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是孤單一人!面對團體糾紛的挑戰
身處團體糾紛中,特別是當您被指控為被告時,心中的焦慮與不安可想而知。究竟參與工會活動或罷工,哪些行為是受法律保障的?哪些又可能讓自己惹上麻煩?律點通深知您的困惑,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罷工權的法律界線,幫助您釐清責任,掌握自保之道。
第一章:罷工,合法權利還是法律地雷?
罷工權是憲法賦予勞工的重要權利,旨在提升勞工在勞資協商中的地位。但這項權利並非毫無限制,它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律要件才能被認定為「合法」。
合法罷工的四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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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發動?(主體要件:工會) 罷工必須由工會宣告發動。這表示罷工不是單一勞工的個人行為,而是集體意志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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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什麼?(目的要件:調整事項爭議) 原則上,罷工目的應針對「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也就是關於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例如爭取加薪、改善工時等)。如果是「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例如雇主未依約給付工資),原則上不得罷工,除非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經裁決認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勞方或資方不得變更勞動條件或從事爭議行為。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勞方當事人向勞資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裁決者,不在此限。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但雇主經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或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工會得為爭議行為。」
白話解釋:除非是雇主有打壓工會或違反團體協約的行為,否則針對已經有明確法律或契約規定的「權利爭議」,不能直接罷工。罷工主要針對的是未來勞動條件的協商。
- 怎麼發動?(程序要件:調解、投票)
- 調解前置:勞資爭議必須先經過調解程序,且調解不成立。
- 民主決議:這是罷工合法性的核心!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白話解釋:工會要發動罷工,必須經過所有有投票權的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而且要「全體過半數」同意才行。這個程序是為了確保罷工決議的民主正當性。
- 怎麼做才對?(手段要件:誠實信用、不濫用) 罷工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罷工的本質是消極停止提供勞務,也就是不工作。如果逾越這個範圍,例如破壞公司財物、暴力脅迫、佔用生產設備等,就可能構成侵權行為,甚至涉及刑事責任。
第二章:別踩雷!這些行為可能讓你惹上麻煩
即使罷工本身是合法的,但在罷工過程中若有以下行為,仍可能讓您個人或工會面臨法律責任:
- 逾越消極停止勞務的範圍:積極破壞雇主財產、佔用廠房或設備、阻礙非罷工員工或客戶進出、實施暴力脅迫等。這些行為已非單純的拒絕提供勞務,可能構成民事侵權或刑事犯罪。
- 人員限制:部分行業的勞工依法不得罷工,例如教師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若您屬於這些類別,參與罷工可能會有法律風險。
- 特殊行業的限制:對於自來水、電力、醫院、特定金融資訊服務等影響大眾生命安全或公共利益的事業,工會宣告罷工前,必須與雇主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確保在罷工期間仍能提供基本服務。
- 緊急狀況限制:在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政府有權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以執行災害防治工作。
第三章:從案例看懂罷工的「眉角」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更能理解合法罷工與非法行為之間的界線:
情境故事一:小陳與「和平航空」工會的罷工
「和平航空」的空服員們因長期對勞動條件不滿,透過工會發起團體協商,但屢次破裂。最終,工會依循內部民主程序,經過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且全體過半數同意後,宣告罷工。小陳也積極參與,在機場外和平設置糾察線,呼籲乘客理解。公司認為罷工造成巨大營運損失,向工會及參與罷工的員工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怎麼說?
