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協商不再霧煞煞:掌握您的工會談判權與雇主義務
在職場上,勞資關係如同天秤兩端,需要平衡才能穩健。當涉及工作條件、薪資福利等重大議題時,勞資協商是達成共識的關鍵途徑。然而,許多勞工朋友或雇主對於協商的法律基礎、權利義務仍感到模糊。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障工會的談判權,以及雇主在協商過程中應盡的義務,讓您在勞資協商中更有底氣!
勞資協商的核心精神:誠信與保障
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商,最根本的原則就是「誠實信用」。這不僅僅是口頭說說,法律明文要求雙方都必須抱持真誠的態度,致力於達成協議,而不是敷衍了事。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這條法規清楚指出,雇主「無正當理由」就不能拒絕協商。什麼是「無正當理由」呢?法律也進一步列舉了三種常見情況:
- 拒絕合理協商條件:對方提出了合理的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和方式,卻被你拒絕。
- 逾期未回應:收到協商書面通知後,超過60天沒有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 不提供必要資料:協商時,拒絕提供對方進行協商所需的必要資料。
簡單來說,雇主不能隨便找藉口拖延或拒絕協商,更不能只是「假裝」協商,卻沒有實質的討論與回應。否則,就可能構成違法行為。
雇主不能做的那些事:不當勞動行為
為了保障勞工的團結權、協商權和爭議權,《工會法》特別規範了雇主不能做的「不當勞動行為」。這些行為會嚴重破壞勞資關係的平衡,因此法律給予嚴格的禁止與懲罰。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明確指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這條文主要保護了兩大面向:
- 禁止不利待遇:雇主不能因為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或提出團體協商,就對他們做出懲罰性的行為,例如解僱、降職、減薪等。更重要的是,如果雇主做了這些行為,法律直接宣告「無效」!
- 禁止支配介入:雇主也不能干預工會的運作,例如不當影響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這包括對不同工會採取差別待遇、介入工會內部選舉等,目的是為了確保工會的獨立自主性。
一旦雇主被認定違反了《工會法》第35條,除了可能要撤銷不當處分外,中央主管機關還會依據《工會法》第45條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對企業聲譽造成嚴重打擊。
案例故事:從實務看懂法律眉角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這些法規在實際中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當雇主「假協商」時,法律怎麼說?
某金融控股公司的企業工會向公司提出團體協約協商,希望為員工爭取更好的福利。然而,公司一開始就以各種理由推託。雖然在勞動主管機關介入後,公司形式上同意協商,但卻只是發了幾封電子郵件,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協商內容、時間或地點,更沒有針對工會的提案給出具體回應。工會認為公司根本沒有誠意協商,於是再次向勞動部申請裁決。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這種「表面上同意協商,但實際上卻拖延、杯葛,沒有提出任何實質方案」的行為,就是典型的「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約之協商」,違反了《團體協約法》的誠實信用原則。雇主必須真誠參與,提出對應方案,否則仍會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案例二:雇主干預工會活動,會有什麼後果?
某醫院的護理師們因為工資和工時問題,委託工會出面與醫院協商。工會也正式函告醫院,表明拒絕未經同意的加班和休假日值班。沒想到,醫院主管卻私下約談這些護理師,暗示如果不配合值班,可能面臨調職、離職甚至資遣的命運,並明確表示「不接受工會介入協商」。隨後,醫院真的逕行調動了部分護理師的職務,並減少了她們的津貼。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勞工透過工會爭取權益,是正當的工會活動。醫院在勞工尋求工會協商後,不僅拒絕工會介入,還對勞工施壓並逕行調職減薪,這明顯是對工會活動的「不當影響、妨礙與限制」。這種行為屬於《工會法》第35條所禁止的「支配介入型不當勞動行為」,就算不直接構成解僱,也已嚴重侵害工會的自主性。
勞資協商實戰指南
無論您是工會代表還是雇主,了解並遵守相關法規,才能讓協商順利進行。
給工會(勞方)的實用建議:
- 確認資格:確保工會符合《團體協約法》規定的協商資格,並備妥證明文件。
- 書面通知:向雇主提出協商要求時,務必以書面載明具體的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方式,並保留證據。
- 詳實記錄:每次協商會議的內容、時間、參與人員及討論結果,都應詳細記錄下來。
- 警惕不當行為:留意雇主是否有拒絕、拖延協商,或對參與協商的勞工施加不利待遇等行為。
- 善用裁決:若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應及時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並提供充分證據。
給雇主(資方)的實用建議:
- 真誠協商:以誠實信用的態度與工會進行協商,積極回應提案,並提出具體對應方案。
- 避免拒絕:不得以不合理理由拒絕協商,並應在收到協商通知後60日內提出對應方案。
- 提供資訊:依工會要求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的資料。
- 嚴禁不當行為:
- 不利待遇:不得因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或協商而解僱、降調、減薪等。
- 支配介入: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
- 尊重同意權:在變更勞動條件(如延長工時、彈性工時等)時,若有企業工會,必須優先取得企業工會同意,不能以分支機構的勞資會議同意取代。
掌握您的權利:勞基法的工會同意權
《勞動基準法》中,許多涉及勞工權益的重大變更,都賦予了工會重要的「同意權」。例如,《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這條文明確指出,雇主要求勞工加班,必須「經工會同意」。如果沒有工會,才輪到勞資會議同意。這凸顯了工會在勞動條件變更上的優先同意權。法院也一再強調,只要公司設有企業工會,即使是分公司的勞動條件變更,也必須取得總公司企業工會的同意,不能自行認定工會代表性不足而規避。
結論:公平協商,共創雙贏
勞資協商不僅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更是建立良好職場關係的重要基石。無論您是工會代表或雇主,理解並尊重彼此的權利與義務,以誠實信用的態度參與協商,避免不當勞動行為,才能有效解決爭議,共創勞資雙贏的局面。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未來的勞資協商中,更有信心、更懂法律,進而保障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收到工會協商要求後,多久內必須回應並進行協商?
A: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第2款,雇主在收到工會書面通知後,必須在60日內針對協商內容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如果沒有在期限內回應或進行實質協商,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
Q: 如果雇主只是假裝協商,沒有提出實質方案,工會該如何應對?
A: 如果雇主僅是形式上參與,沒有真誠提出對應方案、回應提議或提供必要資訊,這可能構成「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應詳細記錄協商過程(如會議記錄、往來函件),收集證據,然後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裁決委員會將依據客觀事實判斷雇主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Q: 雇主可以因工會會員人數不足,就拒絕與工會協商嗎?
A: 不行。根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只要工會符合法定資格(例如是企業工會,或產業/職業/綜合性工會的會員人數達到一定比例),雇主就不能以工會會員人數不足或代表性不夠為由,拒絕協商。法律並未賦予雇主自行判斷工會代表性的權限。
Q: 如果雇主因為我參與工會活動,就對我進行懲罰或調職,我該怎麼辦?
A: 《工會法》第35條明確禁止雇主因勞工參與工會活動而給予不利待遇(如解僱、降調、減薪)。如果發生這種情況,雇主的行為是「無效」的。您應立即收集相關證據,並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尋求救濟。裁決委員會會調查雇主行為與您參與工會活動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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