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勞資協商權益攻略:集體行動參與者必知法律保障

勞資協商權益攻略:集體行動參與者必知法律保障

律點通
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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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團體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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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協商權益攻略:集體行動參與者必知法律保障

身為集體行動的參與者,您是否曾好奇,當我們團結起來向資方爭取權益時,背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雇主可以隨意拒絕協商嗎?簽訂的協議真的有法律效力嗎?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集體協商的關鍵法規與實務,助您掌握自身權益,讓集體行動更有力量!

集體協商,您的權利與雇主的義務

集體協商的核心是誠實信用原則,這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義務。根據《團體協約法》規定,勞資雙方應本此原則進行協商,雇主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工會提出的協商請求。

《團體協約法》第6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這表示,當您的工會提出合理協商請求,雇主若拒絕協商、在60天內不回應,或拒絕提供必要資料,都可能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進而產生法律責任。您的工會也需具備協商資格,例如企業工會,或會員人數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的產業工會等。

變更勞動條件?工會同意優先!

在台灣勞動法規中,對於變更勞工重要的勞動條件,例如工作時間、例假、休息日,甚至女性夜間工作等,法律都賦予了工會極高的同意權。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應以八小時為度,並不得超過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類似的規定也出現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6條、第49條等條文中。這些條文清楚指出,工會的同意權優先於勞資會議。只有在事業單位沒有工會的情況下,才會輪到勞資會議來同意。

實例解析:分公司勞資會議能取代工會嗎?

某連鎖零售企業的A分店,為營運想讓女性員工上夜班,並經A分店勞資會議同意。然而,總公司其實有工會。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認為違法並裁罰。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只要事業單位(總公司)有工會,即使分支機構無獨立工會,涉及《勞基法》第49條等變更,仍應以事業單位工會同意為優先。勞資會議同意,僅在「事業單位無工會」時適用。這案例顯示工會同意權的整體性,不能被輕易規避。

團體協約的效力與限制:不能低於勞基法!

當工會與雇主達成團體協約,這份協議就如同契約一般,對雙方及其成員具有法律拘束力。然而,這份協約有一個不可逾越的底線:

《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這意味著任何勞動條件的約定,包括團體協約,都**不能低於 **《勞動基準法》所定的最低標準。若協約內容低於勞基法,該部分約定無效。

實例解析:團體協約約定加班費,就能少給嗎?

某製造業員工發現公司計算加班費未納入職級津貼等經常性給與,導致加班費短少。公司卻抗辯已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準。法院判決:公司仍應給付加班費差額! 法院認為《勞基法》第24條關於加班費的規定是強制規定,屬於最低標準。即使團體協約約定限縮計算基準,只要低於勞基法,該部分約定就是無效的。這案例提醒集體行動參與者:團體協約不能成為資方規避勞基法最低標準的工具。

特殊情況:「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會不能代簽!

對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列的特殊工作者(如責任制專業人員),其工作時間、例假等可「另行約定」。但請注意,條文中的「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在法律實務上,指的是雇主與個別勞工之間的書面約定,而非工會的集體約定。這種約定對勞工權益影響重大,必須尊重每個勞工的個別意願,工會無法代為簽訂。

爭議處理:當協商破局時

如果勞資協商不幸破局,還有《勞資爭議處理法》提供的調解機制,調解成立的效力等同契約。此外,針對特定勞工或事業領域的勞資爭議,任一方可申請交付仲裁,其仲裁判斷效力視為團體協約。在這種強制仲裁程序中,工會不一定需要具備《團體協約法》所定的協商資格。

給集體行動參與者的實用建議

  1. 確認工會資格: 確保您的工會具備協商資格。
  2. 推動誠實協商: 雇主無故拒絕協商,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3. 堅持工會同意優先: 變更重要勞動條件,工會同意權優先於勞資會議。
  4. 熟知勞基法最低標準: 團體協約不得低於勞基法。
  5. 注意84-1條款: 特殊工作者約定需個人簽訂,工會無法代勞。

結語

集體行動的成功,不僅需要團結與勇氣,更需要對法律的理解與運用。掌握這些關鍵的法律知識,能讓您在爭取權益的道路上更有底氣,確保您的集體努力能獲得實質且具法律保障的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們的工會要跟公司談判,怎麼知道工會代表是否合法?

A: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8條,工會的協商代表必須依據章程、會員大會決議或過半數會員書面委任產生。您可以向工會幹部確認代表產生的程序是否符合這些規定,確保代表性與合法性。

Q: 如果公司一直推託不肯協商,我們該怎麼辦?

A: 《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若公司拒絕合理協商內容、時間、地點,或未在60天內提出對應方案,或拒絕提供必要資料,都可能構成「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您可以向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申訴,要求介入處理,甚至可能啟動仲裁程序。

Q: 公司說要調整我們的工時,但只跟勞資會議溝通,這樣合法嗎?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32、36、49條等規定,變更工時、例假、休息日或女性夜間工作等重要勞動條件,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如果公司設有工會,即使是分公司的事項,也應優先取得工會的同意,勞資會議的同意僅在「沒有工會」時才具備補充性。

Q: 我們好不容易跟公司簽了團體協約,是不是就萬無一失了?

A: 團體協約確實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其內容仍不能違反《勞動基準法》所定的最低標準。如果協約內容低於勞基法,該部分約定將無效。因此,簽約前務必仔細審閱條款,確保不損及您的基本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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