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災家屬必讀:雇主安全照顧義務與您的權益

職災家屬必讀:雇主安全照顧義務與您的權益

律點通
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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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勞資爭議職業安全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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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家屬必讀:雇主安全照顧義務與您的權益

當摯愛的家人因工作發生意外,面臨職業災害的衝擊時,除了身心煎熬,隨之而來的法律問題往往讓家屬感到茫然無助。究竟雇主在職場安全上應負擔哪些責任?如果雇主沒有盡到這些責任,我們又該如何保障家人的權益?

我是律點通,今天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雇主對於勞工的「安全照顧義務」,讓您在困難時刻,能更清楚地理解法律,為家人撐起一片天。

雇主的安全照顧義務是什麼?

雇主的安全照顧義務是確保勞工在工作場所中免於危險的基本責任。這項義務主要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來規範,同時也涉及民法和刑法。

1. 概括性預防義務:確保工作安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規定了雇主最基本、最廣泛的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這表示雇主必須主動且積極地預防職災,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提供必要的安全設備和措施。例如,如果您的家人在高處作業,雇主就應該評估墜落風險,並採取防護措施。

2. 具體性預防義務:針對特定危害

除了概括性的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更具體列舉了雇主應防範的各種危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這條文要求雇主必須針對特定的危險情況,例如機械操作、高處作業、電氣作業、化學品處理等,提供符合法規標準的安全設備和措施。如果您的家人在工地高處工作,雇主就必須提供護欄、安全網或安全帶等防墜設施。

3. 發生職災後的應變與通報義務

萬一不幸發生職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也明確規定了雇主的通報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這表示如果您的家人因職災導致死亡、三人以上受傷,或一人以上需住院治療,雇主必須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這項通報義務非常重要,它確保了主管機關能及時介入調查,釐清事故原因。

誰是「雇主」?不只是老闆!

您可能會以為「雇主」就是公司登記負責人,但實務上,法院對雇主的認定會更廣泛,採實質認定原則

  •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定義,雇主是「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然而,在實際判斷上,只要是對勞工有實際指揮監督權,並處理勞工事務之人,即使是工地現場負責人、專案經理,甚至在承攬關係中,對下包商勞工有實質指揮權的上層承攬人,都可能被認定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的「雇主」。

這意味著,即使公司老闆不在現場,但現場的管理者若未能確保安全,也可能要負起雇主責任。

真實案例告訴我們什麼?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了解雇主未盡安全照顧義務可能造成的後果:

案例一:高處作業未設護欄,勞工不幸墜落

一位勞工小謝在一個10公尺高的工作平台上進行作業。現場負責人陳先生雖然有提供安全帶,卻沒有在工作平台周圍設置護欄,也沒有張掛讓安全帶能固定的「母索」。結果,小謝在移動位置時不慎失足,從高處墜落身亡。

法院判決認定,陳先生作為現場負責人,有實質的指揮監督權,因此被認定為雇主。他未依規定設置護欄和安全母索,明顯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關於防止墜落危害的規定,導致小謝死亡,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雇主不僅要提供安全防護具,更要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並確保勞工能確實且靈活地使用。只給了工具,卻沒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仍是失職。

案例二:新進勞工未受訓,未戴安全帽墜落身亡

另一位勞工小柯第一天上班,就被指派進行泥作粉光作業。雇主蔡先生沒有對小柯進行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小柯上工時也未配戴安全帽,最後從高處墜落致死。雖然雇主聲稱有提供安全帽,但現場其他同事也普遍沒戴。

法院認為,雇主的安全照顧義務是「軟硬體兼具」的。蔡先生不僅沒有對新進的小柯進行職前訓練,也沒有確保勞工正確配戴安全帽,導致死亡職災。因此,法院駁回了雇主的上訴。

這個案例強調: 雇主除了提供「硬體」設備,更要落實「軟體」措施,例如充分的教育訓練,並在現場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勞工了解並遵守安全規定。否則,即使提供了設備,也可能被認定未盡義務。

家屬可以怎麼做?了解雇主責任是第一步

當您的家人不幸遭遇職災,了解雇主應盡的責任,是您維護家人權益的第一步。您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來檢視雇主是否有盡到安全照顧義務:

  • 工作場所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管理系統? 例如,是否有定期進行風險評估?是否有制定明確的安全作業流程(SOP)?
  • 雇主是否有提供必要的安全設備與措施? 針對該作業的潛在危險,雇主是否提供了符合法規標準的個人防護具(如安全帽、安全帶、絕緣手套等),以及必要的防護設施(如護欄、安全網)?
  • 雇主是否有落實教育訓練與現場監督? 您的家人是否接受過足夠的職前或在職安全訓練?現場是否有專人監督,確保勞工遵守安全規定並正確使用防護具?
  • 事故發生後,雇主是否有緊急應變並即時通報? 特別是重大職災,雇主是否在8小時內通報了勞動檢查機構?

結論:為您的家人爭取應有的權益

職業災害對家庭的影響是巨大的。了解雇主的安全照顧義務,能幫助您在面對職災時,更有方向地檢視事故原因,判斷雇主是否失職。雇主未盡安全照顧義務,可能需要負擔行政罰鍰、刑事責任,以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些法律知識,是您為家人爭取應有權益的重要基礎。

記住,預防勝於治療,但當意外發生時,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和家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的安全照顧義務具體包含哪些項目?

A: 雇主的安全照顧義務涵蓋多個面向:首先是設備與措施,必須提供符合法規的安全衛生設備(如護欄、安全網)及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通風、急救)。其次是教育訓練,要對勞工施以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確保他們了解危害並正確使用防護具。再來是監督管理,雇主需監督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確保安全設備被正確使用並糾正不安全行為。最後是風險評估與規劃,在工作開始前就應評估風險,並妥善規劃安全措施。

Q: 如果勞工自己沒有遵守安全規定,雇主還需要負責嗎?

A: 在刑事責任方面,勞工的過失通常不能完全免除雇主的刑事責任。法院會認為雇主有提供設備、教育訓練及監督管理的義務,勞工的過失僅是災害發生的其中一個環節。但在民事賠償責任方面,如果勞工確實有「與有過失」(例如未依規定使用安全帶),法院可能會依過失比例酌減雇主的賠償金額。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雇主已完全盡到所有合理可行的義務,且災害完全是因勞工個人故意或嚴重疏忽所致,雇主才可能被認定無過失。

Q: 我的家人是在承攬工程中發生職災,誰才是真正的雇主?

A: 在承攬關係中,法律對「雇主」的認定會更廣泛。直接僱用您家人的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您家人負有最直接的雇主安全照顧義務。但如果原事業單位(發包工程的公司)未盡其告知、協調、巡視等義務,導致職災發生,原事業單位也可能被追究行政或民事責任。法院通常會採實質認定原則,只要是對勞工有實際指揮監督權的人,都可能被認定為雇主。

Q: 如果雇主沒有在職災發生後8小時內通報,會有什麼後果?

A: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規定,如果發生死亡、三人以上罹災或一人以上需住院治療的重大職災,雇主必須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若雇主未依規定通報,將會面臨行政罰鍰。這項通報義務非常重要,它確保了主管機關能及時介入調查,釐清事故原因,並採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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