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家人被公司要求離職,該怎麼辦?
當家人面臨公司解僱或考慮離職時,「預告期」這個詞可能讓您感到陌生又焦慮。究竟公司解僱員工需要提前多久通知?如果沒有預告,會有什麼後果?員工自己離職又該注意什麼?
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作為家屬的擔憂。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勞動契約終止預告期的重要規定,搭配生活化案例,幫助您和家人釐清權益,安心面對勞資問題。
勞動契約終止的預告期,究竟是什麼?
「預告期間」簡單來說,就是勞動契約當事人(雇主或勞工)想終止契約時,必須提前告知對方的時間。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雙方有足夠的準備時間,例如勞工可以找新工作,雇主可以尋找替代人力,避免契約突然終止造成措手不及的困境。
1. 雇主終止契約,必須有合法理由與預告期
公司要解僱員工,不是說了就算!《勞動基準法》對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有嚴格的規定,必須符合以下幾種法定事由: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表示,如果公司沒有上述理由,即使提前通知,其解僱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特別是第五款「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法院會要求雇主必須先盡力輔導、調職,在所有方法都無效後,才能將解僱作為「最後手段」。
如果雇主有合法解僱事由,那麼就必須依照勞工的工作年資,給予不同的預告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工作年資 | 雇主應預告期間 |
---|---|
3個月以上,1年未滿 | 10日 |
1年以上,3年未滿 | 20日 |
3年以上 | 30日 |
2. 勞工終止契約,也需遵守預告期
如果您的家人是主動想離職,也需要注意預告期間。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的規定,勞工終止不定期契約時,應準用上述《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的預告期間。
然而,如果雇主有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的行為(例如不給薪、性騷擾、危害健康等),勞工則可以不經預告就終止契約,這部分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14條》。
3. 預告期間工資:沒給預告期的補償
如果雇主沒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給予足夠的預告期就解僱,那麼就必須支付「預告期間工資」給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這筆工資並非罰款,而是彌補勞工因未獲足夠預告期而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計算方式通常以勞工的平均工資為基礎。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抽象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這些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如何應用。
案例一:公司提前解僱卻未給預告期間工資,遭罰!
小陳的故事: 小陳在公司工作了兩年多,有一天,公司突然通知他,因為業務調整,要他立刻離職。雖然小陳之前有表達過想離職的意願,但公司卻在小陳預計離職日之前,就直接核定他提前離職,並且沒有給予法定的預告期間工資。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即使小陳有離職意願,但公司作為雇主,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第16條》的預告期間規定。小陳工作年資約2年又3個月,公司應至少在20天前預告。公司未給足預告期,也未支付預告期間工資,因此被主管機關裁罰是合理的。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雇主解僱員工時,必須嚴格遵守預告期規定,否則將面臨行政罰鍰。
案例二:勞工沒給足預告期就離職,會不會被公司求償?
阿華的案例: 阿華因為個人規劃,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並表示「我做到這個月底」。然而,他提出的離職日距離通知公司的日期,可能未達到《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預告期間。公司因此主張阿華違約,並要求他賠償預告期間工資。
法院怎麼說: 法院判決指出,勞工即使沒有給足法定預告期間就離職,其終止勞動契約的行為仍然有效。更重要的是,雇主不能反過來要求勞工支付預告期間工資! 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的規定,只適用於「雇主」未給足預告期時,才需要支付預告期間工資給勞工。除非公司能證明阿華未給預告期導致公司有實際的損害,並提出具體證據,否則公司無權要求賠償。這對許多擔心離職會被公司刁難的勞工和家屬來說,是一大保障。
家屬實務操作指引:如何協助家人維護權益?
當家人面臨勞資問題時,您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協助:
- 確認終止事由: 如果公司解僱家人,務必確認公司是否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合法理由。如果沒有,可以主張解僱無效。
- 計算工作年資: 正確計算家人的工作年資,這關係到雇主應給予的預告期間長度,以及是否符合資遣費的請領資格。
- 收集證據: 保留所有與勞動契約、薪資、工作內容、離職通知相關的文件(例如:勞動契約、薪資單、打卡紀錄、離職通知書、對話紀錄等)。
- 確認預告期與工資: 如果雇主未給予足夠預告期就解僱,應要求雇主支付預告期間工資。這筆錢是家人的合法權益。
- 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 如果是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解僱,家人有權請求資遣費,並可向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便申請失業給付。
結論:了解權益,才能不再迷惘
面對勞動契約終止的議題,無論是雇主解僱或勞工自請離職,預告期的規定都至關重要。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對《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有更清晰的認識。記住,了解法律是保護自己和家人的第一步。當權益受損時,知道如何主張,才能讓家人獲得應有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說我家人表現不好要解僱,這樣合法嗎?
A: 公司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規定。法院實務上會審查公司是否已盡到「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說,公司必須證明已提供必要的教育訓練、輔導、調職或其他改善機會,但家人仍然無法勝任工作,才能合法解僱。如果公司沒有這些努力就直接解僱,家人可以主張解僱不合法。
Q: 如果公司沒有給預告期就叫我家人不用來了,該怎麼辦?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如果公司未依規定期間預告就終止勞動契約,必須支付「預告期間工資」給您的家人。這筆工資應以家人平均工資為基礎計算。即使公司有合法解僱事由,但未給預告期,仍需支付這筆工資。您可以協助家人向公司主張這項權利,並保留相關證據。
Q: 我家人自己想離職,但沒給足預告期,會不會被公司求償?
A: 根據實務見解,勞工即使未給足法定預告期間就離職,其終止勞動契約的行為仍然有效。此外,《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僅適用於雇主未給預告期的情況,因此公司不能反過來要求勞工支付預告期間工資。然而,如果公司能證明因家人未給足預告期而遭受實際損害,且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損害與因果關係,仍可能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這部分舉證責任在公司,且難度較高。
Q: 除了預告期間工資,我家人還有其他權益可以爭取嗎?
A: 是的,如果家人是被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解僱(例如公司虧損、業務緊縮、不能勝任等),除了預告期間工資外,還有權利請求「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制度而異(新制或舊制)。同時,家人可以向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份文件對於申請失業給付非常重要。另外,若有未休的特別休假,公司也應結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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