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最低服務年限,想離職卻怕賠錢?勞動契約爭議自保指南
在職場上,您是否曾遇過簽訂勞動契約時,被要求簽署「最低服務年限」的條款?這類條款通常會伴隨「若未滿期離職需支付違約金」的約定。當您因故想提前離職時,這些條款是否真的讓您動彈不得?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對此類約定的規範,幫助您在面對履約爭議時,能更清楚地判斷自身權益,學會如何自保。
一、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到底合不合法?
勞雇關係中,雇主為了保障其投資,有時會要求員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但這並非雇主說了算!我國《勞動基準法》對此有明確的限制,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雇主濫用權力,不當限制勞工的工作選擇權。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 明文規定了雇主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合法要件: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白話解釋:這條法律告訴我們,雇主想跟您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之一:
- 有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且培訓費用由雇主負擔。 這裡的培訓必須是「專業技術」性質,且雇主有實際支出。
- 有提供您「合理補償」。 這補償必須是具體、可量化的,例如額外津貼、獎金,而非僅是模糊的「方便」或「優惠」。
此外,即使符合上述條件,約定的年限也不能「不合理」。法院會考量培訓的成本、期間、您職位的替代性,以及雇主給予的補償多寡來判斷。如果這些條件不符合,那麼這個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就是「無效」的!
二、不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法律如何保障您?
很多時候,勞動契約或相關切結書是由雇主單方面擬定,員工只能選擇簽或不簽,這就屬於「定型化契約」。對於這類契約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平條款,我國《民法》提供了保障:
《民法》第247-1條 規定了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的判斷標準:
《民法》第247-1條:「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白話解釋:如果雇主提供的契約條款,明顯地「加重您的責任」、「限制您的權利」,而且沒有給予您相應的對價或補償,導致雙方權利義務顯著不平衡,那麼這個不公平的條款就可能是「無效」的。在勞動契約中,限制勞工工作選擇權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就常受到這條法律的檢視。
三、真實案例解析:法院如何判斷「不公平」?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運用這些法條來保護勞工權益的。
案例一:老師進修卻被要求綁約賠錢?
多年前,某私立大學為了提升師資,鼓勵老師們進修博士學位。兩位講師(我們稱他們為甲老師和乙老師)在學校同意下帶職帶薪進修,並簽署了一份「進修期滿返校服務切結書」,約定進修期滿後需返校服務,服務年限與進修時間相同,若未履行則需支付違約金。學校聲稱,給予老師們排課方便、免兼行政職務等「優惠」。然而,甲老師和乙老師在進修期滿後,因個人生涯規劃選擇辭職,學校便向他們請求違約金。
法院怎麼說:法院認為,這份切結書屬於定型化契約,確實限制了老師們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雖然學校聲稱有提供「排課方便」、「免兼行政」等優惠,但這些都只是抽象的說法,沒有具體實質的經濟補助或可量化的對價。老師們進修對學校校譽也有正面助益。因此,在學校沒有提供實質資源或對價的情況下,卻限制勞工權利並要求賠償,這明顯是顯失公平的約定,依《民法》第247-1條規定,該違約金條款無效。
案例啟示:這個案例清楚告訴我們,雇主想要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並要求違約金,必須有實質的付出。光憑口頭上的「方便」或「優惠」,而沒有具體、可量化的投入或補償,是不足以構成合法約定基礎的。
案例二:留職停薪後,公司竟不保證工作?
