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勞工家屬們,
當您的家人突然被公司告知解僱,面臨失業的衝擊,相信您一定感到心急如焚、不知所措。這時候,除了情緒上的支持,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更是您為家人爭取權益、度過難關的關鍵。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一同釐清「違法解僱」的認定標準,讓您掌握保護家人權益的法律武器。
什麼是「違法解僱」?先了解基本原則
在台灣,雇主並不能隨意解僱勞工,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特定事由。如果雇主沒有正當理由就解僱勞工,或者解僱程序不合法,那麼這就是所謂的「違法解僱」。
法院在判斷解僱是否合法時,通常會考量兩個重要的原則:
-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這表示解僱應該是雇主在窮盡所有其他較輕微的懲處或改善措施後,仍然無法解決問題時,才能採取的「最後手段」。例如,如果勞工工作表現不佳,雇主應該先提供輔導、訓練或調職,而不是直接解僱。
- 情節重大: 針對勞工犯下嚴重錯誤的情況,雇主才能「不經預告」直接解僱。但這個「情節重大」的標準非常嚴格,並非任何錯誤都算。法院會綜合考量錯誤的性質、對公司的影響、勞工的年資與職務等,判斷是否已嚴重到讓勞雇關係無法繼續。
雇主解僱有條件!這些法條是您的靠山
《勞動基準法》詳細規範了雇主可以合法解僱勞工的幾種情況。了解這些法條,能幫助您判斷公司對家人的解僱是否站得住腳。
雇主需「預告」才能解僱的情況:《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這條法規列出了雇主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應支付資遣費。其中,與常見爭議相關的是: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白話解釋: 如果公司說您的家人「不能勝任工作」而解僱,雇主必須證明家人客觀上確實無法完成工作,而且公司已經嘗試過輔導、訓練、調職等方式,家人仍無法改善。如果公司沒有做到這些,直接解僱就可能不合法。
雇主可「不經預告」立即解僱的情況:《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
這條法規是針對勞工有嚴重違規行為時,雇主可以立即解僱,且無需支付預告工資和資遣費。但因為對勞工權益影響很大,法院審查會非常嚴格。常見的幾種情況包括: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白話解釋: 必須有實際的暴力行為,或者達到「重大侮辱」的程度。並非口角或輕微衝突就能構成。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白話解釋: 這是最常見的解僱事由,但也是爭議最多的。公司必須證明家人確實違反了契約或工作規則,而且這個違規行為已經嚴重到「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前面提到的「情節重大」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就是針對這一款。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白話解釋: 如果家人沒有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天,或是一個月內累積曠職達六天,公司就可以合法解僱。但如果曠職有正當理由(例如生病有證明),就不能算。
重要提醒:除斥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必須在「知悉」這些嚴重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 30日內 行使解僱權。如果超過30天,雇主就喪失了立即解僱的權利。這對勞工來說是一個重要的保護。
勞工也能主張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
反過來說,如果公司有違法行為,勞工也可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且可以向公司請求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白話解釋: 如果公司非法解僱您的家人,這本身就構成公司違反勞動契約,家人就可以依此條款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這點非常重要,因為這能讓家人在被非法解僱後,仍能獲得資遣費,並有資格申請失業給付。
案例故事:從真實判決看「違法解僱」的眉角
法律條文聽起來很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怎麼判斷的:
故事一:小陳的合會風波,真的「情節重大」嗎?
小陳在公司服務多年,私下因為熱心助人,在公司內部召集了一些同事成立合會。結果,公司卻以小陳的行為導致公司業務停擺、嚴重影響營運為由,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將他解僱。小陳和家人都覺得很冤枉。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發現,雖然小陳召集合會的行為可能不妥,但公司卻無法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小陳的行為真的對公司造成了「具體、重大的損失」。法院認為,小陳的行為還沒有嚴重到讓雇主「非解僱不可」的程度,所以認定公司解僱小陳是不合法的。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公司要用「情節重大」來解僱勞工,必須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勞工的行為確實造成了具體、嚴重的損害,而且公司已經沒有其他較輕的處罰方式可以選擇了。
故事二:老李的驗收疏失,公司就能直接開除嗎?
