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災被告免驚!雇主安全照顧義務與風險預防指南

職災被告免驚!雇主安全照顧義務與風險預防指南

律點通
2025-08-29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職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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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們,您是否曾擔心,一旦職場發生意外,自己會成為被告?

在台灣,法律對雇主的安全照顧義務要求日益嚴格。面對動輒數百萬元的賠償,甚至可能牽涉刑事責任,這不僅是企業的營運風險,更是雇主們沉重的心理負擔。您是否曾困惑,究竟什麼是「安全照顧義務」?我又該如何做,才能有效預防職災,降低法律風險?

律點通深知您的擔憂。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雇主的安全照顧義務,透過法條解析、真實案例,並提供具體可行的實務策略,幫助您有效預防風險,保護企業與勞工的安全。

什麼是雇主的安全照顧義務?

雇主安全照顧義務是基於僱傭契約的附隨義務,也是《勞動基準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課予的法定義務。它的核心精神是:雇主必須提供一個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確保勞工不會因工作而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危害。

法律如何定義您的義務?

首先, 《勞動基準法》第8條確立了雇主預防職業災害的概括性義務,要求建立適當的工作環境。這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而具體實踐的細節,則主要由 《職業安全衛生法》 來規範。

其中,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更是雇主安全照顧義務的核心條文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這條文明確指出,雇主必須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這並非無限上綱的絕對責任,而是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危害的嚴重性:潛在災害的發生機率與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
  • 預防措施的成本:實施預防措施所需的經濟投入。
  • 技術的可行性:現有技術是否足以實施該預防措施。
  • 社會通念:一般社會大眾對安全衛生的認知與期待。

法院會根據這些因素,判斷雇主是否已盡到當時科技水準下,可合理期待的注意義務。

雇主責任的法律依據:不可不知的關鍵法條

除了《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還有其他重要的法條,共同構築了雇主安全照顧義務的框架: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列舉了雇主應採取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的具體危害類型,從機械設備、化學品,到預防肌肉骨骼疾病、異常工作負荷、職場不法侵害等,範圍非常廣泛。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明確雇主有義務對勞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確保勞工了解工作危害及預防方法。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規範雇主在職業災害發生後的應變與通報義務,包括立即急救、搶救,以及特定重大災害的限時通報。

此外,還有許多相關子法,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詳細規範了各類危害的預防標準與措施,雇主們都應加以留意。

真實案例警惕:他們怎麼被告?您能學到什麼?

法律條文或許抽象,但透過實際案例,更能讓您了解雇主責任的界線。以下兩個案例,或許能給您一些啟示:

案例一:高空作業的致命疏忽

陳老闆承接一項工程,其中部分作業需在10公尺高處進行。依照規定,2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應設置護欄,並讓勞工佩戴安全帽、安全帶。陳老闆雖然提供了安全帶,但卻沒有設置護欄,也沒有為安全帶提供可供繫掛的「母索」。結果,一名工人在變換位置時,因無處可繫掛安全帶而失足墜落死亡。

法院見解:法院認定陳老闆作為現場負責人,對勞工有實質指揮監督權,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的雇主。他未設置護欄及安全帶母索,違反了相關安全規定,與勞工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被判業務過失致死罪。

給雇主的啟示:提供防護具還不夠,更要確保防護措施「確實到位且有效使用」。僅提供安全帶,卻沒有可供繫掛的母索,等於形同虛設。雇主必須確保作業環境本身就是安全的,並提供完整、可用的安全設備。

案例二:當雇主已盡力,勞工卻疏忽

王經理的公司承作一項工程,勞工小李在約4公尺高處作業時不幸墜落死亡。檢察官起初認為王經理未提供符合標準的設備。然而,法院經查證後發現,現場其實已設有安全帽及安全索,且小李剛接受過完整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故發生,是因為小李未確實佩戴安全帽,也未將安全帶繫掛於安全索上。

法院見解:法院認為王經理的公司已提供必要的防護設備與教育訓練,對工作環境亦有符合安全規範的要求。事故發生係因勞工小李未確實使用防護具所致,因此王經理並無過失責任。

給雇主的啟示:雇主若已善盡提供安全設備、實施教育訓練及符合法規要求的義務,而災害發生係因勞工自身未遵守安全規定所致,雇主可能無需負擔刑事責任,民事賠償金額也可酌減。這突顯了勞工接受並遵守安全規定的重要性,但前提是雇主必須先「做足」自己的義務。

五大自保策略:雇主如何有效降低風險?

