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勞動契約變更爭議:您是否「被同意」了?

勞動契約變更爭議:您是否「被同意」了?

律點通
2025-08-29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合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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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變更,不是說變就變!

您是否曾遇過雇主突然調整工作內容、地點,甚至變動薪資結構?面對這些「變動」,您是否感到困惑,不知道該如何應對?在台灣,勞動契約的變更,並非雇主單方面說了算,而是有嚴格的法律規範。作為簽約爭議當事人,了解這些規範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勞動契約是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石。舉凡工作地點、職務內容、工資、工時等,都是契約的核心要素。原則上,這些重要事項的變更,都必須經過勞雇雙方合意,才能生效。這種合意可以是明示的(例如簽署同意書),也可以是默示的,但對於涉及勞工權益的重大變更,法院對於默示同意的認定可是非常嚴格的!

掌握關鍵法條,捍衛您的權益

當勞動契約內容面臨變更時,以下幾條《勞動基準法》是您必須了解的關鍵武器:

雇主調動的界線:《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雇主基於企業經營需要,雖有權調動勞工工作,但這項權利並非無限上綱。法律明確規定了「調動五原則」,雇主必須遵守: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白話來說,即使您的勞動契約中寫明雇主有調動權,但每次調動都必須符合上述五項原則。如果調動導致您的薪水、職位、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受到不利影響,或者新工作您無法勝任,甚至調動地點過遠卻沒有提供協助,雇主的調動命令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勞工自保權利:《勞動基準法》第14條

當雇主片面變更勞動條件,且已損害您的權益時,您並非只能默默承受。法律賦予勞工一項重要的自保權利: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這表示,如果雇主違法或違約變更您的勞動條件,導致您的權益可能受損,您可以在知悉情況的30天內,不需預告就能解除勞動契約,並且可以請求資遣費。這是勞工在面對不合法變更時,一個強而有力的反制手段。

工資變動的紅線:《勞動基準法》第21條

工資是勞動契約最核心的要素,其變動有嚴格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這條文清楚說明,工資的議定與變更都必須經由勞雇雙方「議定」,也就是雙方合意。雇主不能單方面調降您的工資,且無論如何,工資都不能低於法定的基本工資。

此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也列舉了勞動契約中應約定的重要事項,這些事項的變更,原則上都應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而《團體協約法》第19條則規範,若有團體協約,其約定的勞動條件會自動成為個別勞動契約的內容,且對勞工有利的約定會優先適用。

這些情況下,您的「沉默」不等於「同意」!

在勞動契約變更的爭議中,「默示同意」是一個常見的攻防點。雇主常會主張勞工的沉默或繼續工作,代表已經同意變更。然而,法院實務上對於不利於勞工的勞動條件變更,抱持著非常嚴格的態度。

單純的沉默、繼續工作,或是領取被減薪後的工資,通常不會被推定為勞工的默示同意。 雇主必須提出更明確的證據,例如勞工簽署了同意書,或有其他積極的行為,才能證明勞工確實已同意變更。

從實際案例看懂勞動契約變更爭議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發生的情境故事,來更具體了解這些法律原則的應用:

情境故事一:無薪假風暴下的權益攻防

某製造業公司因景氣不佳,片面公告實施「無薪假」政策,並扣除員工薪資。雖然公司召開了勞資會議,但並未取得所有員工的書面同意,部分員工也未簽名。一位員工認為公司單方面變更勞動契約,損害了他的權益,於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最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實施無薪假對勞工權益影響重大,必須取得勞工的書面同意,並向主管機關報備。該公司未取得員工書面同意,且有員工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已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法院強調,員工的單純沉默或領取減薪後的工資,不代表默示同意。因此,員工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是合法的。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明確告訴我們,面對無薪假等重大不利變更,勞工的「書面同意」是關鍵。雇主若未合法變更勞動條件,勞工有權主張權益,甚至終止契約。