老李在一家半導體公司擔任廠務工程師,一做就是二十幾年,表現一直都很穩定。有一次,他因為驗收工程不當,導致公司多支付了一筆約44萬元的工程款。公司認為這是重大疏失,於是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將老李解僱。
法院怎麼說: 法院考量到老李已經在公司服務了二十多年,經手的採購金額龐大,相較之下,這次多付的44萬元雖然不是小數目,但並非「鉅額」,也看不出老李是故意為之。法院認為,公司在沒有給予其他懲處或改善機會的情況下,就直接解僱一位資深員工,並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公司解僱老李的行為被認定為不合法。老李也因此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對於資深員工,法院在審查解僱合法性時會更加嚴格。即使勞工有疏失,公司也應該先考量勞工的年資、過去表現、損害程度等因素,並優先採取解僱以外的處置方式。解僱,永遠是最後的選擇。
家人別慌!被解僱後,您可以這樣做
當家人面臨解僱,您和家人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 盡可能保留所有證據: 包括勞動契約、薪資單、打卡紀錄、工作規則、解僱通知書、公司內部的溝通紀錄(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績效考核紀錄、任何與違規事件相關的文件等。這些都是未來主張權益的重要依據。
- 注意時效: 如果公司是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解僱您的家人,公司必須在知悉違規行為30日內解僱。反之,如果您的家人要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主張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也必須在知悉公司違法行為或損害結果30日內提出。時間點非常重要!
- 請求服務證明與非自願離職證明: 即使公司合法解僱,勞工也有權利向公司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如果公司是非法解僱,或是符合《勞基法》第14條等規定,家人可以請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對申請失業給付非常重要。
- 爭取應得薪資與資遣費: 如果公司是非法解僱,家人可以依《民法》第487條向公司請求被非法解僱期間的薪資。同時,如果解僱不合法,家人也應該獲得資遣費。
結論:掌握資訊,為家人爭取權益
面對突如其來的解僱,對勞工及其家庭都是沉重的打擊。但請記住,法律是保障勞工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了解「違法解僱」的認定標準、「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和「情節重大」等概念,並積極蒐集證據、注意時效,是您為家人爭取公平待遇的關鍵。
這段時間可能會很艱辛,但請相信,只要掌握正確的資訊並採取行動,就能為家人開創新的局面。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和家人帶來一些方向和力量,讓您在迷霧中看見一線曙光。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家人被公司解僱,公司說是「不能勝任工作」,我們該怎麼辦?
A: 如果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家屬應先確認公司是否有盡到「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說,公司是否曾提供輔導、訓練、調職等改善機會,並留下紀錄?如果沒有,或家人有積極改善卻仍被解僱,這可能構成違法解僱。此時應保留所有與工作表現、公司溝通、輔導紀錄相關的證據,並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Q: 公司說我家人犯了「情節重大」的錯誤,所以立即解僱,這樣合理嗎?
A: 「情節重大」的認定非常嚴格,並非公司單方面說了算。法院會綜合考量錯誤的性質、對公司的具體損害、家人的職務與年資、是否有故意等因素。如果錯誤並未造成重大損害,或有其他較輕的懲處方式可選擇,公司直接解僱就可能不合法。家屬應盡快蒐集所有與該「錯誤」相關的證據,包括公司對此事件的處理過程、內部規章等,以證明公司解僱不符合「情節重大」的標準。
Q: 被公司非法解僱後,家人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A: 如果確認公司是非法解僱,家人可以主張僱傭關係仍然存在,並要求公司支付被非法解僱期間的薪資(依《民法》第487條)。此外,家人也可以選擇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同時,別忘了向公司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便申請失業給付。
Q: 如果公司解僱後超過30天才通知,還有辦法爭取權益嗎?
A: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設有「30日除斥期間」,意思是雇主必須在「知悉」勞工有嚴重違規行為之日起30日內行使解僱權。如果公司超過這個期限才解僱,那麼即使勞工真的有違規,公司的解僱行為也可能因為逾期而無效。這是保護勞工的重要規定,家屬應仔細核對公司發出解僱通知的日期與公司知悉違規事件的日期,若有超時,應立即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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