為了善盡雇主安全照顧義務,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律點通建議您採取以下具體措施:

1. 建立完善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 風險評估與管理:定期辨識、評估工作場所的危害因子(物理、化學、生物、人因、心理等),並針對高風險作業制定具體的預防及控制措施。在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前,務必評估其職業災害風險。
  • 作業環境監測: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或指定之作業場所,應訂定監測計畫並實施監測,確保勞工暴露低於標準值。

2. 提供符合法規的必要安全設備與措施

  • 硬體設施: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及相關子法,針對各類危害(如墜落、物體飛落、機械設備、化學品、高溫等)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如護欄、護蓋、通風設備、緊急沖淋設備等)。
  • 個人防護具: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同等品之安全帽、安全帶、防護眼鏡、口罩等個人防護具,並確保勞工正確佩戴及使用。

3. 實施充分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職前訓練:新進勞工應接受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使其了解工作環境、作業危害及應變措施。
  • 在職訓練: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在職訓練,更新安全衛生知識,特別是針對新技術、新設備或新作業程序。
  • 特殊作業訓練:對於高危險作業(如高處作業、局限空間作業、動火作業等),應實施專業訓練並取得合格證照。

4. 落實勞工健康管理與保護

  • 健康檢查與追蹤:辦理勞工體格(健康)檢查,對異常者進行追蹤管理及健康指導。
  • 特殊健康保護: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針對妊娠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未滿18歲勞工等,提供適性評估、工作調整或更換等保護措施。此外,也應預防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職場不法侵害(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提供避難、急救、休息等身心健康保護措施。

5. 建立緊急應變與通報機制

  • 急救搶救措施: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並確認所有勞工安全,使有立即危險之虞者退避至安全場所。
  • 災害通報:對於死亡、三人以上罹災、一人以上需住院治療等重大職業災害,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此外,若您是原事業單位,將工程或業務承攬給其他廠商,您仍應於事前告知承攬人其工作環境、作業活動可能之危害因素,並採取必要的危害預防措施,這也是法律擴大對雇主責任的最新趨勢。

結論:安全是投資,而非成本

面對日益嚴格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雇主們的責任與挑戰也隨之增加。然而,將職業安全視為一項長期投資而非單純的成本,不僅能有效降低法律風險、避免鉅額賠償,更能提升企業形象,留住優秀人才。透過完善的職安管理,您不僅是守法,更是為企業的永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預防勝於治療,現在就開始檢視並強化您的職場安全防護網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被告後,可能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A: 雇主可能面臨刑事、民事及行政罰三種責任。刑事責任可能因業務過失致死或致傷罪,面臨有期徒刑或罰金;民事責任則需對受害勞工或其家屬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行政罰則是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可能被處以數萬元至數百萬元的罰鍰。

Q: 如果勞工不配合使用公司提供的安全設備,雇主該怎麼辦?

A: 首先,雇主應再次明確告知勞工使用安全設備的重要性及未使用的風險。其次,應將勸導及溝通過程留下紀錄。若勞工仍拒絕配合,雇主可依公司內部規章進行懲處,甚至終止勞動契約。但即便如此,雇主仍有義務持續提供安全的作業環境和設備,並應盡力監督勞工遵守安全規定。

Q: 承攬工程時,原事業單位對承攬人的勞工有安全照顧責任嗎?

A: 是的,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原事業單位對其工作場所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仍負有告知危害、協調及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的責任。原事業單位應在事前告知承攬人工作環境的危害因素,並確保承攬人及其勞工在安全無虞的環境下作業,否則同樣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Q: 職場霸凌也算是雇主的安全照顧義務範圍嗎?

A: 是的,職場霸凌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所稱的「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雇主有義務採取預防措施,例如建立行為準則、提供申訴管道、進行教育訓練,並在事件發生時妥善處理,以保護勞工的身心健康。

Q: 「合理可行範圍」在實務上具體如何判斷?

A: 「合理可行範圍」並非絕對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因素。例如,危害的嚴重性(潛在傷亡風險)、預防措施的成本(是否過於鉅額導致企業無法承受)、技術的可行性(當時是否有成熟技術可供採用)、以及一般社會對安全衛生的通念與期待。如果某項預防措施成本極高且技術尚未成熟,但危害程度不高,法院可能認為超出合理可行範圍;反之,若危害極高且預防成本合理、技術可行,雇主就必須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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