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轉職不慌亂:搞懂勞動契約終止「預告期」,您的權益自己顧!
親愛的朋友,您正值人生精華,累積了豐富的經驗與智慧,在考慮下一個職涯里程碑嗎?中年轉職,是許多人追求更高價值與挑戰的選擇。然而,轉換跑道前,除了新工作的規劃,您是否也仔細檢視過與現有公司「分手」的法律規定呢?其中,「勞動契約終止預告期」就是一個絕對不能輕忽的關鍵!
搞懂預告期,不僅能保障您的權益,也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讓您在轉職路上,走得更穩健、更安心。
什麼是「預告期」?為什麼對轉職族群很重要?
「預告期」白話來說,就是當雇主或勞工決定要終止勞動契約時,必須提前告知對方的一段時間。這段時間的設計,是為了讓雙方有足夠的時間來應對變動:對勞工而言,可以找尋新工作;對雇主而言,則能安排人力交接。
對於中年轉職的朋友來說,這段預告期更是寶貴。它能讓您有條不紊地完成交接、整理手邊業務,同時也能從容地準備新職涯的開始,避免倉促離職可能帶來的衝擊。
雇主想資遣您,預告期怎麼算?
當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如公司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或您無法勝任等)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必須依法給予您預告期間。這段期間的長短,取決於您在公司的工作年資: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工作年資 | 雇主應預告期間 |
---|---|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 10日前 |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 20日前 |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 30日前 |
請注意! 如果雇主沒有依照上述規定提前預告就終止契約,那麼雇主就必須支付您「預告期間的工資」。這筆錢是為了彌補您因突然失業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並非違約金。在預告期間內,您也有權利為了另謀工作而請假外出,每星期最多兩日工作時間,而且公司必須照給工資。
您主動離職,預告期又該多久?
如果您是主動提出離職,也就是終止不定期契約,那麼您也需要遵守預告期間的規定。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的規定,您應「準用」第16條第1項的預告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這表示,當您決定離職時,預告期的長短同樣是依據您的工作年資來計算,與雇主資遣時的標準相同。建議您最好以書面方式(如離職申請書、電子郵件或存證信函)明確告知雇主離職意願及生效日期,留下紀錄,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不用預告也能走?這些情況您有權利!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賦予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權利。這些情況通常是雇主有嚴重違法或不當行為,導致勞工權益受損。例如: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這包括雇主有詐欺行為、實施暴行、危害健康、未依約給付工資,或違反勞工法令等。若您遇到這些情況,可以在知悉事實之日起30日內,不經預告即終止契約。
實務案例看過來:這些情況您一定要懂!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律點通透過幾個實務情境,讓您更了解預告期的重要性:
情境一:老闆叫我明天不用來了,但沒給預告期怎麼辦?
假設陳先生在公司服務了兩年,某天老闆突然通知他,因為公司業務調整,希望他明天就不用來上班了。老闆雖然口頭說會給資遣費,但並未給予任何預告期。
律點通解析: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陳先生工作滿一年以上三年未滿,雇主應在20日前預告。雖然雇主有權終止契約(如果符合法定事由),但若未給予預告期,就必須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法院實務也認為,即使雇主有合法解僱事由,未預告仍應給付預告工資。陳先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這20天的預告期間工資。
情境二:我的離職契約,預告期要兩個月,這有效嗎?
王小姐在一家公司任職兩年多,當初簽訂的員工服務切結書上寫明:「員工離職需提前兩個月預告」。王小姐最近找到新工作,想離職卻擔心這兩個月的預告期太長。
律點通解析: 《勞動基準法》旨在保障勞工的最低權益。依照勞基法規定,王小姐工作年資兩年多,只需在20日前預告即可。契約中約定勞工離職需兩個月預告,較《勞動基準法》規定的20日更長,對勞工而言是更低的勞動條件,因此該部分約定是無效的! 您只需遵守《勞動基準法》的20日預告期即可。
情境三:我急著離職沒給足預告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預告工資嗎?
李先生因為家庭緊急狀況,不得不提前離職,只提前了一週告知公司。他聽說離職沒給預告期可以要求預告工資,於是向公司提出這項要求。
律點通解析: 這是常見的誤解!《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明確規定, 「雇主」未依規定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才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這筆費用是針對雇主違規的補償。如果您是勞工主動離職,即使預告期間不足,也無法向雇主請求預告期間工資。若因未給足預告期造成公司實質損害,公司理論上可向您求償,但實務上舉證難度較高。
律點通給您的實用建議:轉職前必看!
- 提早規劃,計算預告期: 無論是主動離職或預期被資遣,務必先了解自己的工作年資,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出應有的預告期間。
- 書面為證,避免口頭: 任何關於離職的溝通,都建議以書面形式進行,例如離職申請書、電子郵件或存證信函,並留存副本,確保權益。
- 了解例外,保障權益: 若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列的違法行為,您有權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請務必確認情況符合法條規定。
- 預告期間,善用請假權: 在預告期間內,別忘了您有每週兩日的請假權利,可用於面試或處理轉職相關事宜,且工資照給。
結論:掌握預告期,安心轉職無後顧之憂
中年轉職是人生重要階段,掌握勞動契約終止的預告期規定,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基礎。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對《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有了更清晰的認識。知法守法,才能讓您的轉職之路走得更順遂、更有底氣!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預告期間是從哪一天開始算?
A: 預告期間的起算點,通常是從您或雇主「明確表示終止契約意思」並「送達」對方時開始計算。例如,您在1月1日提出書面離職申請,並送達雇主,預告期就是從1月1日開始計算。如果是雇主資遣,則從雇主發出資遣通知並送達您時開始算。
Q: 我已經找到新工作了,舊公司可以要求我做到預告期滿嗎?
A: 如果您是主動離職,原則上您應遵守預告期間的規定。雖然法律並未強制您必須做到預告期滿,但若您未依規定預告或提前離職,可能造成公司損害。若公司能證明因此造成的具體損失,理論上可依民法向您請求損害賠償,但實務上舉證並求償的難度較高。為了避免爭議,建議您盡量與公司協商,或遵守預告期。
Q: 如果公司突然叫我今天就不用來了,但有給資遣費,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公司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即使給了資遣費,但未給予您應有的預告期間,那麼公司仍應額外支付您「預告期間的工資」。這筆錢是法律規定的補償,與資遣費是兩回事。您應確認公司支付的款項是否包含這筆預告期間工資,若無,可向公司要求補發。
Q: 我跟公司簽的契約,離職預告期比勞基法長,這有效嗎?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原則」,勞雇雙方約定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規定。如果契約約定勞工離職的預告期間比勞基法規定的(依年資10、20或30日)更長,那麼該「較長」的約定是無效的。您只需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預告期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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