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雇主職安義務解析:管理階層必知的法律遵循與風險管理

雇主職安義務解析:管理階層必知的法律遵循與風險管理

律點通
2025-08-29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職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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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職安義務解析:管理階層必知的法律遵循與風險管理

在台灣,企業經營者除了追求營運績效,更肩負著一項至關重要的責任:確保員工在工作場所的安全與健康。這不僅是道德良知,更是《勞動基準法》與《職業安全衛生法》所明文規定的「雇主安全照顧義務」。對於管理階層而言,深入理解這項義務的內涵、法律界線及實務要求,是有效管理風險、避免法律糾紛,甚至維護企業聲譽的關鍵。

職安義務的核心法源與管理意涵

雇主安全照顧義務的核心精神,在於預防職業災害的發生,並提供一個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這項義務並非消極不作為,而是要求雇主採取積極的預防措施。

  • 《勞動基準法》第8條:這是一切的基礎,確立了雇主預防職業災害、建立適當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的基本義務。它是一個概括性指引,提醒雇主應遵循其他更具體的安全衛生法規。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這是雇主安全照顧義務的核心條款,明確要求: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這代表雇主必須主動評估工作場所潛在危害,並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採取具體措施來預防災害。這並非要求絕對安全,而是要求雇主盡最大努力,權衡技術、成本、危害程度等因素後,採取最有效且合理的預防行動。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此條文進一步具體化了雇主應採取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它列舉了多項雇主應防止的危害類型,從物理性(如墜落、物體飛落)、化學性(如化學品、粉塵)、到心理性(如異常工作負荷、職場暴力)等,幾乎涵蓋了所有職場可能面臨的風險。例如: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這意味著管理階層必須針對自身企業的作業特性,檢視並落實所有相關的預防措施。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除了硬體設備,雇主也有教育訓練義務,確保員工了解工作危害並能正確使用安全設備。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規範了職災發生後的緊急處理、調查分析及通報義務,旨在減輕災害損失並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從實務案例看雇主責任的界線

了解法條後,我們透過匿名化的實務案例,更具體地掌握雇主責任的認定標準:

案例一:高處作業未提供安全設備致死

某工程公司承攬燈具安裝,指派員工在高達4公尺的天花板施工,卻未提供安全帽及安全防護設備。結果員工不幸從施工架墜落身亡。法院認定該公司負責人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上的雇主,因未提供必要安全設備,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等規定,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此案明確指出,雇主對於高處作業,有明確提供並確保勞工使用必要安全設備的義務,即使是承攬關係,若有實質指揮監督權限,仍會被認定為雇主。

案例二:屋頂作業防墜設施不足與監督問題

一家太陽光電公司在屋頂進行工程,其員工在檢查時,因未設置安全通道、踏板及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且未確保員工使用安全帶,導致員工踩破採光板墜落身亡。法院認定公司負責人雖未直接參與現場指揮,不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但因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如第6條第1項第5款),仍被處以拘役,公司也被科罰金。此案強調,雇主不僅要設置防墜設施,更要確保其有效使用。同時,即使負責人不在現場,公司作為雇主,仍需確保制度面符合職安法規。

管理階層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有效履行雇主安全照顧義務,管理階層應採取以下具體措施:

  1. 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
  • 定期對工作場所、作業流程、機械設備、化學品等進行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並作成紀錄。
  • 特別針對高風險作業(如高處作業、密閉空間作業、使用有害物質作業等)制定詳細的安全作業標準。
  1. 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
  • 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及相關法規,提供符合標準的安全設備(如護欄、護蓋、安全網、安全帶、防護具等)。
  • 確保設備的定期檢查、維護與校正,保持其有效性。
  • 針對特殊危害(如高溫、異常工作負荷、職場暴力等),應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1.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對所有勞工(包括新進、在職、變更工作內容者)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確保其了解工作危害及正確操作安全設備。
  1. 監督與管理
  • 指派具備專業知識的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監督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狀況。
  • 建立明確的安全作業程序,並嚴格要求勞工遵守,對於違反者應有適當的懲處機制。
  • 確保勞工確實使用所提供的安全設備,而非僅止於提供。
  1. 健康管理與保護
  •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並對檢查結果異常者提供健康指導及適當的工作調整。
  • 對於母性健康危害之虞的工作,應依醫師建議採取保護措施。
  1. 緊急應變機制
  • 建立完善的職業災害緊急應變計畫,包括急救、搶救、通報(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規定)及現場保存等措施。
  • 定期進行演練,確保勞工及管理人員熟悉應變流程。

結語

雇主安全照顧義務的履行,不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體現。透過上述的法條理解與實務指引,管理階層可以更清晰地掌握職安管理的重點,將風險控管融入日常營運,不僅能保護員工,更能為企業創造一個穩定、永續發展的基石。預防勝於治療,積極投入職安管理,絕對是值得的投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已提供所有安全設備,但員工因個人疏忽未依規定使用而發生職災,雇主是否仍需負責?

A: 法院會綜合判斷。若雇主已盡到提供、教育、宣導及合理監督的義務,且員工的過失屬於難以預見或防範的個人行為,則雇主責任可能減輕或免除。但若雇主僅提供設備而無實質監督,或明知員工未依規定使用卻未制止,則仍可能被認定有過失。因此,除了提供設備,更重要的是建立嚴格的監督機制和明確的罰則。

Q: 在多層次承攬的工程中,我的公司身為總包商,對於分包商的員工發生職災,是否也需要負責?

A: 是的,法院實務傾向採實質認定原則。不論形式上的僱傭關係,只要您的公司對分包商員工的工作有實質指揮監督權限,並能對其工作安全產生影響,就可能被認定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上的雇主,負擔安全照顧義務。因此,總包商應積極介入管理承攬商的職安事項,確保其符合法規要求。

Q: 如何確保公司在「合理可行範圍內」履行了安全照顧義務,以降低法律風險?

A: 關鍵在於建立一套完整且持續的風險管理系統。這包括:定期進行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制定並落實安全作業標準、提供符合法規的安全設備、定期維護檢查、持續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並將所有相關紀錄妥善保存。當發生事故時,這些紀錄將是證明公司已盡力履行的重要證據。

Q: 除了身體上的危害,職場霸凌或騷擾等精神不法侵害,雇主也需要預防嗎?應如何做?

A: 是的,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雇主有預防員工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的義務。建議措施包括:建立明確的職場暴力預防計畫、制定申訴處理流程、定期舉辦相關教育訓練(讓員工了解何謂不法侵害及如何尋求協助)、以及建立內部調查與懲處機制。營造一個互相尊重的職場文化,也是重要的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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