另一位在科技公司服務的員工,因故申請了留職停薪。留職停薪的文件上載明:「留職停薪結束時,公司不保證提供工作機會」以及「期滿未尋適當職位復職,即以自願離職處理」等條款。沒想到,留職停薪期滿後,公司真的以此為由通知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法院怎麼說:法院認定,公司這些留職停薪辦法中的條款無效。原因在於,這些條款在《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動契約終止事由之外,額外創設了對勞工不利的終止事由,違反了勞基法的強制規定。而且,公司在員工留職停薪期滿時,沒有積極協助公告職缺或提供合理協助,反而以此不當行為促成「未尋適當職位」的結果,再依約定將員工視為自願離職,這也是顯失公平的行為。因此,公司不能依據這些不公平的條款來處理員工離職。
案例啟示:這個案例雖然不是直接針對最低服務年限,但其核心精神一致:雇主不能透過定型化契約條款,來創設不符合勞動法令、或對勞工顯失公平的條件,藉此限制勞工權利或規避雇主責任。任何加重勞工責任或限制勞工權利的條款,都將受到法院嚴格審查其合法性與公平性。
四、履約爭議自保,您該怎麼做?
面對勞動契約中的最低服務年限或違約金條款,您可以參考以下建議來保障自身權益:
- 簽約前仔細審閱:在簽署任何契約、切結書前,務必逐條仔細閱讀。特別是涉及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培訓費用返還等條款,要確認雇主是否有提供具體、合理的培訓或補償。
- 評估權利義務平衡:思考這些條款是否限制了您未來的工作選擇權?雇主提供的對價(如培訓、補償)是否足以彌補這項限制?如果感覺不對等,務必提出疑問。
- 保留所有文件:將勞動契約、進修辦法、薪資明細、工作紀錄、與雇主溝通的信件或訊息等所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這些都可能是未來主張權利的關鍵證據。
- 若有疑慮,先別急著簽:如果對契約條款的合法性或公平性有疑慮,不要急著簽名。您可以向雇主詢問清楚,或尋求其他資訊管道的協助。
五、結論:保障權益,從了解法律開始
勞動契約中的最低服務年限與違約金條款,並非雇主單方面說了算。透過《勞動基準法》與《民法》的規定,我們可以清楚知道,這些約定必須建立在「合理」與「公平」的基礎上。當雇主沒有付出實質對價,卻想限制您的工作權利並課予賠償責任時,這些條款很可能因為「無效」而無法拘束您。
記住,了解法律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在面對任何履約爭議時,保持冷靜,收集證據,並依據法律規定判斷,您將更有能力捍衛自己的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雇主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才算合法有效?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5-1條,雇主必須符合以下兩種情況之一,才能合法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1. 雇主為您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並且支付了相關培訓費用。 2. 雇主為了讓您遵守最低服務年限,提供了您合理的補償(例如額外津貼、獎金等具體可量化的福利)。 此外,約定的年限長短也必須合理,會綜合考量培訓成本、期間、職位替補可能性及補償額度等因素。若不符合這些條件,約定則可能無效。
Q: 我簽了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但雇主給的「培訓」只是日常工作指導,這樣算數嗎?
A: 不算!法院實務上會嚴格審查雇主所稱的「培訓」是否具實質性與專業技術性。如果只是日常工作指導、職務交接,或是一般員工都需學習的基礎知識,通常不被認定為《勞動基準法》第15-1條所指的「專業技術培訓」。沒有實質培訓或合理補償,該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Q: 如何判斷勞動契約中的「合理補償」是否足夠?
A: 「合理補償」的認定沒有絕對標準,但實務上會要求補償具有「實質性」和「可量化性」。例如,額外支付的津貼、獎金、優於一般員工的福利或更高的薪資等,都可能被視為合理補償。但若只是抽象的「排課方便」、「免兼行政」等,且無具體金錢或可量化價值的對價,通常不足以構成合理補償。法院會綜合考量補償的額度與您被限制的工作權利是否平衡。
Q: 如果我被迫簽署了不公平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該怎麼辦?
A: 首先,請妥善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包括勞動契約、切結書、薪資證明、培訓資料以及任何與雇主溝通的紀錄。如果該條款未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1條的合法要件,或明顯違反《民法》第247-1條的顯失公平原則,該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您就不受其拘束。您可以向雇主主張該條款無效,並尋求勞工主管機關的協助或進行勞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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