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集體行動參與者必知的權益保障與實務攻略
當您與一群志同道合的同事,為了共同的權益而集體發聲時,勞資爭議調解機制是您們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提供了一個比訴訟更迅速、更經濟的解決途徑,讓勞資雙方能在公正的第三方協助下,尋求共識。但要如何善用這個機制,確保您們的集體行動能獲得實質的成果呢?
本文將以「律點通」的角度,為集體行動參與者們,深入解析台灣勞資爭議調解的相關法規、實務案例,並提供具體的行動指引,讓您們在爭議發生時,能更有底氣地捍衛自身權益。
勞資爭議的兩種類型:權利與調整
在進入調解程序前,首先要了解您們的爭議屬於哪一種類型:
-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這類爭議是指勞資雙方對於現行法規(如《勞動基準法》)、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的解釋或適用上產生分歧。例如,公司積欠工資、未給付資遣費、不承認僱傭關係等。這類爭議旨在確認並履行既有的權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這類爭議則是指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的調整(例如要求加薪、縮短工時、改善福利)或團體協約的協商所產生的爭議。這類爭議不涉及既有權利的確認,而是旨在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係。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事人:一、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二、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
【給集體行動參與者的重點】:對於集體行動而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特別重要!它明確指出,即使沒有工會,只要未加入工會但有相同主張的勞工達十人以上,或在小型事業單位(員工未滿十人)有三分之二以上未加入工會的勞工有相同主張,就能以勞方當事人身分提出「調整事項」的調解申請。這為集體行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如何啟動勞資爭議調解?
當您們決定透過調解解決爭議時,應向勞方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調解申請書。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勞資爭議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申請書應載明當事人資料、請求調解事項,並選擇調解方式(指派調解人或組成調解委員會)。主管機關也會向您們說明這些選項。
調解成立,有什麼法律效力?
調解一旦成立,其法律效力不容小覷。它不僅僅是一份口頭協議,更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這表示調解成立的內容,等同於您們與公司簽訂了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更重要的是,如果公司不履行調解內容,您們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這條文賦予調解成立內容強制執行的效力,省去了冗長的訴訟程序,大大提升了勞工權益實現的效率。
釐清「僱傭關係」:爭議的核心
許多勞資爭議,特別是集體行動中,公司常會主張與員工之間是「承攬」或「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企圖規避勞動法令的保障。然而,法院在認定僱傭關係時,並非只看契約名稱,而是會綜合判斷是否存在「從屬性」:
- 人格從屬性:您是否需要服從公司的指揮監督、接受懲戒?
- 經濟從屬性:您是否非為自己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公司?
- 組織從屬性:您是否被納入公司的生產組織體系,與同事分工合作?
法院會綜合考量工作時間、地點、方式是否受指揮監督、是否能拒絕工作、有無獎懲權限、能否私接其他工作、是否納入公司組織體系、有無提供勞健保、退休金提撥等因素來判斷。即使您們簽訂的是「承攬契約」,但實質上具有從屬性,仍可能被認定為僱傭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勞動事件法》第16條,勞動事件在起訴前,原則上都應先經過法院的勞動調解程序。這再次強調了調解在勞資爭議解決中的重要性。
《勞動事件法》第16條:「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中學習
案例一:非正式「協調」的陷阱
小明與一群同事因資遣費問題與公司發生爭議。他們找到主管機關協助,透過一場「協調會」與公司達成和解。然而,公司事後卻不履行協議。小明和同事們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卻被駁回了。法院指出,這場「協調會」僅是主管機關自行為當事人安排的非正式協商,並未依法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因此不具備《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賦予的強制執行力。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務必透過正式的調解程序,才能確保調解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二:挑戰已成立調解的困難
