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工會成員的權益指南
身為工會成員,您是否曾經在職場上遇到薪資短少、加班費爭議、資遣費計算不公,或是離職後公司不願開立證明等問題?當勞資雙方意見不合時,除了耗時費力的訴訟,台灣其實提供了一個更為迅速、有效,且具備法律效力的解決途徑——那就是勞資爭議調解機制。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重要的權益工具,讓您在面對勞資糾紛時,能夠更有底氣地維護自身權益。
什麼是勞資爭議調解?為何對工會成員很重要?
勞資爭議調解,顧名思義,是透過中立的第三方協助,促使勞資雙方達成和解的一種程序。它的主要法源是《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其子法《勞資爭議調解辦法》。這項機制旨在提供一個非對抗性的平台,讓雙方能理性溝通,避免爭議擴大。
哪些爭議可以申請調解?
根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只要是「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都可以透過調解程序處理。這條文的意義非常廣泛: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這表示,無論是基於法令(如《勞動基準法》)、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爭議,例如薪資、加班費、資遣費、職災補償等,甚至是勞雇關係是否存在的根本性爭議,都可以申請調解。這大大擴展了調解機制的適用範圍,保障了更多工會成員的權益。
如何啟動調解程序?
當您決定申請調解時,程序其實不複雜:
- 申請管道:依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您需要向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常是各縣市勞工局)提出調解申請書。主管機關在必要時,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
- 申請書內容: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規定,申請書應載明當事人資料、您請求調解的事項,以及您希望選擇的調解方式。
- 兩種調解方式: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提供兩種彈性選擇:「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這兩種方式在法律效力上是相同的,只是形式不同,您可以依據自身需求選擇。
調解成立,法律效力大不同!
勞資爭議調解最關鍵的優勢,在於其成立後的強大法律效力。這點對於保障工會成員的權益至關重要。
什麼情況下調解才算「成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9條明確指出調解成立的要件: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9條:「依前條規定作成之調解方案,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者,為調解成立。」
簡單來說,只要勞資雙方都同意調解方案的內容,並在調解紀錄上簽名,調解就正式成立了。
調解成立後有什麼法律效力?
調解成立後,其法律效力等同於一份正式的契約,對雙方都具有拘束力。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是這樣規定的: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這意味著,一旦調解成立,它就像您與公司簽訂了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約,雙方都必須遵守,不能隨意反悔。
最關鍵的保障:不履行就強制執行!
如果公司在調解成立後不履行約定,工會成員該怎麼辦?這正是《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的強大之處: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這條文賦予調解成立方案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的效力!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沒有依照調解內容給付金錢(如薪資、資遣費),或是沒有完成其他私法上的義務(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您不需要再另外打官司,可以直接拿著調解紀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更棒的是,聲請強制執行時,還可以暫時免繳裁判費及執行費,大大減輕您的經濟負擔和時間成本,讓您的權益能夠快速實現。
工會成員的實務經驗分享:調解成功的關鍵
透過以下兩個案例,我們能更清楚地了解調解機制的運作與注意事項:
案例一:程序不符,和解恐白費!
一位工會成員小王,曾因資遣費問題與前公司發生爭議。他選擇透過某個非官方的民間機構進行「協調」。雖然雙方在協調下達成了和解協議,公司也口頭答應給付一筆資遣費,但事後公司卻反悔,不願履行。小王想拿著這份和解協議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卻被法院駁回了。
法院指出,當時的法律規定,只有經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所為的調解,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民間機構的「協調」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其和解協議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
給您的提醒:務必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請調解,並確認調解程序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進行,才能確保調解結果的法律效力。非官方或未經授權的民間團體所做的「協調」或「和解」,可能不具備強制執行力。
案例二:不只金錢,開證明也能強制執行!
另一位工會成員小陳,離職後公司不願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導致他無法申請失業給付。經過雲林縣政府轉介的調解人協助,雙方調解成立,公司同意開立證明。然而,公司卻遲遲不履行這項承諾。
小陳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裁定准許,理由是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雖然不是金錢給付,但仍屬於「私法上給付義務」,且內容明確,公司未履行,因此應予准許強制執行。
給您的提醒:調解成立的效力範圍很廣,不只金錢給付,許多非金錢的私法義務(例如開立證明、返還物品)若經調解成立且內容明確,同樣具有強制執行力,能有效保障您的權益。
工會成員的調解實用指引
為了確保您在勞資爭議調解中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請務必注意以下幾點:
- 選擇正確的管道:
- 務必向各縣市勞工局或其依法委託的單位申請調解。這是確保調解程序合法、結果具備法律效力的第一步。
- 清楚列出訴求:
- 在調解申請書中,具體、明確地寫出您希望解決的問題和要求。例如,積欠薪資的期間與金額、資遣費的計算方式、要求開立證明等。越明確的訴求,越有利於調解方案的形成與後續執行。
- 仔細審閱調解方案:
- 在調解成立並簽名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調解紀錄的每一個字,確認內容與您和公司雙方合意的事項完全一致。特別要注意關於權利拋棄或義務履行的條款,了解一旦簽名,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 萬一公司不履行?:
- 若公司未依調解成立的內容履行義務,請立即帶著調解紀錄和調解方案,向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是您的合法權利,也是《勞資爭議處理法》賦予您的快速救濟途徑。
結論
勞資爭議調解機制是台灣勞動法規為工會成員提供的一項重要權益保障工具。它提供了一個比訴訟更快速、成本更低的解決方案,並且其成立的結果具備強大的法律效力,甚至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了解並善用這項機制,能讓您在面對職場挑戰、維護自身權益時,擁有更堅實的法律後盾。當您遇到勞資問題時,請記得,透過合法、正確的調解程序,您的勞動權益將獲得最有效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雇關係爭議也算嗎?
A: 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是指勞資雙方基於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爭議,例如薪資、加班費、資遣費等。即使爭議點是「勞雇關係是否存在」,例如公司認為您是承攬而非僱傭關係,這也屬於權利事項爭議,可以透過勞資爭議調解來處理,以迅速釐清雙方關係與權益。
Q: 調解成立後,公司不履行義務,我該怎麼辦?
A: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如果公司不履行調解成立的內容,您可以直接拿著調解紀錄和調解方案,向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不需要另外打官司,而且可以暫時免繳裁判費和執行費,大大加速您權益的實現。
Q: 我應該選擇「指派調解人」還是「組成調解委員會」?兩者有差別嗎?
A: 這兩種調解方式在法律效力上是相同的,調解成立後都具有契約效力且可強制執行。主要差別在於形式:指派調解人通常由一位專業調解人負責,效率可能較高;調解委員會則由三位委員組成,可能在公信力或專業意見的多元性上略勝一籌。您可以根據爭議的複雜程度和個人偏好來選擇,主管機關也會提供建議。
Q: 如果調解方案中要求我放棄其他權利,我該簽名嗎?
A: 在簽署調解方案前,務必仔細審閱所有條款。如果方案中包含「拋棄相關權利」或「撤回訴訟」等約定,一旦簽名,就代表您同意放棄這些權利,之後將不能再就同一爭議提出主張或訴訟。因此,請務必確認這是否符合您的最佳利益,並充分理解其法律後果,避免簽下可能損害您未來權益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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