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家人工作辛苦,好不容易找到新機會,卻被公司要求賠償高額違約金?
在台灣,許多勞動契約中會約定「違約金」條款,例如要求員工未滿一定服務年限離職,就必須賠償公司一筆錢。這讓許多勞工朋友和他們的家人感到困惑與焦慮:這筆錢一定要付嗎?金額合理嗎?家人該怎麼辦?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勞動契約中的違約金規定,讓您和家人不再害怕這些法律條文,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勞動契約違約金?法院怎麼看?
首先,公司在勞動契約中約定違約金是合法的,這主要依據《民法》的規定。
違約金的約定與法院的「安全網」
《民法》第250條允許當事人約定違約金,它的目的通常是預先約定好,如果有人違約,應該賠償多少錢。這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預先估計損害賠償的金額,另一種則是帶有懲罰性質的違約金。
但是,請注意!這不代表公司可以漫天喊價!《民法》為勞工設下了一道重要的「安全網」: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這條文的意思是,不論公司約定的違約金是哪種性質,只要法院認為金額「過高」,就有權力主動(職權)將其減少到一個合理的數額。這對勞工來說非常重要,代表即使契約有約定,也不見得要全額照付。
此外,如果您的家人已經在公司服務了一段時間才離職,《民法》第251條也規定,法院可以考量公司因為這段期間的服務所獲得的利益,來減少違約金的金額。
勞基法與定型化契約的保護
勞動契約通常是公司預先擬定好的「定型化契約」。如果契約中的違約金條款明顯加重了勞工的責任、限制了勞工的離職權利,或對勞工有重大不利,且勞工沒有協商的餘地,那麼根據《民法》第247條之1,這個條款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而無效。
更重要的是,《勞動基準法》第1條明確指出,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標準。如果違約金條款變相限制了勞工的勞動權益,也可能因違反《勞基法》精神而被認定無效或應受限制。
最低服務年限合理嗎?小心變相綁約!
有些公司會要求員工簽署「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例如約定必須服務滿兩年才能離職,否則要賠錢。這種約定在特定情況下是允許的,通常是為了彌補公司在特殊培訓、涉及營業秘密或特殊職務上投入的成本。
但是,這個約定也必須合理!例如,服務年限不能過長,且必須與公司投入的成本或勞工獲得的特殊利益(如高薪、特殊技能)相稱。如果約定不合理,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為變相強制勞動而無效。
而且,如果公司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動契約的行為(例如不給加班費、惡劣工作環境),導致勞工權益受損,您的家人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合法終止契約,這樣就不會構成違約,也無需支付違約金。
法院怎麼看?真實案例告訴您!
透過實際案例,您會更清楚法院如何運用酌減權,保護勞工權益:
案例一:小陳記者的故事──服務未滿期,違約金大幅酌減
小陳是一名電視台記者,與公司簽約約定未滿一定期間不得離職,否則需支付年報酬兩倍的違約金。小陳後來提早離職,公司向他請求高額違約金。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公司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是為了保護營業秘密和防止人才流失,有其合理性,但考量小陳已服務一段時間,且公司調薪幅度不高,最終依《民法》第252條,將高額違約金大幅酌減至年薪的30%左右。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有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法院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大幅降低不合理的違約金。
案例二:小美行員的故事──短期任職,違約金幾乎全免
小美受雇於銀行擔任初級辦事員,契約約定服務未滿一年離職需支付5萬元違約金。但小美實際只服務了短短6天就離職了。銀行向她請求違約金。法院審理後認為,違約金約定雖然有效,但考量小美僅任職6天,公司投入的教育訓練成本和重新招募費用有限,最終將5萬元的違約金大幅酌減至僅6000元。
這個案例再次強調,法院在衡量違約金時,會非常重視勞工實際服務期間的長短,以及公司實際所受的損害,而不是單純看契約上的數字。
我家人的權益怎麼辦?實用建議在這裡!
- 簽約前務必看清楚: 提醒家人在簽署勞動契約前,一定要仔細閱讀所有條款,特別是關於「最低服務年限」、「競業禁止」和「違約金」的約定。不懂的地方可以拍照或抄錄下來,回家和家人討論。
- 勇敢提出協商: 如果發現契約條款顯失公平或違約金過高,可以嘗試與公司協商修改。即使公司不願修改,您也留下了曾經協商的紀錄。
- 保留工作證據: 提醒家人妥善保存薪資單、打卡紀錄、工作證明、與公司往來信件或對話紀錄等。這些都是未來可能用來證明工作狀況或公司是否有違規的重要證據。
- 了解合法離職權利: 如果公司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基準法》的行為(例如未依約給付工資、提供不安全工作環境),您的家人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合法終止契約,這樣就不需支付違約金。但務必保留公司違規的證據。
- 面對違約金請求,不要慌張: 如果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請先不要急著答應。收集相關證據,並向法院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依《民法》第252條酌減。法院通常會站在保護勞工的立場,將不合理的金額降低。
結論:了解權益,勇敢捍衛!
勞動契約中的違約金條款,雖然看似嚴肅,但法律賦予了法院酌減的權力,以避免不合理的賠償。作為勞工家屬,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就能在家人遇到類似問題時,給予最實質的幫助與支持。請記住,您的家人有權利在合理範圍內自由選擇工作,不應被不合理的違約金所束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勞動契約中的違約金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A: 如果違約金條款顯著加重勞工責任、限制其工作權或對勞工有重大不利,且勞工在簽約時沒有協商餘地,依《民法》第247條之1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而無效。此外,若條款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強制規定或變相構成強制勞動,也可能無效。
Q: 如果勞工已經服務一段時間才離職,違約金會怎麼算?
A: 根據《民法》第251條,若勞工已履行部分契約義務,法院在審酌違約金時,會比照雇主因該部分履行所受的利益,酌情減少違約金金額。服務期間越長,雇主所受利益越大,違約金被酌減的幅度可能越大。
Q: 雇主說我離職會造成公司很大損失,違約金就一定很高嗎?
A: 不一定。即使雇主主張損失,法院仍會依《民法》第252條行使酌減權。法院會綜合考量締約目的、勞工違約情節、雇主實際所受損害(且雇主需提出證明)、勞工職務特性、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來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並酌減至合理數額。
Q: 勞動調解成立的違約金協議,還能反悔或主張酌減嗎?
A: 即使是經勞動調解成立的違約金條款,其僅具執行力,不具實質確定力。這意味著,勞工仍可主張違約金過高,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依《民法》第252條酌減。這是法院對勞工權益的特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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