競業禁止條款」時,心裡是否會感到一陣不安?這份條款會不會限制他們未來的發展?會不會讓他們找不到新工作?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為各位勞工家屬詳細解析台灣法律對「競業禁止條款」的規定,讓您和家人都能安心面對。

什麼是「競業禁止條款」?它為什麼會出現?

「競業禁止條款」簡單來說,就是雇主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業機密、客戶名單、獨家技術等「正當營業利益」,而與員工約定,在員工離職後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到競爭對手公司上班,或是從事與原公司有競爭關係的業務。這聽起來好像有點不公平,因為它確實限制了勞工的工作權生存權,所以台灣的法律對這類條款有非常嚴格的限制。

判斷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的四大關鍵!

台灣為了保障勞工權益,特別在《勞動基準法》中增訂了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明確規定了競業禁止條款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才算有效。只要其中任何一個條件不符,這份約定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這四個條件就像四道關卡,雇主必須全部通過,競業禁止條款才能有效。以下用表格為您整理這四道關卡的意思:

關卡編號法律要求白話解釋與重點提醒
第一關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雇主必須有真正的商業秘密(例如獨家配方、客戶名單等),而且有採取保密措施,不是隨便說說就算。
第二關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只有職位夠高、能實際接觸或掌握公司秘密的員工才適用,一般基層員工通常不在此限。
第三關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限制不能太誇張!例如:期間最長不能超過兩年(超過也會自動縮短為兩年);區域不能是「全球」;禁止的工作範圍不能廣泛到讓員工完全沒辦法找工作。
第四關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這是最重要的一點! 雇主必須另外支付一筆錢,補償員工因為不能去競爭公司上班而造成的收入損失。這筆錢不能包含員工在職期間的薪水或獎金。如果沒有這筆「合理補償」,競業禁止條款幾乎都會被認定無效!

除了《勞動基準法》外,法院在判斷競業禁止條款時,也會參考其他法律原則,例如:

  • 《民法》第72條:如果條款內容太過分、顯失公平,違反了社會的善良風俗,就可能無效。
  • 《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所以法院會非常嚴格地審查,避免條款過度侵害勞工的生存權。
  • 《營業秘密法》第2條:用來判斷雇主主張的「營業秘密」是不是真的符合法律定義。

真實案例告訴您:競業禁止條款有效還是無效?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看看法院是怎麼判斷的:

案例一:沒有補償金、限制太廣,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小林經理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高階主管,離職時公司主張他曾簽過一份競業禁止條款,規定他離職後兩年內,不能到任何競爭對手公司上班,否則要賠償高額違約金。小林離職後,覺得這份條款很不合理,因為公司沒有給他任何「合理補償金」,而且限制的區域沒有明確範圍,等於是禁止他從事任何相關工作,完全剝奪了他的謀生能力。後來,小林還是到了一家競爭公司任職,原公司因此告上法院。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這份競業禁止條款無效!因為原公司沒有給予小林任何合理補償,而且限制的期間雖為兩年,但沒有明確的區域範圍,限制過於廣泛,已經嚴重影響小林的工作權。因此,小林不需要遵守這份條款,也不用賠償。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合理補償金合理限制範圍是競業禁止條款能否生效的關鍵!如果沒有補償,或限制太過頭,條款就可能無效。

案例二:有合理補償、限制明確,競業禁止條款有效!

陳經理在高科技產業擔任採購主管,因為職務關係,掌握了許多公司的重要供應商資訊和採購策略,這些都是公司的營業秘密。他與公司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約定離職後18個月內不得受僱於競爭對手,而公司也承諾會每月支付一筆合理的競業禁止補償金給他。陳經理在領取了幾個月的補償金後,卻還是選擇到一家中國的競爭對手公司上班。原公司發現後,便向法院提告,要求陳經理返還已領取的補償金並支付違約金。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這份競業禁止協議合法有效!因為公司有明確的營業秘密需要保護,陳經理的職位也確實能接觸到這些秘密。更重要的是,公司有提供合理且足夠的補償金,而且限制的期間(18個月)、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和就業對象都屬於合理範圍。因此,陳經理違反了協議,必須返還部分補償金並支付違約金。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如果雇主確實符合《勞動基準法》的所有要件,特別是提供了合理補償和設定了合理限制,那麼競業禁止條款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工就必須遵守。

給勞工家屬的實用建議

作為勞工家屬,您可以這樣幫助您的家人:

  • 提醒家人仔細審閱合約:在簽署任何工作合約或離職相關文件前,務必仔細閱讀是否有「競業禁止條款」。
  • 確認是否有「合理補償金」 :這是判斷條款是否有效的關鍵!如果合約中沒有明確提到離職後會給予補償金,或補償金明顯不足以維持生活,那麼這份條款就可能無效。
  • 評估限制是否「合理」 :競業禁止的期間(最長兩年)、區域(不能太廣,例如「全球」)、禁止的工作內容是否過於廣泛?如果限制太不合理,可以主張條款無效。
  • 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包括勞動契約、競業禁止協議、離職證明、薪資單等,以備不時之需。

結論:理解條款,保障家人工作權益!

競業禁止條款並非雇主說了算!台灣法律對此有嚴格的規定,目的就是為了平衡雇主的營業利益與勞工的工作權。作為勞工家屬,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幫助您和家人在面對這類條款時,更有底氣。請務必記住, 「合理補償」和「合理限制」是判斷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的兩大核心原則。掌握這些,就能有效保障家人的工作權益,讓他們在職場上無後顧之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競業禁止條款?它對勞工會有什麼影響?

A: 競業禁止條款是雇主為了保護公司機密,要求員工在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不能到競爭對手公司工作或從事相關業務。它最主要的影響就是會限制勞工的轉職自由和工作選擇,可能讓勞工在離職後一段時間內難以找到新工作,進而影響收入。

Q: 競業禁止條款一定有效嗎?我們該如何判斷?

A: 不一定有效!台灣《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競業禁止條款必須同時符合四個條件才有效:雇主有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職務能接觸營業秘密、限制範圍合理、以及雇主有提供合理補償。只要其中一項不符合,條款就可能無效。判斷時,最重要的是看雇主有沒有提供「合理補償金」以及限制的期間、區域、工作內容是否合理。

Q: 如果家人簽署的競業禁止條款內容不合理,該怎麼辦?

A: 如果家人簽署的競業禁止條款有任何不合理之處(例如沒有補償金、限制期間過長、區域太廣等),可以主張該條款無效。即使已經簽署,不代表就必須完全遵守。建議先收集相關合約與證據,並與家人討論,確認條款中不合理的部分,以便後續主張權益。

Q: 雇主說有給「合理補償」,但實際金額很少,這樣競業禁止條款還有效嗎?

A: 「合理補償」的金額必須足以彌補勞工因無法從事競業行為所受的損失,並能維持勞工離職後的合理生活。如果雇主提供的補償金明顯過低,不足以維持生活所需,法院仍可能認定該補償不合理,進而判斷競業禁止條款無效。這筆補償金也不能包含在職期間的薪資、獎金或遣散費等。

Q: 競業禁止的期間最長是多久?如果約定超過這個期限會怎樣?

A: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如果雇主與勞工約定的期間超過二年,法律會自動將其縮短為二年。例如,如果約定五年,則自動縮短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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