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勞工不能勝任工作?雇主合法解僱與風險管理全攻略

勞工不能勝任工作?雇主合法解僱與風險管理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8-29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解僱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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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表現不佳,雇主該如何合法解僱?

身為雇主,您是否也曾面臨員工工作表現不如預期,甚至長期無法達到標準的困境?當勞工未能有效履行其服務義務時,雇主除了感到困擾,更擔心一旦處理不慎,恐引發勞資糾紛,甚至揹上「違法解僱」的罪名。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勞動法令,教您如何合法、有效地管理這類情況,保護您的企業權益。

核心法規解析: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的法律依據

當雇主考慮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時,最常援引的法條之一就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這條規定是雇主在非勞工過失的情況下,合法解僱勞工的重要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如果勞工「確不能勝任」所擔任的工作,雇主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這裡的「不能勝任」並非單純指能力不足,也可能包含主觀上不願配合、怠忽職守等情形,這對於雇主判斷至關重要。

除了此條文,勞動契約的履行也涉及《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工作時間(第24條、第30條、第32條、第36條)、工作規則(第70條)及勞動契約應記載事項(施行細則第7條)等規定。這些都共同構成勞工服務義務的具體內容與履行標準。

什麼是「不能勝任工作」?客觀與主觀的綜合判斷

法院在判斷勞工是否「確不能勝任」時,會採取客觀與主觀綜合判斷的原則:

  • 客觀不能勝任:指勞工的學識、技能、品行、體能或身心狀況,確實無法達到雇主所要求的合理工作標準。例如,工作品質長期不佳、效率低下、無法按時完成任務、錯誤率過高等。即使經過訓練或輔導,仍無法改善。
  • 主觀不能勝任:指勞工有能力卻不願為之,即「能為而不為」或「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這類情況通常表現為怠忽職守、消極抵抗、拒絕溝通、不願配合改善、違反忠誠義務等,導致工作無法達成。例如,明明有能力完成,卻故意拖延或敷衍了事。

雇主在舉證時,必須證明勞工確實無法達到工作要求,而且已窮盡各種輔導改善手段,勞工仍無意願或能力改善。

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必經之路

在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前,雇主必須遵循「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意味著雇主必須窮盡一切合理手段,仍無法改善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之情況,才能合法解僱。這些手段包括:

  • 明確告知:具體指出勞工的工作缺失,並說明期待的改善目標。
  • 提供輔導訓練:給予必要的教育訓練、技能指導,協助勞工提升能力。
  • 給予改善機會及合理期間:提供明確的績效改善計畫 (PIP),並給予充足的改善時間。
  • 調整工作內容或職務:評估是否有其他適合勞工能力的工作崗位可供調整。
  • 警告或懲戒:依工作規則對勞工的違失行為進行適當的警告或懲戒。

雇主必須詳實記錄所有溝通、輔導、訓練及改善過程,作為日後證明已善盡輔導之責的證據。

真實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懂雇主如何合法解僱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不能勝任」的判斷標準與「最後手段性原則」的應用,我們將兩個真實案例改寫為情境故事:

案例一:小張的「情緒」與「不配合」

「張先生」在公司擔任專員,負責一項將舊資料數位化的重要工作。然而,他的主管發現張先生的工作量能始終未達預期,且與同事溝通時常情緒化、抗拒性強。公司多次與張先生溝通,並召開績效改善會議,甚至嘗試調整他的工作項目,希望他能提升效率。然而,張先生不僅不願配合提升工作效能,還質疑主管的專業,甚至拒絕簽署績效改善計畫書。公司在窮盡各種溝通與解決方案後,最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終止了與張先生的勞動契約。張先生不服提告,但法院最終駁回了他的請求,認為公司已善盡輔導之責,而張先生主觀上的不配合與抗拒,已構成「不能勝任」工作。

