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定期契約到期了,老闆卻叫我走人,但我明明一直做著跟公司一樣的工作啊?這樣合理嗎?」
許多職場朋友可能都曾面臨這樣的困惑。在台灣,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兩者在勞工權益上存在巨大差異。定期契約看似有明確的結束日期,但其實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它會「自動」轉換成不定期契約,為你帶來更穩定的工作保障!
律點通今天就要帶你深入了解,你的定期契約是否已經默默地轉變為不定期契約,以及如何判斷並捍衛自己的權益,避免成為契約糾紛的被害人!
搞懂你的契約:定期 vs. 不定期,差在哪裡?
首先,我們要了解《勞動基準法》對勞動契約的兩種基本分類:
- 不定期契約: 這是勞動契約的常態,旨在保障勞工工作權的安定性。一旦成立,除非符合法定事由(如勞工自請離職、雇主依法資遣或解僱),否則雇主不能隨意終止。
- 定期契約: 這是例外情況,通常用於非繼續性的工作。例如,臨時工、短期專案、季節性工作或特定性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明確指出: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這條文告訴我們,原則上,只要你的工作是具有「繼續性」的,就應該簽訂不定期契約。只有那些「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的工作,才允許簽訂定期契約。
那麼,什麼是「繼續性工作」呢?簡單來說,就是你的工作內容對於公司營運來說,是持續性需要的,而不是做完就沒了的短期任務。例如,公司的行政、會計、業務、生產線等職務,通常都屬於繼續性工作。
你的定期契約「自動轉換」成不定期契約的兩種情況
即使你一開始簽的是定期契約,在特定條件下,法律會自動將它視為不定期契約,這對勞工而言是重要的權益保障!《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規定了兩種轉換情況: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讓我們來白話解釋這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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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期滿,你繼續上班,老闆沒說不准: 如果你的定期契約到期了,你還是照常去上班、提供勞務,而你的雇主沒有「立刻」表達反對你繼續工作的意思(例如:沒有馬上請你辦理離職手續、沒有發出不續約通知等),那麼你的契約就會被視為已自動轉為不定期契約。這裡的「不即表示反對」通常指雇主在合理時間內沒有明確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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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簽訂多份短期契約,累積時間夠長: 有些雇主為了規避不定期契約的責任,會讓勞工每隔一段時間就簽一份新的定期契約。但法律也考慮到了這一點:
- 工作期間合計超過90天: 你的所有定期契約加起來,工作總天數超過90天。
- 契約間斷未超過30天: 每次定期契約結束後,你休息(間斷)的天數沒有超過30天。 只要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即使你簽了好幾份定期契約,法律也會將其視為不定期契約。
什麼情況下,定期契約不會自動轉換?
當然,凡事有例外。《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3項也規定了,並非所有定期契約都會自動轉換: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3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這表示,如果你的工作性質確實屬於「特定性」或「季節性」的定期工作,那麼即使你符合上述第2項的轉換條件,契約也不會自動轉為不定期。
那麼,什麼是「特定性」或「季節性」工作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對此有詳細定義:
- 特定性工作: 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例如,為了完成一個明確的、有時限的專案而僱用的人員,當專案結束後,就不再需要這些額外的勞工。
- 季節性工作: 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或市場銷售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例如,農產品採收工人、過年期間的短期銷售人員。
判斷關鍵: 法院在判斷時,會非常嚴格審查工作性質是否「真正」屬於非繼續性,且當該特定目的或季節過去後,是否確實不再需要該職務。雇主不能隨意將常態性工作包裝成特定性工作來規避法律責任。
真實案例故事:你的權益這樣被保障!
為了讓大家更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在實際生活中如何運用,我們來看兩個改編自真實判決的案例:
案例一:做了多年行政工作,卻一直簽定期約?
