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轉職,你的勞動權益你做主!
「轉職」對許多中年朋友來說,不僅是職涯的轉換,更是人生重要的里程碑。然而,在面對舊職的結束與新職的開始時,您是否曾對勞動契約的終止規定感到困惑?預告期該怎麼算?資遣費如何領?這些法律眉角,若不事先了解,可能會讓您的轉職之路多添變數。
別擔心!身為您的「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一次搞懂《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關鍵規定,讓您在轉職過程中,能自信地掌握自己的權益。
一、離職或轉職,你該知道的「預告期間」
無論是您主動求去,還是公司因故請您離開,「預告期間」都是勞動契約終止前,法律要求雙方給予對方的緩衝時間。這段時間,讓您能安心尋找下一份工作,也讓公司有時間找到合適的替代人選,減少衝擊。
1. 勞工主動離職(您想走)
當您決定轉換跑道時,依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您需要提前告知雇主,讓公司有時間準備交接。預告期間的長短,取決於您在該公司的年資: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簡單來說,您的預告期間如下:
工作年資 | 應預告期間 |
---|---|
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 | 10天 |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 | 20天 |
三年以上 | 30天 |
重要提醒:即使您未滿三個月想離職,法律雖未強制預告,但基於職場倫理,仍建議提前告知,好聚好散。
2. 雇主資遣你(公司請你走)
如果公司因經營不善、業務緊縮或您無法勝任等原因,決定資遣您,雇主也必須遵守預告期間的規定。而且,雇主資遣員工,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法定事由,不能隨意解僱。其中,針對「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法律上還有一個「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雇主必須證明已經盡力輔導、調整職務等,仍無法改善,才能解僱。
雇主應給予的預告期間,與您主動離職的預告期間計算方式相同,請參考上方的表格。
二、沒給預告期?錢怎麼算?
1. 雇主未依規定預告而解僱
如果雇主未給予您足夠的預告期間,就要求您離開,那麼雇主雖然已終止了勞動契約,但必須支付您「預告期間工資」。這筆工資是為了彌補您因未獲充分預告而可能遭受的損失。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 勞工未依規定預告而離職
如果您因故無法給予足夠的預告期間就離職,雖然您的離職行為仍然有效,但雇主並無支付預告期間工資的義務。此外,如果雇主能證明因您未依規定預告離職,導致公司有實質的損害,理論上可以向您請求損害賠償,但實務上雇主舉證不易,法院多持保守態度。
三、資遣費,你的權益別睡著!
當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如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終止勞動契約時,除了預告期間外,還必須依法給付您「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會因為您適用的是「勞退舊制」還是「勞退新制」而有所不同:
- 勞退舊制:《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或未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給。
- 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重要提醒:即使是您因雇主嚴重違法(如未給付工資、高薪低報勞保等)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您仍可請求資遣費,並可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申請失業給付。
四、哪些情況可以「說走就走」或「請他走人」?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勞雇雙方可以不經預告就終止勞動契約,但這些情況都有嚴格的法律限制。
1. 雇主不經預告解僱勞工
當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列的重大過失時(例如:對雇主實施暴行、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雇主可以立即解僱。但雇主必須在「知悉勞工違規情事之日起30日內」行使終止權,逾期則喪失此權利。
2. 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如果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列的嚴重違法或違約行為(例如:雇主不依約給付工資、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也可以不經預告立即終止勞動契約,並可請求資遣費。勞工同樣須在「知悉雇主違法情事之日起30日內」行使此權利。
五、實務案例解析:別讓權益睡著了!
案例一:公司提前解僱,預告期工資還是要給!
李大哥在一家傳統產業公司服務了兩年多,因公司業務調整,被告知將於一個月後資遣。然而,公司卻在預告期未滿時,提前幾天要求李大哥不用再來上班。李大哥心想:「反正都要走了,早幾天離開也好。」但後來發現,公司並沒有支付那幾天的預告期間工資。
律點通解說: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資遣員工必須給予法定預告期間。即使公司提前讓李大哥離開,仍應支付不足預告期間的工資。實務上,法院也曾判決,雇主若未依法給予預告期,即使終止契約有效,仍須支付預告期間工資,否則可能面臨行政罰鍰。所以,李大哥有權向公司追討這筆工資。
案例二:契約約定離職預告期太長,可能無效!