最高法院認為,工會的罷工決議程序合法,訴求也屬於改善勞動條件的「調整事項」,且罷工期間的糾察線行為並未逾越和平勸說的範圍,沒有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因此,法院駁回了公司的求償請求,認定此次罷工合法,工會及小陳等參與者無需賠償。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白話解釋:只要罷工是合法發動、目的正當、手段合宜(沒有做出破壞、暴力等行為),即使造成公司損失,雇主也無法向工會或參與罷工的個人要求賠償。這是法律對合法罷工權的強力保障。
情境故事二:阿華與「城市客運」工會的糾察線
「城市客運」工會為爭取更好的里程津貼和保養獎金,發動了罷工。阿華身為工會成員,也積極參與。然而,在罷工期間,部分激動的工會成員為了癱瘓公司營運,不僅佔據了公司的多輛公車,還將輪胎洩氣,並圍堵場站,導致公司車輛無法正常出勤。公司因此遭受重大損失,決定向工會理監事及部分行為過激的員工(包括阿華)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工會為爭取勞動條件而發動罷工,其目的本身並無不法。然而,佔據公司車輛、將輪胎洩氣以及圍堵場站的行為,已逾越了單純「停止提供勞務」的範圍,構成對公司財產權的侵害及妨礙營運的侵權行為。因此,雖然罷工目的合法,但這些逾越界線的行為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阿華因參與了這些逾越行為,最終也需承擔部分責任。
白話解釋: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罷工目的合法,但如果採取了積極破壞、佔用他人財產或妨礙他人權利的行為,就可能從「合法罷工」變成「非法侵權」,進而需要負擔法律責任。罷工的界線是「不提供勞務」,而非「破壞或佔用」。
第四章:身為被告,你可以怎麼做?
面對團體糾紛的法律挑戰,您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著手:
- 釐清自身行為是否合法:仔細回顧您在爭議期間的每一個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對罷工權行使的規範,特別是沒有逾越「消極停止勞務」的界線。
- 保存證據的重要性:收集所有能證明您行為合法性的證據,例如工會的罷工決議文件、罷工期間的活動照片或影片(證明和平進行)、相關通訊紀錄等。
- 了解雇主的權利與限制:清楚雇主在勞資爭議中的權利與義務,例如雇主不得對參與合法罷工的勞工進行不利待遇。
結論:掌握法律,保護自己
團體糾紛的處理過程複雜且充滿挑戰,但身為被告的您,並非毫無依據。透過了解罷工權的法律要件、合法與非法的界線,以及從實務案例中汲取經驗,您將能更有信心地面對法律挑戰。記住,合法行使權利受法律保障,但逾越界線的行為則需承擔責任。掌握這些關鍵資訊,是您在團體糾紛中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參與工會發起的罷工,我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A: 合法的罷工行為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原則上雇主不能因此向你請求損害賠償。但若你在罷工過程中做出逾越合法範圍的行為(如破壞公司財物、暴力脅迫、佔用設備),則可能需負擔民事甚至刑事責任。關鍵在於您的行為是否僅限於「消極停止提供勞務」。
Q: 工會罷工的投票程序有瑕疵,會影響我參與罷工的合法性嗎?
A: 根據法院實務見解,罷工投票程序主要屬於工會內部的民主決議程序。如果工會發動罷工的主體、目的和手段都具備正當性,即使內部投票程序有輕微瑕疵,雇主通常也無法以此為由,向參與罷工的會員請求損害賠償。但仍建議工會應嚴格遵守程序,以避免爭議。
Q: 罷工期間,如果我被雇主指控破壞公司營運或財產,該怎麼辦?
A: 應立即尋求法律諮詢。首先,釐清指控的具體內容與證據。其次,回想並記錄自己在罷工期間的行為細節,是否有逾越「消極停止勞務」的範圍。若有不當行為,應評估其嚴重性及可能責任;若無,則應積極提出證據自清,例如提供當時不在場證明或證明行為合法性的照片、影片等。
Q: 雇主在罷工期間對我採取不利待遇,例如解僱或減薪,這樣合法嗎?
A: 《工會法》第35條明文禁止雇主因勞工組織、加入、參與工會活動或爭議行為而給予不利待遇。如果雇主因此解僱、降調或減薪,該行為是無效的。你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尋求救濟,並要求恢復原職或補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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