情境故事二:職務調動的合理性挑戰

某航運公司為了符合《勞動基準法》關於工時的規定,將長途駕駛員的工作模式從「高雄-桃園往返,隔日輪班休息」改為「桃園下班休息,翌日桃園上班領櫃南下」,這意味著駕駛員需要在桃園住宿。公司認為此變更具有必要性與合理性,也提供了膳食費及住宿協助。然而,部分駕駛員拒絕新制,仍依原契約返回高雄,隨後遭到公司解僱。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公司為符合法令規定而變更工作模式,確實具有必要性與合理性,且未違反勞動契約中關於調動的約定,也提供了協助,因此該變更對勞工具有拘束力。然而,對於公司以「情節重大」為由解僱勞工,法院則認為,原審並未詳查勞工的行為是否直接導致公司實質損害,僅以「有嚴重違約之危險性」認定情節重大,尚嫌速斷,需要進一步審理。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說明,即使勞資雙方曾約定勞動條件變更需協商同意,但若雇主為符合法令規定而進行的變更,且變更符合「調動五原則」(合理性、必要性、無不利變更、提供協助等),則該變更仍可能對勞工產生拘束力。但雇主若要因此解僱勞工,仍需嚴格證明勞工的違規行為已達「情節重大」的程度。

勞資雙方,如何聰明應對契約變更?

無論您是勞工或雇主,面對勞動契約變更時,都應採取謹慎且合法的應對措施:

給勞工朋友的建議:

  • 明確表達意見: 當雇主提出勞動條件變更時,若您不同意,請務必明確表達反對意見,並可要求雇主提供書面說明。切勿因沉默或繼續工作而被推定為默示同意。
  • 審慎評估變更內容: 仔細評估變更是否對您的工資、工時、職務、工作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若有疑慮,可尋求專業意見。
  • 尋求協助: 若認為雇主片面變更勞動條件不合法,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
  • 合法終止契約: 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您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知悉情形之日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給雇主朋友的建議:

  • 變更勞動條件務必取得合意: 任何涉及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職務內容等勞動契約核心事項的變更,都應事先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其明確同意,最好以書面形式留存紀錄。
  • 遵守調動五原則: 若需調動勞工職務或工作地點,務必確保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的調動五原則,證明其必要性與合理性,並提供必要協助,避免對勞工造成不利影響。
  • 無薪假應合法實施: 實施無薪假必須依循主管機關的「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取得勞工書面同意,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避免不當解僱: 若勞工拒絕不合法的勞動條件變更,雇主不得以此為由逕行解僱,否則可能構成違法解僱,需負擔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薪資及資遣費等責任。

結論:掌握合意原則,保障勞資雙贏

勞動契約的變更,核心精神在於合意原則。無論您是勞工或雇主,都應清楚認知,任何涉及勞動條件的重大變動,都應透過溝通協商,並取得雙方明確的同意。勞工應積極了解自身權益,勇於表達意見;雇主則應依法行事,避免片面決策引發爭議。唯有雙方都尊重契約精神與法律規範,才能建立穩定和諧的勞資關係,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單方面公告調薪或調整職務,我不同意該怎麼辦?

A: 您應立即明確表達反對意見,並要求雇主提供書面說明。單純的沉默或繼續工作,通常不會被視為默示同意。若雇主仍強行實施,可能構成違法變更,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或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Q: 雇主實施無薪假,但沒有讓我簽署任何同意書,這樣合法嗎?

A: 不合法。實施無薪假屬於重大不利於勞工的勞動條件變更,雇主必須取得勞工的書面同意,並向主管機關報備。若未經書面同意,該變更無效,勞工有權主張權益,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Q: 如果我被調動到一個我不熟悉或不喜歡的職位,我可以拒絕嗎?

A: 雇主調動勞工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的「調動五原則」,包括新職務您體能技術可勝任、工資及勞動條件未受不利變更等。若雇主調動不符這些原則,您有權拒絕。若雇主因此對您不利處分,您可主張調動無效,或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

Q: 雇主聲稱公司營運困難,所以要調降我的薪水,我該怎麼辦?

A: 工資是勞動契約的核心,任何調降都必須經過勞雇雙方合意,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即使公司營運困難,雇主也不能單方面調降薪資。您可以拒絕,若雇主執意調降,您可視為雇主違反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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