陳小姐轉職到一家新創公司,簽約時一份切結書上寫明,若要離職,必須提前兩個月預告。陳小姐工作了一年半後,找到更適合的機會,於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提前20天向公司提出辭呈。公司卻主張她違反契約,要求她賠償損失。
律點通解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陳小姐的年資僅需20天預告。法律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若勞動契約中約定對勞工不利且長於法定預告期間的條款,該部分約定將被認定為無效。因此,陳小姐依20天預告期離職是合法的,公司不能要求她賠償。
六、中年轉職,這些眉角要注意!
1. 離職前:仔細確認,保障權益
- 確認年資與預告期:計算清楚您的實際工作年資,確保給予或獲得正確的預告期間。
- 資遣費計算:若屬資遣,務必確認公司依照新制或舊制正確計算資遣費。
- 保留證據:所有書面通知、對話紀錄、出勤與薪資明細等,都應妥善保留。
- 違法解僱風險:雇主若未具備法定終止事由或未遵守法定程序而解僱,勞工可能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要求復職並給付積欠工資,此為比行政罰鍰更嚴重的法律風險。
2. 轉職後:試用期也別輕忽
- 試用期間:雖然法律未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實務上普遍承認。在試用期間,勞雇雙方若發現不適合,可在未濫用權利下終止契約,通常不需預告期(尤其未滿三個月者)。但仍建議好聚好散,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結論:掌握法律,安心轉職
中年轉職是人生重要的決定,了解相關的勞動法規,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無論是預告期間、資遣費,還是面對特殊終止情況,掌握這些知識都能讓您更有底氣。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職涯轉換的路上,走得更穩健、更安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工作還沒滿三個月,需要預告才能離職嗎?
A: 《勞動基準法》對於工作未滿三個月的勞工,並未強制規定預告期間。理論上您可以隨時離職。但基於職場倫理,建議仍應提前告知雇主,以利工作交接,維繫良好的人際關係。
Q: 如果我被公司資遣,除了資遣費還有什麼權益?
A: 除了資遣費,您還享有:1. 預告期間工資(若雇主未給足預告期)。2. 謀職假:在預告期間內,每星期可請假外出尋職,最多二日工作時間,工資照給。3.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是您申請失業給付的重要文件。
Q: 公司要我簽一份離職協議,裡面寫的預告期比勞基法長,我該簽嗎?
A: 《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如果協議中約定的預告期間比法定期間更長,且對勞工不利,該條款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是無效的。您仍可依勞基法規定的預告期間離職。建議在簽署任何文件前,仔細審閱內容,若有疑慮可尋求專業諮詢。
Q: 公司沒給我預告期就叫我明天不用來了,這樣合法嗎?
A: 如果公司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您,卻未給予法定預告期間,其終止契約的行為仍然有效,但公司必須支付您「預告期間工資」。此外,公司可能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而面臨行政罰鍰。若公司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解僱您(例如:您有重大過失),則可不經預告立即終止契約,但需符合嚴格的法定要件。
Q: 如果公司嚴重違法,我可以馬上走人嗎?資遣費怎麼辦?
A: 可以!如果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列的嚴重違法或違約行為(如:未給付工資、未足額投保勞健保、性騷擾等),您可以不經預告立即終止勞動契約。此時,您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並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申請失業給付。但請注意,您必須在知悉違法情事之日起30日內行使此權利。
Q: 我剛轉職到新公司,還在試用期,發現不適合想走,需要預告嗎?
A: 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未對試用期有明確規範,但實務上普遍承認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內,若發現工作不適合,勞雇雙方可在未濫用權利的情況下終止勞動契約。對於工作未滿三個月的勞工,通常認為無預告期間之適用。但為了維持良好的職場聲譽,建議仍應禮貌性地提前告知,並做好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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