某公司老闆被多名員工集體投訴,最終在勞動調解委員會的協助下,與員工們達成調解。但事後老闆卻反悔,主張自己與員工之間是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且在調解時因委員的「恫嚇」而錯誤簽署調解書,因此向法院聲請宣告調解無效。法院審理後,仔細檢視了員工們的出勤、工作內容、指揮監督等證據,認定雙方確實存在僱傭關係。同時,法院也認為老闆未能證明調解委員有恫嚇行為,且老闆主張的錯誤不屬於法律上可以撤銷的意思表示錯誤。最終,法院駁回了老闆的訴訟請求。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調解一旦合法成立,要推翻它難度極高,必須有非常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在「重要爭點的內容錯誤」,而非單純的「後悔」或「動機錯誤」。
集體行動參與者的實務操作指引
- 明確且具體地列出訴求:在提交調解申請書前,集體討論並清楚載明您們的請求調解事項與事實理由。越明確的訴求,越有助於調解的進行。
- 善用集體申請的權利: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若無工會,只要有10位以上具有相同主張的勞工,或在小公司有2/3以上具相同主張的勞工,即可集體提出「調整事項」的調解申請。這讓您們的聲音更有力量。
- 積極參與調解會議:收到調解通知後,務必依期出席。即使您們對公司提出的爭議對象或法律關係有疑義,也應到場說明,切勿無故缺席,以免受罰。
- 仔細審閱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後,務必仔細核對調解紀錄的內容,確認與您們的合意事項完全一致,並在確認無誤後再簽名。調解紀錄將是未來權利主張的重要依據。
- 蒐集並保存證據:無論是出勤紀錄、薪資單、工作指示、Line對話、電子郵件、獎懲制度等,所有能證明僱傭關係或爭議事實的證據都應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結論:善用調解,集體維權
勞資爭議調解機制是勞工們在面對不公時,一條相對快速且有效的維權途徑。對於集體行動參與者而言,了解其法律效力、申請流程,並注意實務上的潛在風險,將能讓您們的集體力量發揮最大效益。記住,團結就是力量,而法律知識則是您們手中最強大的盾牌與矛。善用調解,為您們的權益奮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們一群同事想針對公司長期未給付加班費的問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需要注意什麼?
A: 首先,確認您們的爭議屬於「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涉及現行法規的適用)。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這類爭議可以申請調解。在填寫調解申請書時,應清楚載明所有參與者的姓名、身分資料,並具體說明公司未給付加班費的事實、計算方式及請求金額。同時,選擇您們認為較合適的調解方式(指派調解人或組成調解委員會)。最重要的是,務必保存所有能證明加班事實與未給付加班費的證據,如打卡紀錄、班表、工作交辦紀錄、薪資單等。
Q: 如果我們透過調解與公司達成和解,但公司事後不履行協議,我們該怎麼辦?
A: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及第59條,合法成立的調解紀錄具有契約效力,且可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如果公司不履行調解內容,您們可以持調解紀錄向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法院強制公司履行其在調解方案中所負的給付義務。在聲請強制執行時,還可以暫免繳納裁判費和執行費,減輕您的負擔。
Q: 公司一直主張我們是承攬關係,不是員工,這樣我們還能申請勞資調解嗎?
A: 可以。即使公司主張是承攬關係,您們仍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僱傭關係的認定是許多勞資爭議的核心爭點,且司法院已明確指出,僱傭關係存否的爭議屬於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調解程序處理。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會協助釐清雙方的法律關係。您們應積極提供能證明存在「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的證據,例如公司對您們工作時間、地點、方式的指揮監督、獎懲制度、是否納入公司組織體系、有無提供勞健保、退休金提撥等,來證明您們實質上是受僱員工。
Q: 我們一群同事在調解過程中,因為不熟悉法律,可能在調解書上簽署了對我們不利的條款,事後可以反悔或撤銷嗎?
A: 要撤銷已合法成立的調解非常困難。調解一旦成立,即具有契約的法律拘束力。除非您能證明在調解時存在對於「重要爭點」的「意思表示內容錯誤」,且此錯誤並非因您們自身的過失所致,否則法院通常會維持調解的效力。單純的「後悔」或「動機錯誤」通常不足以撤銷調解。因此,在調解過程中務必謹慎評估,充分理解調解內容及其法律後果,必要時應仔細諮詢或請專業人士陪同,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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