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轉職路上不踩雷:解析勞動契約解僱爭議與自保之道

轉職路上不踩雷:解析勞動契約解僱爭議與自保之道

律點通
2025-08-25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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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轉職不慌張:遇上解僱,您的權益在哪裡?

您是否正值中年,準備迎接職場新挑戰,卻也對潛在的職場變動感到不安?特別是當「解僱」這個詞浮現時,許多人會感到焦慮與無助。在台灣,勞動契約的終止並非雇主說了算,而是受到《勞動基準法》的嚴格規範。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勞動契約解僱的法律眉角,幫助您在轉職路上,懂得如何保護自己。

什麼情況下,老闆可以合法解僱你?

首先,我們來看看《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如何規範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力。主要分為兩大類:

1. 非可歸責於勞工的「經濟性解僱」(資遣)

當公司遇到經營困難或業務調整時,可能需要減少人力。這種情況下,解僱並非您的錯,雇主必須依循《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這條文列出了五種法定事由,例如公司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或您確實無法勝任工作且無其他職位可供安置等。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重要提醒: 即使符合上述事由,雇主在解僱您之前,還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表示解僱必須是雇主在採取了所有合理措施(如調職、輔導、警告等)後,仍無法改善情況,才不得不採取的最後手段。若雇主依此條資遣您,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給予預告期間,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發給資遣費。特別提醒,若您是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的勞工,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則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辦理。

2. 可歸責於勞工的「懲戒性解僱」

這是指因勞工的行為嚴重違反規定,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直接解僱。這些事由列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通常涉及勞工的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例如嚴重違反工作規則、洩漏公司機密、連續曠工等。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這裡的「情節重大」並非雇主說了算,法院會綜合考量行為的性質、對公司的損害、是否已給予改善機會等。此外,若雇主依此條解僱,必須在知悉勞工違規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逾期就喪失解僱權,且無須支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8條)。

解僱不合法,我該怎麼辦?

如果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符合上述法定事由或程序,那麼這個解僱就是「違法解僱」。一旦被認定為違法,其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就不生效力,代表您與公司的勞動契約關係仍然存在!此時,雇主應負民法上受領勞務遲延的責任,您無須補服勞務,仍可請求原定報酬。

更重要的是,若雇主違法解僱,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因「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準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請求資遣費。勞工行使此終止權亦有30日的除斥期間。

案例故事:從真實判決看懂解僱眉角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如何認定解僱是否合法。

案例一:管理不周?公司未盡「最後手段性原則」

一位資深副處長王先生,被公司以「怠忽管理職守,造成公司重大損害」為由解僱。公司主張他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然而,法院審理後發現,公司未能具體證明王先生的職責範圍,也無法證明他事前知情而不作為。更重要的是,公司在發現問題後,未先行提醒、要求王先生改善,而是在一年多後才直接解僱。法院認為,公司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認定解僱不合法。

給您的啟示: 雇主不能僅憑內部臆測或未明確規範的職責,就輕易解僱員工。若公司指責您工作表現不佳,應先給予您改善的機會,並提出具體證據,否則解僱可能無效。

案例二:居家辦公算曠職?工作地點認定很重要

另一位陳經理,長期以來都有居家遠端工作的習慣。某天,公司突然以他「連續曠工三日」為由解僱。陳經理認為自己有居家辦公並參與線上會議,並非曠職。法院調查後發現,公司員工守則並未明確規範勞務提供地點,且公司對陳經理疫情前就有的遠端工作模式,也從未表示反對。因此,法院認定公司解僱不合法,陳經理並未曠職。

給您的啟示: 隨著遠端工作普及,雇主對工作地點和出勤的規範必須明確。如果您有居家辦公的慣例或經雇主默許,即使未到辦公室,只要有實際提供勞務,就難以被認定為曠職。保留您的工作紀錄和通訊證明非常重要。

自保指南:面對解僱危機,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不合理的解僱,您並非孤立無援。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務步驟:

  •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舉凡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薪資單、出勤紀錄、通訊紀錄(Email、訊息)、績效考核資料、解僱通知書等,都是您主張權益的關鍵。
  • 及時主張權利: 若您認為遭到違法解僱,務必在收到解僱通知或知悉解僱事由後30日內向雇主表示異議。您可以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 選擇權利行使:
  • 主張僱傭關係繼續存在: 要求復職,並請求雇主支付自違法解僱日起至復職期間的工資。這是最直接的權利主張。
  •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 若您不想或無法復職,您可以選擇以此條文終止契約,並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

結論:知己知彼,轉職之路更穩健

中年轉職是人生重要階段,了解您的勞動權益,是保障自己不被輕易犧牲的基石。面對解僱,切勿慌亂,冷靜蒐證、及時主張,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希望這篇文章能讓您對勞動契約的終止有更清晰的認識,讓您的轉職之路走得更穩健、更有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公司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我,我該如何判斷是否合法?

A: 雇主須證明客觀上確實有業務緊縮的必要,且資遣對象的選擇應有公平客觀的標準。若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卻資遣即將屆齡退休的員工,可能被認定為規避退休金的「脫法行為」或濫用權利,解僱將會無效。您可以要求公司提出相關證明,並檢視資遣名單的合理性。

Q: 雇主口頭通知解僱,沒有書面通知,這樣有效嗎?

A: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終止事由。雖然實務上口頭通知也可能被認定為有效,但若無書面,勞工難以證明解僱事由與時間,對權益保障不利。建議您收到口頭通知後,立即要求公司提供書面解僱通知,並保留相關對話紀錄。

Q: 我被公司指控「不能勝任工作」而解僱,但我認為我有盡力,該怎麼辦?

A: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解僱,必須證明您確實「不能勝任」,且已盡「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表示雇主需先提供輔導、教育訓練、調整職務等機會,並有具體證據顯示您仍無法改善。您可以蒐集工作表現、績效考核、主管指示等證據,證明您有盡力,並反駁雇主的指控。

Q: 如果我被違法解僱了,我可以選擇復職還是拿資遣費?

A: 若法院認定雇主違法解僱,該解僱行為無效,勞動契約關係仍存在。此時您可以選擇:一是主張繼續僱傭關係,要求復職並請求雇主支付被解僱期間的工資;二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因雇主違法而自行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這兩種選擇各有優缺,應評估自身狀況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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