律點通提醒:此案例顯示,勞工主觀上不願配合、消極抵抗,即使可能具備客觀能力,也可能被認定為「不能勝任」。雇主需證明已給予充分改善機會,但勞工仍無意願改善。

案例二:李經理的「多重缺失」與「未改善」

「李經理」是公司總務處的資深主管。在年度考核中,公司發現他有多項工作缺失,例如辦公區域座位盤點延宕、倉庫清運執行不力、與同儕溝通情緒波動大等。公司為此對李經理進行了績效輔導,並具體指明應改善之處。然而,李經理在後續的工作中,仍舊未能改善,甚至在重要的消防合約議約時,未與廠商談判議價,也未完成必要的會簽程序,顯示其對行政事務流程不熟悉。公司在多次給予改善機會後,認為李經理仍無法勝任其職務,因此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資遣了他。李經理提告主張違法解僱,但法院審酌公司已多次輔導並給予改善機會,但李經理仍未改善,最終駁回了李經理的訴訟請求。

律點通提醒:本案強調雇主應具體指出勞工的工作缺失,並提供明確的改善機會和輔導紀錄。勞工若經輔導仍未能改善,雇主終止契約將被認定為合法。

雇主自保關鍵: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避免勞資爭議,雇主在處理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時,應確實執行以下步驟:

  1. 明確職務內容與標準:在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職務說明書中,具體載明勞工的工作內容、職責、績效目標及應遵守的紀律。確保勞工簽收並知悉。
  2. 建立完善考核與輔導機制:定期進行績效考核,對於表現不佳的勞工,應提供具體回饋、績效改善計畫 (PIP),並給予合理改善期限。
  3. 詳實記錄溝通與輔導過程:每次溝通、輔導會議、訓練內容、改善計畫、警告通知等,都應留下書面紀錄,並請勞工簽名確認。若勞工拒簽,可請其他主管或同事見證並註明。
  4. 踐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在考慮終止勞動契約前,確認已窮盡所有合理手段,並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工仍無法勝任或無意願改善。
  5. 依法預告與給付資遣費:若確定終止勞動契約,務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勞工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並依法發給資遣費。

結論:合法解僱,保障企業營運

面對勞工不能勝任工作,雇主並非束手無策。只要您能清楚理解相關法規,並嚴謹遵循「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建立完善的績效管理與輔導紀錄,就能有效降低勞資爭議風險,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確保企業的正常營運與發展。記住, 「有憑有據」是您在勞資爭議中最強而有力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勞工是否「不能勝任」?

A: 判斷勞工不能勝任,需綜合考量客觀與主觀因素。客觀上,可檢視勞工的工作成果、品質、效率是否長期未達合理標準,且經輔導仍無改善。主觀上,則觀察勞工是否有「能為而不為」或「無意願做」的情形,如消極抵抗、拒絕配合改善計畫等。雇主需有具體事證,而非僅憑主觀感受。

Q: 績效改善計畫 (PIP) 應該怎麼做才能有效?

A: 一份有效的績效改善計畫應包含:明確指出勞工的具體工作缺失、設定可衡量且合理的改善目標、提供必要的輔導或訓練資源、訂定明確的改善期限,並定期追蹤與記錄。最重要的是,要與勞工充分溝通,並請勞工簽名確認計畫內容,若勞工拒簽,應有第三人見證。

Q: 如果勞工拒絕簽署績效改善計畫或任何溝通紀錄怎麼辦?

A: 勞工拒絕簽署並不影響雇主已提供改善機會的事實。此時,雇主應請其他主管或同事在場見證,並於文件上註明勞工拒絕簽署之事實及見證人姓名。此外,可透過存證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將相關文件寄送給勞工,留下已告知的證據。這些紀錄在未來訴訟中,都是證明雇主已盡義務的重要證據。

Q: 勞基法第84條之1的特殊約定,如果沒有報請核備會有什麼風險?

A: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允許特定工作者(如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等)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等,但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若未經核備,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在行政裁罰上,主管機關仍可能認定雇主違反勞基法所定法定勞動條件(如超時工作、未給例假等),並處以罰鍰。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也可能基於保護勞工權益,不採認未經核備且不利於勞工的約定,進而要求雇主補發加班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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