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業務加班費爭議自保指南:解析法律與實務判決

業務加班費爭議自保指南:解析法律與實務判決

律點通
2025-08-29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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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人員請注意!當加班費爭議找上門,您該如何自保?

身為一名衝鋒陷陣的業務人員,您或許習慣了工時彈性、獎金掛帥的工作模式。然而,當前公司或主管突然對您提出加班費相關的法律訴訟,指控您不當請求或甚至詐領時,您是否感到一頭霧水、不知所措?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剖析台灣《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加班費的關鍵規定,並透過實際案例,教您如何理解法律、保護自身權益,讓您在面對法律爭議時,不再孤單無助。

釐清「工資」定義,是計算加班費的第一步

許多業務人員的薪資結構較為複雜,除了底薪可能還有各種獎金、津貼。但您知道嗎?並非所有名目的收入都能被雇主排除在加班費的計算基礎之外。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只要是您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勞務對價性制度上的經常性,都屬於「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這代表什麼?不論您的薪水是本薪、職級加給、伙食津貼,甚至是全勤獎金、跑班加給等,只要是您「經常性」領取,且是因「工作」而來的報酬,都應被計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準。雇主不能隨意排除這些項目,否則將可能違法。

加班費怎麼算?法定標準不能打折

當您的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正常工時(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或在休息日、國定假日出勤,雇主就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這些加給標準是《勞基法》的強制性規定,雇主不得任意降低或以其他名義規避。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簡單來說,平日加班前兩小時,每小時加給1/3;第三小時起,每小時加給2/3。而在休息日出勤,前兩小時加給1又1/3,第三小時起加給1又2/3。這些都是以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基礎計算的。

業務常見陷阱:別讓「統包式薪資」與「責任制」吃掉您的權益

1. 「統包式薪資」的無效性

許多雇主會與業務人員約定「月薪已包含所有加班費」的「統包式」薪資。然而,法院普遍認為,這種約定若未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等規定另行計算並足額給付加班費及休假工資,則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即使您的合約載明薪資已「全包」,若公司沒有具體區分並依法計算加班費,這項約定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2. 「責任制」的嚴格限制

業務人員常被誤認為適用「責任制」,但《勞基法》第84條之1的適用有非常嚴格的限制。它只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如監督、管理人員等),且勞雇雙方必須「書面約定」工作時間等事項,最重要的是,該約定還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若未經核備,則該約定無效,雇主仍應受《勞基法》一般工時、休假規定的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會保護自己

案例一:小陳的「全包式」薪資爭議

小陳是一位資深業務,每月領取3萬7千元的固定薪資。公司聲稱這筆薪資已包含所有加班費及休假工資,因此沒有額外給付。小陳平均每天工作12小時,每月僅休5天。離職後,他發現公司並未依法計算加班費,於是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公司這種「全包式」薪資計算方式,未依《勞基法》規定區分並足額給付加班費,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法院重新計算後,判決公司需支付小陳超過32萬元的加班費及休假工資。

啟示: 業務人員領取固定薪資時,務必確認薪資結構是否明確區分「本薪」與「加班費」,而非籠統地「全包」,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案例二:老王的「責任制」誤區

老王曾擔任某公司的保全員,公司與他簽訂了「責任制」勞動契約,並表示已向主管機關報備。老王的工作內容與一般保全員無異,但公司給付的加班費卻遠低於法定標準。法院審理後發現,公司雖與老王簽訂了書面約定,但並未確實將該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因此,法院認定該「責任制」約定無效,老王仍應受《勞基法》一般工時與加班費規定的保障。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應依法補足老王的加班費。

啟示: 即使公司說您是「責任制」,也要確認該職位是否屬於《勞基法》第84條之1核定的特定工作,且最重要的是,雙方約定是否已「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若無,則該「責任制」約定無效。

證據是關鍵!《勞動事件法》助您一臂之力

在加班費爭議中,證明實際工作時間是核心。過去勞工常因舉證困難而處於劣勢,但《勞動事件法》的實施,大幅減輕了勞工的舉證責任: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這條文意味著,只要有出勤紀錄,法院就會推定您在該時間內是合法工作。如果雇主想反駁,就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您當時沒有工作或未經同意。因此,保存所有能證明您工作時間的資料,對您至關重要。

結論:主動了解,積極自保

面對加班費的法律爭議,業務人員不再是弱勢。了解《勞基法》的相關規定,辨識常見的薪資陷阱,並妥善保存工作相關證據,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基石。當您收到法院傳票或面臨訴訟時,請務必冷靜應對,整理好所有相關資料,才能在法律面前,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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