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家人在工會打拼,您是否擔心他們的權益?
在台灣,許多勞工透過加入工會,團結起來與雇主協商,爭取更好的工作條件與福利。這就是所謂的「集體協商」。然而,您或許會好奇,這樣的協商過程是否完全合法?會不會不小心觸犯了什麼法律?身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勞工集體協商的合法性,讓您和您的家人都能安心。
簡單來說,集體協商的合法性,主要牽涉到兩個層面:
- 公司之間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原則?(這會用到《公平交易法》)
- 勞工與雇主之間的協商,是否依照「勞動法律」的規定進行?(這會用到《勞動基準法》、《團體協約法》、《工會法》)
讓我們一步步來了解。
一、公司間的「聯合行為」:工會協商與企業壟斷大不同
首先,我們要釐清一個重要的觀念:「聯合行為」是《公平交易法》所禁止的。它指的是幾家有競爭關係的公司,私底下約定好價格、數量或交易對象,限制市場競爭,進而影響消費者權益。這類行為是違法的!
《公平交易法》第7條第1項:「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白話解釋:如果幾家同業公司,例如幾家回收業者,私下簽訂協議,共同決定廢棄物的收購價格或處理數量,讓其他公司無法公平競爭,這就是違法的「聯合行為」。法院曾判決,有廢資訊處理業者因此被處以鉅額罰鍰,因為他們透過協議書共同決定收購價格與數量,影響了市場功能。
那工會的集體協商呢? 工會代表勞工與雇主協商,目的是為勞工爭取權益,並不是為了限制市場競爭。因此,工會與雇主之間的集體協商,原則上並不屬於《公平交易法》所禁止的「聯合行為」 。兩者的出發點和目的完全不同,家屬們可以放心。
提醒:公司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的聯合行為禁制規定,可能面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甚至可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公平交易法》第40條)。
二、勞資協商的核心:工會同意優先原則
當您的家人所屬的工會與公司協商勞動條件時,台灣的勞動法律特別強調「工會同意優先原則」。這代表什麼呢?
在許多關鍵的勞動條件變更上,法律明文規定,雇主必須先取得「工會的同意」,如果事業單位沒有工會,才能透過「勞資會議」同意。這些關鍵項目包括:
- 彈性工時(例如兩週或八週變形工時)
- 延長工時(也就是加班)
- 女性夜間工作(晚上10點到隔天早上6點)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白話解釋:如果公司要讓員工加班,或者要調整工作時間、讓女性員工上夜班,就必須先問過工會。如果公司有成立工會,就一定要經過工會同意才行。這項規定的目的,就是希望透過工會的團結力量,讓勞工在面對雇主時更有發言權,避免雇主個別要求勞工,損害勞工權益。
實務案例:大賣場的同意權爭議
想像一下,您的家人在一家大型連鎖賣場工作。這家賣場的總公司有成立企業工會,但您的家人所在的分店沒有獨立的工會。有一天,分店主管說要調整班表,讓女性員工上夜班,並說已經經過「分店的勞資會議」同意了。這樣合法嗎?
根據法院的判決,答案是:不合法!
法院認為,只要「事業單位」(也就是總公司)已經成立了企業工會,那麼不論各分店有沒有自己的工會,雇主都必須取得「總公司的企業工會」同意,才能變更勞動條件。分店的勞資會議同意是不能取代總公司工會的同意的。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律賦予工會的同意權是極其重要的。即使雇主認為工會會員人數不多,代表性不足,法院也不會接受這種說法。工會的同意權是法律保障勞工團結權的核心。
三、誠實協商與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代表勞工與雇主協商團體協約,雙方都應該秉持「誠實信用原則」來進行。這意味著:
- 不得無故拒絕協商:雇主不能隨便找理由拒絕與工會協商。
- 積極提出方案:雙方都應該認真討論,提出解決方案。
- 提供必要資料:協商時需要的文件,應該誠實提供。
- 尊重已達成的合意:如果雙方已經談好條件,就應該簽署,不能隨意反悔。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如果雇主故意拖延、拒絕提供資料,或在已經談妥後又反悔不簽,這些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違反了《工會法》和《團體協約法》的規定。勞動部設有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可以處理這類爭議,命令雇主改正。
結論:保障家人權益,您需要知道的重點
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讓您更清楚家人在工會參與集體協商時的權利與保障。以下是幾個重要的提醒:
- 工會的集體協商與公司間的聯合行為是不同的:工會為勞工爭取權益,受法律保障,與企業違法壟斷行為有本質區別。
- 勞動條件變更,工會同意優先:公司要調整加班、工時或女性夜班等,一定要先取得「事業單位工會」的同意。即使分店有勞資會議,也不能取代總公司工會的同意。
- 誠實協商是義務:雇主與工會協商時,必須秉持誠信原則,不得無故拒絕或反悔。
- 違法行為有罰則: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能面臨罰鍰(例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或第49條,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甚至被要求改正行為,保障勞工權益。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了解台灣的勞動法律,讓您的家人在為勞工權益奮鬥的同時,也能得到應有的法律保障。當您對家人的勞動權益有任何疑慮時,這些基本知識將是您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公司不理會工會提出的協商請求,該怎麼辦?
A: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雇主對於工會提出的團體協約協商,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能拒絕的。如果公司無故拒絕協商,工會可以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要求雇主履行協商義務。
Q: 公司聲稱工會會員人數太少,不具代表性,所以不承認工會的同意權,這樣合法嗎?
A: 這是不合法的。《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工會會員人數需要達到一定比例才具有同意權,雇主也不能自行評估工會的代表性來排除其權限。法院實務已多次強調,工會的同意權是法律賦予的,旨在保障勞工團結權,不應由雇主單方否定。
Q: 如果公司在有企業工會的情況下,卻只跟分店的勞資會議達成協議,這樣有效嗎?
A: 這樣是無效且違法的。依據「工會同意優先原則」,只要「事業單位」(例如總公司)有成立企業工會,雇主就必須取得該企業工會的同意,才能變更《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動條件(如加班、變形工時、女性夜間工作)。即使分店有勞資會議同意,也不能取代總公司工會的同意,公司仍可能因此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Q: 我的家人在工會參與協商,會不會因為幫勞工爭取權益而被公司秋後算帳?
A: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明文禁止雇主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如果公司因為您的家人參與工會活動或協商而對其進行不利待遇(例如調職、降薪、解僱),這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或您的家人可以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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