小陳在一家工程顧問公司擔任行政助理,負責文件處理、採購發包等工作。他從進入公司開始,每一年都簽一份「定期契約」,內容寫著是為了某個特定工程專案而聘用。五年過去了,小陳一直做著差不多的行政工作,只是每次專案名稱換了,契約就跟著換。直到最近,公司突然說專案結束,不再續約,要小陳離職。
小陳覺得不合理,因為他做的明明是公司每天都需要、持續性的行政事務,並非專案結束就沒了的特殊技能工。他向法院主張,他的工作實質上是「繼續性工作」,公司不能只用「定期契約」的形式來規避責任。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雖然契約上寫著是為了特定專案,但小陳實際從事的工作內容,對於這家工程顧問公司來說,是持續性營運不可或缺的行政職務。公司承攬各種工程專案是其核心業務,而行政工作則是支撐這些核心業務的常態性需求。因此,法院判決小陳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契約,實質上應為不定期契約,公司不得隨意終止。這個案例強調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即使書面是定期,實際工作性質才是關鍵。
案例二:特定目的的短期聘用,真的就不會轉換嗎?
小美為了完成學業的實習要求,在一家研究機構簽訂了一份為期半年的「實習定期契約」。契約明確載明是為了「實習」這個特定目的,且有明確的起訖日期。實習期滿後,機構告知小美實習結束,不再續聘。小美雖然覺得有些可惜,但她也知道這份工作的目的就是完成實習。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美與機構簽訂的契約是基於「實習」這個明確的特定目的,屬於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特定性工作」。當實習目的達成後,機構確實不再有繼續僱用小美的需求。因此,即使小美在契約期滿後短暫繼續工作,或符合其他轉換條件,這份契約仍被認定為特定性定期契約,不適用自動轉換為不定期契約的規定。這個案例說明,如果工作確實是為了特定且非繼續性的目的,法律會尊重其定期契約的性質。
我該怎麼辦?契約糾紛被害人的實用自保術
如果你懷疑自己的定期契約可能已經轉換為不定期契約,以下是你可以採取的行動:
- 釐清工作性質: 仔細回想你的工作內容,是否為公司營運的常態性、持續性職務?還是真的屬於臨時、短期、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這會是判斷契約性質的關鍵。
- 收集證據:
- 工作證明: 薪資單、打卡紀錄、工作日誌、與主管或同事的工作往來郵件/通訊紀錄、公司識別證等,證明你確實有繼續提供勞務。
- 契約副本: 歷年簽署的所有勞動契約,特別是續約時的契約。
- 不續約通知: 如果雇主有發出不續約通知,請保留。如果沒有,而你繼續上班,這對你有利。
- 注意雇主反應: 如果你的定期契約到期後,雇主沒有立即明確表示不續約或要求你辦理離職,而你繼續工作,這就是契約自動轉換的有力證據。
- 諮詢專業意見: 如果您對自己的契約性質有疑問,或雇主拒絕承認契約轉換,建議尋求勞工局或專業律師的協助,評估您的情況並提供具體的法律建議。
結論:
了解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的區別,以及定期契約自動轉換的條件,是每位勞工都應具備的基本知識。不要只看契約書面上的字眼,更要關注實際的工作內容與雇主的行為。當你的權益可能受到侵害時,勇敢地站出來,收集證據,並尋求專業協助,保障自己應有的工作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工作內容一直都一樣,但老闆每年都跟我簽定期契約,這樣合法嗎?
A: 不一定合法。如果你的工作對於公司營運是持續性需要的,例如行政、會計、業務等,即使老闆每年都讓你簽定期契約,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法院會採「實質認定原則」,而非只看契約書面。重要的是你的實際工作性質是否具有「繼續性」。
Q: 定期契約到期後,我繼續上班了幾天,老闆才說不續約,這樣契約會轉不定期嗎?
A: 很有可能。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如果定期契約屆滿後,你繼續提供勞務,而雇主沒有「立即」表示反對你的意思(例如,沒有馬上請你辦理離職手續或發出不續約通知),那麼契約就可能自動轉換為不定期契約。關鍵在於雇主是否在合理時間內明確表達不續約意願。
Q: 我簽了好幾份定期契約,中間只休息了兩週,這樣會算不定期嗎?
A: 很有可能。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規定,如果你的前後勞動契約工作期間合計超過90日,且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即使是另訂新約,也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這是為了防止雇主透過頻繁換約來規避不定期契約的責任。
Q: 什麼樣的工作才算是「特定性工作」,不會自動轉不定期契約?
A: 「特定性工作」是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例如,為了完成一個有明確時限的專案而聘用的人員,當專案結束後,就不再需要這些額外的勞工。法院會嚴格審查,確認該工作確實是暫時性且非公司常態營運所需,才能適用《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3項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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